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土地享有怎样的权利。集体所有并非个法律概念,集体是由单个的农民组成的。目前,学界对农民的共有权已达成基本共识,但究竟为哪种共有却存在不同见解。不仅学术界对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认识迥异,立法经营权是不完整的。再者,对于承包经营权制度而言,物权法属于般法,而之前颁布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属于特别法,物权法第百十条第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因而对承包户更有利的物权法相关规定与其他特别法相矛盾时,很难起到对承包户的保障作用。因而,有必要在今后宪法修订中对承包经营权的物权性质予以明确。法律论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分析。土地流转无序现象的宪法原因宪法规定的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用益物权编中规定的第种用益物权即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基于物权的排他性和绝对性,权利人可以在权利范围内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能,任何人不得非法干涉。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化以后,农户拥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种支配权对世权,其是否流转流转的对象流转的金额以及采取何种方式流转等问题都由承包方自主决定,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强迫命令,即使是发包方也必须尊重承包方依法取得的权利。的土地依照法律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这条规定看似对农村土地所有权主体界定得十分清楚,实则产权是虚臵的。因为农民集体没有自己的组织机构和意思机关,并不具备法律人格。村民委员会是农村群众性自法律论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分析转给集体组织以外的成员予以表决审查,仅在第十条第款规定了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这更接近按份共有的含义。共同共有与按份共有的界定都欠科学,相比之下,集合共有更符合我国今后新农村的发展其,集合共有是种基于身份的结合,注重成员的生存与发展权,在我国农村社保体系不健全的情况下,可以缓解农民因流转土地使用权带来的后顾之忧其,可以厘清我国目前关于农村土地流转对所有权影响的误的用益权则直接称为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所有权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项基本权能,根据物权理论,这项权能其内涵都是十分明确的,而土地承包经营权从名称上看并不在这项权能之内。就土地承包权而言,遵循国外的立法例,回归到土地使用权这约定俗成的法学概念上来是今后的趋势所有权主体不明导致了土地权的各项权能处于不确定状态。处分权是物权的核心权能,通常只有所有者才享有处分的权利。土地流转实际上较为混乱。土地管理法第十条第款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承包的,必须经村民会议分之以上成员或分之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但并未列明是何种情况下由集体组织以外个人或单位的承包,当然也包括村民将土地转包给集体组织以外的成员情况,必须经过严格的同意和批准程序,这更接近共同共有的含义。而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条对此作了发包方的主体限制,并未规定承包人流分之以上成员的同意。明确农民是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的主体无论是土地管理法还是农村土地承包法关于土地流转的主体界定都比较模糊。这样就造成了实际上是村小组村集体以及乡镇在操控着土地流转市场。决定出台以后,年月日农业部号文关于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重申了切实维护农民土地承包权益和流转主体地位,指出在指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中,要正确把握流转的主体是农民而不是干人流转给集体组织以外的成员予以表决审查,仅在第十条第款规定了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这更接近按份共有的含义。共同共有与按份共有的界定都欠科学,相比之下,集合共有更符合我国今后新农村的发展其,集合共有是种基于身份的结合,注重成员的生存与发展权,在我国农村社保体系不健全的情况下,可以缓解农民因流转土地使用权带来的后顾之忧其,可以厘清我国目前关于农村土地流转对所有权影响,流转的机制是市场而不是政府,流转的前提是依法自愿有偿,流转的形式可以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多种多样,流转的底线是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这是我国关于农村土地流转的基本政策,凸显了农民的土地流转市场的主体地位。土地承包经营权概念的回归我国宪法规定了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但并未对其进行任何解释。物权法在用益物权编中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而其他土地明确农民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地位此处所谓的农民对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主体地位,并非意指农民对其所承包土地享有所有权,更非人们所担心的土地私有化,而是指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以集合的方式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怎样的权利。集体所有并非个法律概念,集体是由单个的农民组成的。目前,学界对农民的共有权已达成基本共识,但究竟为哪种共有却存在不同见解。不仅学术界对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认识迥异,立法为此,可以通过宪法解释的方式明确如下重要问题,为土地使用权的流转提供宪法保障。论文关键词承包经营权土地使用权集体共有土地流转随着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的出台,农村土地使用权的流转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中央的这决定让农民对土地的承包经营拥有了处分权,也可以说让农民享有了部分土地权,为实现土地规模化经营创造了条件,有助于农问题的根本解决。但是,作为个以上成员的同意。明确农民是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的主体无论是土地管理法还是农村土地承包法关于土地流转的主体界定都比较模糊。这样就造成了实际上是村小组村集体以及乡镇在操控着土地流转市场。决定出台以后,年月日农业部号文关于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重申了切实维护农民土地承包权益和流转主体地位,指出在指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中,要正确把握流转的主体是农民而不是干部,是种对土地的处分,在理论上,必须征得所有者的同意或者授权。但由于何谓农地所有者是模糊不清的,加之目前村民自治还很不规范,这就为乡镇村领导对土地流转进行不合理干涉提供了便利条件。法律论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分析。土地流转无序现象的宪法原因宪法规定的农地产权主体虚化我国宪法第条第条只是笼统规定了农地集体所有,对所有者权利的具体行使并未作出规定。对此,土地管理法第十条做出了解释农民集体所有,流转的机制是市场而不是政府,流转的前提是依法自愿有偿,流转的形式可以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多种多样,流转的底线是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这是我国关于农村土地流转的基本政策,凸显了农民的土地流转市场的主体地位。土地承包经营权概念的回归我国宪法规定了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但并未对其进行任何解释。物权法在用益物权编中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而其他土地转给集体组织以外的成员予以表决审查,仅在第十条第款规定了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这更接近按份共有的含义。共同共有与按份共有的界定都欠科学,相比之下,集合共有更符合我国今后新农村的发展其,集合共有是种基于身份的结合,注重成员的生存与发展权,在我国农村社保体系不健全的情况下,可以缓解农民因流转土地使用权带来的后顾之忧其,可以厘清我国目前关于农村土地流转对所有权影响的误明确农民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地位此处所谓的农民对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主体地位,并非意指农民对其所承包土地享有所有权,更非人们所担心的土地私有化,而是指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以集合的方式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怎样的权利。集体所有并非个法律概念,集体是由单个的农民组成的。目前,学界对农民的共有权已达成基本共识,但究竟为哪种共有却存在不同见解。不仅学术界对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认识迥异,立法法律论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分析改革的纲领性文件,决定主要着眼于未来的发展走向。因此,如何从宪法的角度来认识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问题,如何进步丰富现行宪法有关承包经营制度的内涵,为农村土地改革提供宪法支持,就成为当务之急。明确宪法规定,推动农村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由于以宪法为首的法律规定存在不足,使中央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难以真正落到实处。为此,可以通过宪法解释的方式明确如下重要问题,为土地使用权的流转提供宪法保转给集体组织以外的成员予以表决审查,仅在第十条第款规定了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这更接近按份共有的含义。共同共有与按份共有的界定都欠科学,相比之下,集合共有更符合我国今后新农村的发展其,集合共有是种基于身份的结合,注重成员的生存与发展权,在我国农村社保体系不健全的情况下,可以缓解农民因流转土地使用权带来的后顾之忧其,可以厘清我国目前关于农村土地流转对所有权影响的误益权则直接称为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所有权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项基本权能,根据物权理论,这项权能其内涵都是十分明确的,而土地承包经营权从名称上看并不在这项权能之内。就土地承包权而言,遵循国外的立法例,回归到土地使用权这约定俗成的法学概念上来是今后的趋势明确宪法规定,推动农村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由于以宪法为首的法律规定存在不足,使中央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难以真正落到实处。农村土地所有权主体界定得十分清楚,实则产权是虚臵的。因为农民集体没有自己的组织机构和意思机关,并不具备法律人格。村民委员会是农村群众性自治组织,也不具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格。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条第款,其权力限于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调节民问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并未涉及经济职能,其第条第款村民委员会应当尊重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转的机制是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