事人的再审申请后,需要调卷书面审查,询问当事人或举行听证和证据交换,这些活动必然耗费些司法资源,所以收取再审审查费用是必要的,也可防止当事人以申请再审代替围内对自己的程序利益作出安排,法院应当尊重当事人的选择。诉讼虽然是公权性救济方式,在定程序上体现国家的意志,但民事诉讼毕竟不同于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其解决纠纷属于私法领域的权利义务,当事人理应有我决定的权利。应当尊重当事人对再审程序的选择权,这样才能在诉讼中建立起公权当事人处分权之间松紧有度的制约机制。其次,坚持法的安定性和程序公正原则。在实事求是,人申请再审有严格的条件限制,必须经过法院认可和确认再审事由的程序,当事人完全感觉不到自己诉权的存在。当事人向原法院申请再审,些法院要么长时间不作答复,要么简单地通知驳回,很少能够得到再审。当事人的上级法院申请再审,上级法院往往将案件批转到原审法院。转到原有法院后大多数便石沉大海。许多当事人对按照正常程序向法院申请再审失去信心,以至于采取些非法或过激的张于当事人诉权,处分权行使的冲突依据司法自制的原理和法律对诉权,处分权的规定,民事诉讼权利,国家不得随意干预并应当保障当事人行使这种权利。特别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当事人的这种权利更应得到尊重。但由于我国民事再审程序超职权主义模式的影响,法院和检察院在审判监督方面被赋予了相当大的权利,而当事人的诉权和处分权反而被压缩,从而导致了审判监督权法律论文民事诉讼中审判监督程序件的适用范围过于原则和宽松,给实际工作带来诸多不便,因此必须严格再审事由,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我国民事再审事由进行重构。裁判主体不合法裁判机构不合法。法官对本案没有审判权。完善当事人申请再审制度在重新确立民事再审的受理制度时,要考虑当事人的再审申请权利得到保护。当事人只要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再审,符合形式要件,法院即应受理,并进行司法审查。无论当事人的再现生效裁决的都应当主动予以纠正,而当事人只要认为生效裁决存在就可以不断的再审。如果照这样的立法思想设臵再审程序,那么纠纷的解决就会陷入循环往复,永无止境,而人民法院裁决的稳定性,权威性也必然别牺牲。同样,如果就当事人来说,对人民法院已生效的裁决,裁定没完没了的长期申诉,不但耗费了大量时间,财力,增加诉累,而往往由于事过境迁,无法再对案件事实进案件的审查无期限,增添当事人诉累和法院的抱怨,因此规定再审审查期限十分必要,应以个月为宜。对当事人申请再审应收取必要的再审审查费用。因为人民法院受理当事人的再审申请后,需要调卷书面审查,询问当事人或举行听证和证据交换,这些活动必然耗费些司法资源,所以收取再审审查费用是必要的,也可防止当事人以申请再审代替上诉权利的行使。严格再审事由由于现行诉讼法对再审学出版社年出版。民事再审程序之改造李浩法学研究年第期。浅议民事诉讼中的审判监督程序,赵杰辉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我国再审程序存在的问题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原则与生效裁判稳定性之间的冲突我国民事诉讼法设定再审程序的立法宗旨为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其目着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使那些确有的审判案件,能够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这就需要明确监督的重点,讲究监督的实效,减少重复劳动无效劳动,使审判监督程序成为名副其实的监督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特点审判监督程序是指有监督权的机关或组织,或者当事人认为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发动或申请再审,由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再审的程序。它与第审在于对已经发生发律效力的裁决,发现确有的,仍有通过法律程序得到纠正的机会,从而有效地保证人民法院裁决的正确性,合法性,维护社会主义法律的尊严和审判工作的权威,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立法出发点完全是好的,内容无疑也是正确的,但是,如果味的追求纠正错案,而牺牲法院裁决的稳定性,那么其正确性就不是绝对的了,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意味着司法机关无论什么时候关于再审审查的期限。现行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导致案件的审查无期限,增添当事人诉累和法院的抱怨,因此规定再审审查期限十分必要,应以个月为宜。对当事人申请再审应收取必要的再审审查费用。因为人民法院受理当事人的再审申请后,需要调卷书面审查,询问当事人或举行听证和证据交换,这些活动必然耗费些司法资源,所以收取再审审查费用是必要的,也可防止当事人以申请再审代替审请求,即意味着再审程序的启动,哪怕法院作出不予以受理的裁定或驳回通知,致使案件不可能进入重新审理阶段,那也意味着当事人的再审之诉得到了司法回答。完善当事人申请再审制度应考虑以下因素将再审前审查作为决定是否再审的前提条件。如果缺乏这过程,则无法确定当事人的再审申请是否符合再审条件。因而再审前的审查必须组成合议庭,采取合理的方式,在合的期限内审查完毕并乏这过程,则无法确定当事人的再审申请是否符合再审条件。因而再审前的审查必须组成合议庭,采取合理的方式,在合的期限内审查完毕并及时给予当事人司法回答。再审事由必须具体。这既有利于当事人行使其诉权,也便于人民法院具体审查。要缩短申请再审期限。现行民诉法规定当事人再审应在法律文书生效后年内提出,时间过长,不利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应将申请再审的期限定为法律文书复查,或者是无理纠缠而达到申诉所要得目的,不利于民事经济秩序的稳定,也不利与社会的安全团结。既然人民法院的裁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既然是实行两审制,就应当保证法院裁决,裁定的稳定性和权威性,不应当轻易变更或者是不予执行。允许在长期内无限制的纠错申诉,要求再审,实际是使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决,裁定处予不正定状态,使民事关系也处于不稳定状态。审判监督权的在于对已经发生发律效力的裁决,发现确有的,仍有通过法律程序得到纠正的机会,从而有效地保证人民法院裁决的正确性,合法性,维护社会主义法律的尊严和审判工作的权威,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立法出发点完全是好的,内容无疑也是正确的,但是,如果味的追求纠正错案,而牺牲法院裁决的稳定性,那么其正确性就不是绝对的了,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意味着司法机关无论什么时候件的适用范围过于原则和宽松,给实际工作带来诸多不便,因此必须严格再审事由,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我国民事再审事由进行重构。裁判主体不合法裁判机构不合法。法官对本案没有审判权。完善当事人申请再审制度在重新确立民事再审的受理制度时,要考虑当事人的再审申请权利得到保护。当事人只要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再审,符合形式要件,法院即应受理,并进行司法审查。无论当事人的再院对案件进行再审的程序。它与第审程序相比较具有以下特点。具有补救的性质。适用审判监督程序并不是审理每个案件所必须的程序。只有在发现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需要进行再审的,才能适用再审程序。从诉讼阶段来说,也不是每个案件的审理都必须经过的诉讼阶段,对那些没有必要再审的案件,就不经过这特殊的诉讼阶段。关于再审审查的期限。现行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导法律论文民事诉讼中审判监督程序时给予当事人司法回答。再审事由必须具体。这既有利于当事人行使其诉权,也便于人民法院具体审查。要缩短申请再审期限。现行民诉法规定当事人再审应在法律文书生效后年内提出,时间过长,不利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应将申请再审的期限定为法律文书生效后个月内提出为宜。要限制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次数。对当事人的申请再审的次数应为限定为次,不能允许多次申请再审,以防当事人无理纠件的适用范围过于原则和宽松,给实际工作带来诸多不便,因此必须严格再审事由,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我国民事再审事由进行重构。裁判主体不合法裁判机构不合法。法官对本案没有审判权。完善当事人申请再审制度在重新确立民事再审的受理制度时,要考虑当事人的再审申请权利得到保护。当事人只要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再审,符合形式要件,法院即应受理,并进行司法审查。无论当事人的再辖规定的。法律论文民事诉讼中审判监督程序。完善当事人申请再审制度在重新确立民事再审的受理制度时,要考虑当事人的再审申请权利得到保护。当事人只要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再审,符合形式要件,法院即应受理,并进行司法审查。无论当事人的再审之由是否妥当,无论法院是采取实质审查,还是形式审查的再审立案标准,法院不能对当事人的再审申请无限期地臵之不理。只要当事人提出于发现真实,但不可能究尽证据。现实的选择是只能在保障程序公正的基础上实现实体公正。法律论文民事诉讼中审判监督程序。民事诉讼法江伟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出版社出版。民事诉讼法学常惦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年出版。民事再审程序之改造李浩法学研究年第期。浅议民事诉讼中的审判监督程序,赵杰辉民事诉讼中审判监督程序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的审判监督程序,总的效后个月内提出为宜。要限制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次数。对当事人的申请再审的次数应为限定为次,不能允许多次申请再审,以防当事人无理纠缠。应裁判的重要事项是遗漏的。法律依据包括作为原判决,裁定依据的判决和裁定已经被撤消或变更。作为原判决,裁定依据的行政处分被撤消原判判决,裁定无明确的法律根据。法院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违反民诉法的规定,没有给予当事人举证期限的。违反在于对已经发生发律效力的裁决,发现确有的,仍有通过法律程序得到纠正的机会,从而有效地保证人民法院裁决的正确性,合法性,维护社会主义法律的尊严和审判工作的权威,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立法出发点完全是好的,内容无疑也是正确的,但是,如果味的追求纠正错案,而牺牲法院裁决的稳定性,那么其正确性就不是绝对的了,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意味着司法机关无论什么时候之由是否妥当,无论法院是采取实质审查,还是形式审查的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