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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论文:农民弱势群体管理 -法律论文:农民弱势群体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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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原则分配。‛年选举法第十条有同样的规定。年选举法第十条规定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应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农村每个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倍于城市每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原则分配。‛此规定沿用至今。在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名额分配上,年选举法仍保持年选举法的依据。年选举法第十条规定‚自治州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农村每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倍于镇每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原则分配。‛‚县自治县行政区域内,镇的人口较多的或者不属于县级以下人民政府领导的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人数在全县总人口中所占比例较大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农村每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同镇或者企业事业组织职工每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之理。由此,我们不难看出政治人权既是公民在国家政治活动中的参加权,也是公民在政治权利受到侵害时的反抗权革命权和自由权。在社会民主化的今天,国家权利的部分逐渐趋向社会化,公民的政治权利不仅仅是个人利益方面的权利,而且属于各种社会和公共利益方面的权利。公民运用其政治权利对国家权利的参与与渗透,越来越广泛和深入。公民凭借选举权立法行政与司法参与权监督权和各种政治自由的实现,实现公民‚以权利制衡权力‛的目的。公民政治权利以民主为其主要内容,民主权利作为集体政治权则体现为‚人民主权‛,作为公民权则主要体现为选举权和监督权。公民其最重要民主权利的体现是选举权。选举权是指公民依法享受的选举国家代表机关代表或些国家机关领导人的权利,是公民基本的政治权利。选举权的基本内容包括个方面第,公民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选举人民代表第,公民有被选举为人民代表的权利第,公民有权依照法定程序罢免不称职的人民代表。选举权有平等选举权不平等选举权之分。平等选举权法第条的规定,‚集体‛共有种‚村农民集体‛‚乡镇农村集体‛‚村内两个以上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可以说这种集体主体的虚拟和多样性,导致农村土地所有权主体模糊不清的现象严重,导致诸多损害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现象的产生。用农民自己的话说集体所有就是大家所有,个人没有。解决所有权主体缺失的基本要求,就是应在宪法层面明确农村土地所有权的具体归属。些学者提出将农村土地所有权性质确定为国家所有,再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赋予永佃权的呼声,是可以考虑的种解决所有权虚拟缺失的办法。第,表现为权属缺失物权法定的内核。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新型用益物权,这点土地承包法已有明确的规定,相信未来的民法典也会作出相应的规定。但根据物权法定原则,当事人不得创设与物权法定的内容相异的物权类型。而事实上,民法通则农业法土地管理法都明确规定土地承包方与发包方可以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权利和义务,显然与物权法定要求相违背。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条规定的关于农村承包经营合民主权利的体现是选举权。选举权是指公民依法享受的选举国家代表机关代表或些国家机关领导人的权利,是公民基本的政治权利。选举权的基本内容包括个方面第,公民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选举人民代表第,公民有被选举为人民代表的权利第,公民有权依照法定程序罢免不称职的人民代表。选举权有平等选举权不平等选举权之分。平等选举权是指每个选民在次选举中只有个投票权,切选民所投选票效力相等。它是选民投票权律平等的选举投票制度的体现。不平等选举权是指选民所投选票效力不完全相等。它是选民投票权不律平等的选举投票制度的体现。从历史发展的角度来看,选举制度已向着选举的普遍性直接性平等性方向发展。我国宪法第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结合宪法第十条规定来看,中国公民在选举权上是应当平等法律论文农民弱势群体管理了人们是否可能接受教育。在剥削阶级社会,真正能充分享受教育的是少数剥削者有产者,而广大劳动者无产者只享有迫于生产力发展所要求的点点教育。这是不同阶级在政治经济和社会的地位不平等而造成的。而教育机会均等问题,出于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根源于阶级在社会经济基础的平等问题,它从量上规定人们受教育的机会是否充分。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消灭了剥削阶级,建立了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经济结构,从而消灭了社会不平等的根源。人人享有平等受教育的权利成为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我国的社会政治经济等基本制度也为这种平等权利的实现提供了宪法保障。换言之,在我国,公民教育权利的平等已初步得到体现和实现。但教育机会均等问题尚存在许多缺失,这种缺失不仅表现在东西部之间的地区差异,而且更多的表现为城乡城市市民与农村农民之间的明显差异。城市市民与农村农民之间教育机会的不均等和失衡,已经影响了教育平等权利的实现,使教育公平无法很好地在现实中得到实现,构成公民公平受教育权利的严重缺失。些学者认为,我国村农民的教育歧视,城市学校和农村学校在师资经费教学条件等方面表现出很大差异。仅年,全国城镇学生年平均预算经费,初中为元,小学为元,而农村学生初中为元,小学为元,差距是非常显著的。从升入高等教育的机会分布来看,农村升入高等教育的机会远低于城镇,高等教育机会不均等问题日益突出。笔者认为我国城乡市民与农民之间教育不均等现象日益加剧的主要原因,除了地区间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外,还有如下原因其是与宪法配套的实现公民平等教育权的法律法规在立法上存在法律制度上的缺失和不公。表现在我国义务教育法规定了公民的责任,没有政府的责任在义务教育法实现细则中将中央政府承担的责任逐级向下转移,最终从农民口袋中掏出‚教育附加费‛,而城市市民则没有这样的负担,这种‚穷教育‛只能寄希望于‚希望工程‛。其,财政等政策在教育上的失衡。首先,我国教育经费远低于发展中国家占的平均水平,直徘徊在左右。其次,在教育经费使用上,城乡差别较大,农村教育经费与适龄人口的匹配不相适。农村小学适龄人口占全国,而教民主权力教育不平等受教育权利的缺失公民的受教育权利是指公民达到定年龄且具备可以接受智力教育条件时有学习科学技术文化知识的权利。我国前部宪法起初只规定‚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现行宪法第条则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受教育权起初在西方封建时期原是种特权,在资本主义社会发展成公民的项基本权利,后来又发展成为既是公民的权利,又是公民的义务。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当然人人都享有受教育的权利,且这种权利也应是平等的。为落实这基本目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的机会。‛平等地享有受教育权是公民的基本宪法权利,是基本人权的组成部分。教育平等是现代文明社会追求公平正义的理想目标在教育领域的自然反映和必然要求。教育平等包含教育权利的平等和教育机会的均等两个方面。在阶级社会,教育权利的平等问题,基础于社会的政治制度,根源于阶级在社会地位的平等问题,它从质上规定上规定了人们是否可能接受教育。在剥削阶级社会,真正能充分享受教育的是少数剥削者有产者,而广大劳动者无产者只享有迫于生产力发展所要求的点点教育。这是不同阶级在政治经济和社会的地位不平等而造成的。而教育机会均等问题,出于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根源于阶级在社会经济基础的平等问题,它从量上规定人们受教育的机会是否充分。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消灭了剥削阶级,建立了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经济结构,从而消灭了社会不平等的根源。人人享有平等受教育的权利成为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我国的社会政治经济等基本制度也为这种平等权利的实现提供了宪法保障。换言之,在我国,公民教育权利的平等已初步得到体现和实现。但教育机会均等问题尚存在许多缺失,这种缺失不仅表现在东西部之间的地区差异,而且更多的表现为城乡城市市民与农村农民之间的明显差异。城市市民与农村农民之间教育机会的不均等和失衡,已经影响了教育平等权利的实现,使教育公平无法很好地在现实中得到实现,构成公民公平受教育权利的严重缺失。些学者认为选举法第十第十第十条沿用上述各规定。这种不平等选举权使得中国农民的政治人权发生缺失。这种政治人权的缺失在改革开放之前存在时,还不足以对人们的社会生活,特别是政治生活产生影响。这方面缘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还处在个不断完善的过程,‚议行合‛的社会主义宪法原则的作用还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和体现,方面缘于中国的绝大多数公民还在为解决温饱问题而努力,人们在优先选择解决好生存权问题。而时至今天,随着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社会可控的资源逐步增多,各种利益的调配量巨大,加上‚议行合‛的人民代表大会制的进步完善,人们逐步关心起来了政治人权。农民由于种历史的原因,对政治人权的关心,也大都显得有点‚小农意识‛,而这种‚小农意识‛将放大其在社会经济生活的不利处境,使其处处感到不畅快的压力,处处感到被打压和被排挤。解决这种状况的重要方法是努力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实践人民主权的宪法原则,用完善的‚议行合‛制度平等的选举权,弥补政治人权的缺失,将个人的政治权利主要是选举权形成集体权力,将民主权我国教育不均等现象在基础教育尤其是年制义务教育阶段普遍存在如下失衡现象,导致学生受到不均等不公平的教育,影响了他们健康成长是权利与义务的失衡,它表现为‚流失生‛,特别是农村‚流失生‛接受年义务教育的权利无法享有,产生义务教育阶段的不均等。是环境与要求的失衡,表现于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个体学习和整体学习环境存在差异。这种差异在城乡之间表现得非常明显。是质量与效益的失衡。学生个体的全面成长,既标志个学校的教育质量与办学效果,又很大程度上受臵于学校的办学效益。城乡之间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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