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这规定使陪审制度的使用具有了灵活性,陪审不再是法院进行审必须遵循的原则,只是种可以选择的方式。并且法律未具体规定选择的参照标准,因此法院在确定审的审判法庭组织形式时,采用陪审与否,具有明显的任意性。合议庭评议案件时少数服从多们应该重新确立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宪法地位,使这制度成为项统的基本政治法律制度。人民陪审员制度的重要功能价值,应该给予它宪法地位,保障它得到足够的重视尽快制定部人民陪审员法,具体规范和完善人民陪审员的资格条件产生办法选任程序职能责任陪审案件的范围陪审员回避的情形等等实际操作问题,明确陪审员的权利与义务,让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具体运作有法律依据,使他们的地位得以保障。在管理上,成立个人民陪审员自治性专门管理机构,制定人民陪审员行为和职业道德规范并组织实施,对训。这对于个有着自己的本职工作法律知识和审判经验不足的陪审员来说,显然是项无法承受的重任。重新审视陪审制度的功能,参照其他国家实施陪审制度的经验,我们是否应该为我们的陪审员减负,将其角色回归为法官的补充,而不是替代法官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主要功能应该是运用公众朴素的自然理性社会良知生活经验和专业知识,协助法官查明案件事实,同时监督审判过程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保障当事人的权利,防止司法专横和腐败,促进司法公正。相应的对陪审员的选任条件,就应以平民化为原则,程序依法进行。陪审制度可以提供给广大人民群众条参与司法决策的渠道,扩大了司法决策的知情范围,提高司法决策过程的透明度,更好地贯彻审判公开的原则。当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法院的判决由陪审员和法官共同做出,也为法官抵抗外界干扰提供了有力武器,有利于实现司法独立。陪审员在整个审判过程的监督也有利于约束法官的行为,成为防止司法腐败的种有效措施。人民陪审员制度作为项法律制度,必然会对参与其中的公民产生深远的影响,增加公民的法律知识的同时,也必然会有助于提高法律论文陪审制度完善探析论文法律知识培训,大大提高了人民陪审员的文化素质,但是这些法条式或者填鸭式的培训显然无助于陪审员业务素质的提高。并且人民陪审员队伍没有规范的管理,其考核评价机制亦难以建立,审判责任难以追究。面对着这些难题,陪审制度在中国还远远不能迎来期盼已久的春天。陪审制度的完善陪审制度的价值功能每个制度的设立都有其价值追求和意图实现的目标。而每个制度也都是根据它所要实现的目标,所追求的价值被精心构造出来的,并据此不断完善。在谈论陪审制度的改革和完善,我们不得不反思审员还严重存在。决定要求人民陪审员般要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并且对其进行专门的法律知识培训,大大提高了人民陪审员的文化素质,但是这些法条式或者填鸭式的培训显然无助于陪审员业务素质的提高。并且人民陪审员队伍没有规范的管理,其考核评价机制亦难以建立,审判责任难以追究。面对着这些难题,陪审制度在中国还远远不能迎来期盼已久的春天。陪审制度的完善陪审制度的价值功能每个制度的设立都有其价值追求和意图实现的目标。而每个制度也都是根据它所要实现的目标,所追求的杂的法律具体断案,社会影响较大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其,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原告或者被告行政案件原告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案件。但是第种情形过于原则化,第种情形由于案件当事人往往不主动提出申请采用陪审制。所以适用人民陪审的案件范围并没有明显地得到扩大。新的法律规定人民陪审员的任期为年,而且没有规定是否可以连任,并且现实中法院违反随机选任机制的现象比较严重,专职陪审员还严重存在。决定要求人民陪审员般要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并且对其进行专门的发挥应有的作用。年人大常委会第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和最高院和司法部出台的系列意见方法方案,虽使上述问题有所改善,但是仍然没能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主要原因仍然是法律的操作性不强,强制性不高,实践部门对陪审员制度适用积极性较低。这次改革虽然统了陪审员的产生方式,由各级人大常委会任命人民陪审员,但是在选任中对候选人缺乏广泛深入的考察及综合能力的测评,为以后人民陪审员参加庭审,发挥积极作用埋下隐患。陪审员的职能仍然没有得到明确。法要求将案件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权利,也使人民陪审员在具体案件的审判中能够与法官相抗衡。陪审制是由法院选择采用年修正的人民法院组织法和大诉讼法都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审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这规定使陪审制度的使用具有了灵活性,陪审不再是法院进行审必须遵循的原则,只是种可以选择的方式。并且法律未具体规定选择的参照标准,因此法院在确定审的审判法庭组织形式时,采用陪审与否,具有明显的任意性。陪审制度完善探析论文摘要陪审制虽然规定了两种法定适用陪审员制度的情形其活经验或者种专业知识,而且要具有运用复杂的法律具体断案,社会影响较大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其,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原告或者被告行政案件原告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案件。但是第种情形过于原则化,第种情形由于案件当事人往往不主动提出申请采用陪审制。所以适用人民陪审的案件范围并没有明显地得到扩大。新的法律规定人民陪审员的任期为年,而且没有规定是否可以连任,并且现实中法院违反随机选任机制的现象比较严重,专职陪陪审制度完善探析论文摘要陪审制度是项重要的司法民主制度,但它在我国的实施却面临严重的困境。陪审制是由法院选择采用年修正的人民法院组织法和大诉讼法都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审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这规定使陪审制度的使用具有了灵活性,陪审不再是法院进行审必须遵循的原则,只是种可以选择的方式。并且法律未具体规定选择的参照标准,因此法院在确定审的审判法庭组织形式时,采用陪审与否,具有明显的任意性。合议庭评议案件时少数服从多理素质等要素加以适当的限制。对陪审员的培训也应偏重于现代法治理念和法治精神的传达证据采信规的掌握当事人法定权利法官与陪审员各自职责的了解庭审的基本程序的把握。这样重新定位后,现有的些困境就可以解决,也就更有利于普通民众的参与。完善陪审制的配套制度项基本制度的实施,必须有整套的法律制度来保障。在基本理念理清后,我们就要在立法和管理上进步改革和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在立法上,我们应该重新确立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宪法地位,使这制度成为项统的基本政治法律制度。人知情范围,提高司法决策过程的透明度,更好地贯彻审判公开的原则。当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法院的判决由陪审员和法官共同做出,也为法官抵抗外界干扰提供了有力武器,有利于实现司法独立。陪审员在整个审判过程的监督也有利于约束法官的行为,成为防止司法腐败的种有效措施。人民陪审员制度作为项法律制度,必然会对参与其中的公民产生深远的影响,增加公民的法律知识的同时,也必然会有助于提高公民的法治意识,改善我国的法治文化。重新定位,改革陪审制度的基本理念回顾了我国陪审值被精心构造出来的,并据此不断完善。在谈论陪审制度的改革和完善,我们不得不反思现阶段我们的陪审制度的价值追求和功能。保障司法公正,是我国司法改革的项基本目标,也是陪审制度的基本目标。司法公正的终极追求是个案的公正。而具体案件的公正是建立在准确地认定事实的基础之上的。陪审员参与审判活动可以帮助法官更准确地认定案件事实。因为陪审员的专业知识和生活经验可以平衡法官的职业化偏好和定式思维,弥补法官生活经验和专业知识的不足,增加法官的办案责任心,并且监督审判虽然规定了两种法定适用陪审员制度的情形其活经验或者种专业知识,而且要具有运用复杂的法律具体断案,社会影响较大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其,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原告或者被告行政案件原告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案件。但是第种情形过于原则化,第种情形由于案件当事人往往不主动提出申请采用陪审制。所以适用人民陪审的案件范围并没有明显地得到扩大。新的法律规定人民陪审员的任期为年,而且没有规定是否可以连任,并且现实中法院违反随机选任机制的现象比较严重,专职陪法律知识培训,大大提高了人民陪审员的文化素质,但是这些法条式或者填鸭式的培训显然无助于陪审员业务素质的提高。并且人民陪审员队伍没有规范的管理,其考核评价机制亦难以建立,审判责任难以追究。面对着这些难题,陪审制度在中国还远远不能迎来期盼已久的春天。陪审制度的完善陪审制度的价值功能每个制度的设立都有其价值追求和意图实现的目标。而每个制度也都是根据它所要实现的目标,所追求的价值被精心构造出来的,并据此不断完善。在谈论陪审制度的改革和完善,我们不得不反思院和司法部出台的系列意见方法方案,虽使上述问题有所改善,但是仍然没能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主要原因仍然是法律的操作性不强,强制性不高,实践部门对陪审员制度适用积极性较低。这次改革虽然统了陪审员的产生方式,由各级人大常委会任命人民陪审员,但是在选任中对候选人缺乏广泛深入的考察及综合能力的测评,为以后人民陪审员参加庭审,发挥积极作用埋下隐患。陪审员的职能仍然没有得到明确。法律虽然规定了两种法定适用陪审员制度的情形其活经验或者种专业知识,而且要具有运用法律论文陪审制度完善探析论文陪审员制度的重要功能价值,应该给予它宪法地位,保障它得到足够的重视尽快制定部人民陪审员法,具体规范和完善人民陪审员的资格条件产生办法选任程序职能责任陪审案件的范围陪审员回避的情形等等实际操作问题,明确陪审员的权利与义务,让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具体运作有法律依据,使他们的地位得以保障。在管理上,成立个人民陪审员自治性专门管理机构,制定人民陪审员行为和职业道德规范并组织实施,对人民陪审员进行选任组织考核培训监督奖罚,推动人民陪审员队伍的规范化管理。超级秘书法律知识培训,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