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的宪法裁判对美国民主直发挥着极其重大的作用。虽然美国革命及其宪法民主随即产生了世界性影响,在世纪宪法已被普遍接受,但宪法裁判获得世界范围的承认却花了将近百年的时间。除美国而外,在世纪只有瑞士最高法院有审查宪法性法律的权力,所有其他国家引进宪法裁判的努力都失败了。宪法裁判与世纪统治欧洲的绝大多数国家的君主专制政权不相容,不符合当时的国家主权原则,这是当时那些欧洲国家引进宪法裁判失败的主要原因。当君主政体崩溃被人民主权代替后,人们却又发现另现实,即以前作为反对专制武器的宪法裁判又变得与民主相矛盾了,独立的法院现在并非人们原初想象的那样是对抗独裁统治以确保民主的利器,它又成了对替代独裁君主的多数民但平等的理论在年华裔女子入学案继续被最高法院运用,该理论对黑人少数民族的歧视在时隔年后,直到年的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才得以寿终正寝。由此可见,宪法裁判对于民主的危害性之大,除了通常极为艰难的修宪程序而外,只有以后的宪法裁判才能排除其自身对民主的危险了承担宪法裁判功能的法官不象承担国家其他各项功能的官员那样对人民负责。实施宪法裁判的法官的任务是发现并阐述宪法规范的含义,然后将其适用于个案之中。政府有不顾宪法而形成其政治意志的倾向,宪法裁判本身也不为政治过程提本页注释宪法裁判制度与民主于不同国家有不同的样态。在美国实行司法至上主义,即司法权享有最终解释宪法的权力,联邦最高法院可依其对宪法的解释宣告议会多数所制定的法律违宪,因此引起了反多数决的非难。问题在于,多数决是否为民主的核心对于对此问题的回答为否定的学者来说,宪法裁判并无民主困境而言。尽管它与多数决之间有所龃龉,也是可容忍的事。即使认为无法容必然地将公民全体排除在政治过程之外这明显的缺陷而受到损害。这表明宪法裁判对民主并非没有危害。总的来说,民主的危险在于缺乏民主的控制。宪法裁判是在宪法框架内保护民主,但框架内的活动也不能完全避免。宪法裁判法官般是任命而非选举产生,若再加上终身而非任期制,这些制度都使他们免受人民意志的影响,缺乏民主合法性。尽管他们超然于特定政治目的和利益团体之外有利于民主的稳定和保护弱势者,但却不能克服由此带来的脱离民主现实的保守倾向。旦宪法裁判者意孤行,他们对宪法的理解将是最终的,再也没有谁能改变或否定他们的意见,而最终的不定是最好的,这意味着民主仍有被宪法裁判侵扰或虚臵的危险。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对车厢隔离案的判决,是宪法裁判对民主危害的有力例证。根据年的路易斯安那州法律,铁路公司为白人和有色人种分别提供平等隔离的设施,旅客被安排在各自种族的车厢内,违者将受刑事追究。原告普莱西是具有白黑的混血儿欧洲的绝大多数国家的君主专制政权不相容,不符合当时的国家主权原则,这是当时那些欧洲国家引进宪法裁判失败的主要原因。当君主政体崩溃被人民主权代替后,人们却又发现另现实,即以前作为反对专制武器的宪法裁判又变得与民主相矛盾了,独立的法院现在并非人们原初想象的那样是对抗独裁统治以确保民主的利器,它又成了对替代独裁君主的多数民主的专制。人们认为,代表人民的议会不应受任何其他控制,它应享有不受限制的权力,因为它的权力是最高的。唯例外的是,年奥地利建立了欧洲第个宪法法院,它有权审查立法机关的行为。于是奥地利确立了宪法裁判的种新型模式即通过个特殊的宪法法院进行宪法裁判。世纪的法西斯独裁统治及其对人权的轻视和践踏,最终开启了宪法裁判的大门。德国和意大利分别在战后的宪法中建立了宪法法院西班牙葡萄牙在各自革命成功后也跟着建立了宪法法院除南斯拉夫和波兰外,曾经强烈反对司法控制国家活动的前苏联解体后,原成员国也在他法律论文民主宪法裁判管理不能适应新的发展需要,宪法上保护的价值在具体个案中就会受到影响。所以这理论的致命弱点在于降低了宪法自身的重要性。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斯通在则关于农产品加工税的规定是否违宪的案件中提出不同意见书,主张法官的自我抑制意识,后逐渐为学者所引用,形成所谓司法自制原则。这种方法求助于法官的职业伦理或民主的道德规范,但对司法自制的诉求最好地证明了发现自制应有界限在何处的困难,因为如果真有指引司法行为的边界存在的话,就不需要什么自制了。此外,司法自制所求助的职业伦理与道德并未指出法官约束立法机关的条件在哪里并不有助于法官通过解释宪法的方式确信不应作出些宪法裁决。功能界定法上述方法都不能完成界定宪法裁判机关与立法机关适当领域的任务,也就不本页注释司法自制最早可追溯到世纪末教授的篇文章,其存在并没有违反民主原则,它使民主宪法所要实现的目标即法治而非人治的政府成为可能。因此,正如宪政本身与民主没有矛盾样,宪法裁判与民主也并不矛盾。问题的提出本页注释如战后德国意大利借鉴奥地利经验建立了宪法法院型宪法裁判制度,日本则借鉴美国经验建立了普通法院型宪法裁判制度,年法国又建立了与众不同的宪法委员会式的宪法裁判制度。十世纪十年代初东欧许多国家,如俄罗斯匈牙利罗马尼亚等,也相继建立德奥式的宪法裁判制度。后文将对此进行阐述。此即宪法裁判与民主的悖论问题,它方面因与民主的非矛盾性面向可弥补民主的缺陷与不足,而另方面又因其与民主的非必然性面向存在着对民主的危险。这也是美国自年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件中马歇尔首席大法官实施宪法裁判即招致非难,并直到今天这问题仍然为些学者反对而引起没完没了的争论的重要原因。年美国费城制宪会议结束后,联邦党人汉密尔顿于年在纽约麦克莱恩版发表的篇文章对司法部门进积极的立法权。因此,确立权力区分原则的宪法并不能准确地指出立法机关与法院行使权力开始和停止的地方何在。这种观点认为,只有那些根据已接受的法律推理原则作出的决定才是合法的。方法论无疑有助于为宪法裁判的解释过程注入合理性,并有可能产生更为可行的结论。但方法论也不能为界定宪法裁判提供个令人满意的答案。通常情况下不是只有个可供接受的方法,得在对影响结果的多种方法中进行选择,况且方法不是成不变的,法院会不断地提出新的方法并被后来者接受。因此,方法论缺乏精确度和权威,而这是区分司法领域和立法领域的功能所需要的。建立在方法论基础上的美国最初目的理论的局限性在于,确定制宪者最初目的具有不可克服的困难,更大的困难在于确定对于摆在现在法院面前的问题制宪者当初是怎么认识的。并且,严格按照这种方法,法院将不得不拒绝对立宪者最初没有遇见到的所有问题作出裁判,这样宪法规这使宪法具有国家最高约束力,也是宪法高于任何其他专门机构和高于任何其他法律的根源。因此,宪法具有最高合法性,起着切权力的合法性基础与框架的作用。当承担各项国家功能的机构及其官员违反了宪法的原则僭越了其权力界限而使民主被褫夺时当宪法作为合法性的基础和源泉被抛弃其最高性被觊觎而使民主遭受危险时,宪法裁判对民主来说就是至关重要的了。任何规则的制定都是由于有违反这规则的可能性,否则,就根本没必要制定这规则了。正如其他规则样,宪法使那些受其规范约束的人负有义务,但它本身不能保证被规范者遵守这些规则,因为任何规则都不能规定它自己的运用,即使被规范者愿意遵守,也不能保证他们完整地正确地理解这些规则的真实含义,因为同规则可能有多种解释,每个人可能基于种种原因而有不同的理解。宪法不被遵守以及其真实含义被曲解的可能比在其他般法律领域更为严重,因为受宪法性法律规范者是最高的国家机构本身,没有更高的权威可对它们采取麦迪逊案件是世界宪法裁判史上第案,此说法实有出入。它只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宪法裁判的第案,即使不将早它将近年的博纳姆医生案作为宪法裁判的第案,在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之前美国州最高法院也已有宪法裁判的先例。问题的提出本页注释如战后德国意大利借鉴奥地利经验建立了宪法法院型宪法裁判制度,日本则借鉴美国经验建立了普通法院型宪法裁判制度,年法国又建立了与众不同的宪法委员会式的宪法裁判制度。十世纪十年代初东欧许多国家,如俄罗斯匈牙利罗马尼亚等,也相继建立德奥式的宪法裁判制度。后文将对此进行阐述。此即宪法裁判与民主的悖论问题,它方面因与民主的非矛盾性面向可弥补民主的缺陷与不足,而另方面又因其与民主的非必然性面向存在着对民主的危险。这也是美国自年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件中马歇尔首席大法官实施宪法裁判即招致非难,并直到今天这问题仍然为些学者反对而引起没完没了的争论的重要原因。年美国费城制宪会议结束后,联邦党人汉密动并迫使它们就范以维护民主。宪法裁判特有的程序性特征使其防止这严重后果成为可能。在宪法确立的是种纯粹多数民主时,宪法裁判的作用尤其明显,在此类民主中,多数意志无条件地占统治地位,多数的任何决定都对少数有约束力,此时宪法对多数缺乏任何实质性限制。宪法裁判则对多数意志之形成提出了程序性要求,使少数的利益免于多数决定的危害。建立在程序基础上宪法裁判可使民主的多数对民主的少数作出公正的决定,并驾驶民主之船不致偏离航向。对于承担管理国家事务的功能来说,似乎是多余的宪法裁判,恰恰具有其他任何功能都无法与之相比的功能,这主要是通过保证程序性民主来实现的。仅建立在多数基础上的民主不能保证民主真正的实现,因为缺乏其他程序控制,它不能阻止多数废弃多数投票这多数规则。另外,对于没有任何其他保证的民主,也是难以想象的。宪法裁判对民主的这些维护和保证,使其在貌似为民主的冗余额外时,实际上暗含于民主之中,并融于民主深处,尽管当时已存在州宪法裁判的实践,但汉密尔顿对联邦宪法裁判的卓越论见未获制宪者致认同,故未能载入联邦宪法,后于年首席大法官马歇尔在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中才以判例的形式创制了联邦宪法裁判制度。自此以后,联邦最高法院的宪法裁判对美国民主直发挥着极其重大的作用。虽然美国革命及其宪法民主随即产生了世界性影响,在世纪宪法已被普遍接受,但宪法裁判获得世界范围的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