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来极为宽泛,缺乏可操作性。引发再审程序的时限及次数不明。项生效裁判,几乎可以不受任何时间及次数限制的被引发再审,致使终审裁判的既判力严重受到影响,造成了司法资源的巨大浪费,对司法权威产生极大冲突。其它些问题,诸如再审案件的管辖不清,审理方式不明,审理时限无约束以及无条件中止原执行,法律文书使用不规范等,这些问题的不规范,均使得再审程序的实践运用给司法秩序带来相当的混乱。关于审判监督程序改革与完善的出路与方向更换审判名称。审判监督程序的名称,所强调的无疑是职权主义色彩,在司法实践中,审判监督程序的启动,事实上亦多是基于人民法院的再审抗诉权以及人民法院的再审决定权,至于由当事人的申诉权直接引发审判监督程序的适用,是相当困难的。审判监督程序名称下所代表的这理念是不相符的。为此,首先应将大诉讼法的相关章节名称,由审判监督程序修改为再审程序。树立科学的审判监督程序的指导思想目前,以‚实事求是,有错必纠‛为指导思想设计的再审程序,方面仍表现出强烈的职权主义色彩,即是无论什么时候发现生效裁判的或不当,都应当主动予以纠正,使人民法院再审的提起与再审的审理集于身,这种非常理想化的制度,实则违背了‚诉审分离‛的基本诉讼理念,导致纠纷的解决程序的改革与完善。我国最高人民法院也正是在这大背景下,加大了理论的研究力度,并着手制定相关的司法解释。再此,就我国审判监督程序的改革与完善略陈意见。改进完善审判监督制度是树立司法权威的需要,是确保司法公正的需要,是提高司法效率的需要。关键词特征观点弊端出路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审判监督程序,又称再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在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上确有,予以提出并由人民法院对该案重新审判所应遵循的步骤和方式方法。审判监督程序,是刑事民事行政诉讼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并不是每个案件的必经程序,只有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而的确有的判决和裁定才能运用。困此,它是种特殊程序。引发的再公正效率荡然无存。参考文献刑事诉讼法第版王国枢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第页浅论审判监督程序之存废何章开王宜安文载审判监督改革的新视角书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督庭主编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第页我国再审改革的必由之路虞政平文摘自人民法院年月出版的期刊第页外国民事诉讼法乔欧郭纪元著人民法院出版社中国社会社学出版社第页第页第页外国刑事诉讼法卞建林刘玫著人民法院出版社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第页第页改革现行再审程序启动机制的调查与思考载审判监督改革的新视角书湖南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督庭主编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第页中国审判制度研究叶青主编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第页第页审判监督指导研究沈德咏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第页浅论审判监督程序之完善任云松邓品立法律论文审判监督程序改革,有利于维护司法权威。再次案件只能由上级人民法院再审次,这样既可保证程序即使终结,又可使的判决得到纠正。最后,各类再审抗诉,皆由与提出抗诉机关同级的人民法院管辖。确定再审案件的审理方式及审理范围。再审案件的审理,有其特殊之处,首先是对再审理由成立与否进行审查,申请再审立案的审查,应只涉及程序不涉及实体,立案庭对当事人提交的再审申请书,首先要审查是否在裁判生效后法定期间内提出,是否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然后调卷再审查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申请再审立案的条件。最后才有可能对案件本身进行审理。这种审理方式的阶段性特点以及审理范围的特殊要求,仅按现行大诉讼法所规定的参照审或审程序加以审理,是不科学的。为此,观点的法学家表述的原因如下审判监督程序制度的弊端带给司法权威的负面影响,损害了司法的公正和权威,破坏了司法公正的作用,即对法院工作产生了诸多负面影响。审判监督程序制度的存在表面司法裁判的无终局性,与的裁判应当及时终结的理念,或者说与外国人主张裁判应有既判力的理念极不相符,故亦应予以摒弃。在国外,并无再审程序之类的法律规定,也无专门适用再审程序裁处案件的职能庭室及相应法官,因而主张取消我国的再审程序法律制度。法律论文审判监督程序改革。改进与完善审判监督制度的重要意义改进完善审判监督制度是树立司法权威的需要。再判监督与司法权威本应是两个相辅相成的命题,具有手段与目的的关系,加强审判监督是为了树立司法权威,树或向检察院申诉而抗诉启动再审,提起再审的主体和再审途径宽泛,虽然可以最大可能的纠正错案,但也‚最大可能的导致了再审案件的增多,再审案件增多最直接的不良后果是导致终审不终‛,影响裁判的稳定性,冲击司法权威。理顺再审案件的管辖。鉴于大诉讼法关于再审案件管辖的规定不甚统,为此,在修正大诉讼法再审程序之时,就再审案件的管辖,可以做出以下明确的规定首先,在管辖上,再审案件由原审法院上级法院管辖。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本身就有监督的职能,当事人对原审裁判不服总寄希望于上级法院,由上级法院管辖再审案件,既能起到对下监督的作用,又容易使当事人息诉服判。其次,上级法院审理再审案件时,不允许再发回到下级法院审理,这样可以避免反复再审的现程序公正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先决条件。完善改进审判监督制度是提高司法效率的需要。‚正义被耽搁等于正义被剥夺‛,司法效率的低下直接影响到司法公正的实现。法律迟到的正义即变得毫无意义可言,甚至会危及到整个国家的法制信用体系。由于审判监督程序的特殊性,当事人自然对其寄予了‚愿望‛,希望借之推翻已经生效的裁判,尽可能获得更多的利益,而立法本意同样希望借其来避免的发生,并用之检验裁判的合法性与合理性,两种陌路同归的思维纠合在起,便造成诉讼的无休止延伸,司法的公正效率荡然无存。参考文献刑事诉讼法第版王国枢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第页浅论审判监督程序之存废何章开王宜安文载审判监督改革的新视角书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督庭主编中国人民公论界与司法实务界和其他国内外诸多社会舆论对我国的审判监督程序提出了很多批评建议,希望我国的审判监督程序能够尽快得到修正与完善。对于审判监督程序的改革有两种观点。第种观点取消审判监督程序,取消审终审制,设立审终审制第种观点在我国继续保留两审终审外加再审程序的诉讼模式,并积极推进审判监督程序的改革与完善。我国最高人民法院也正是在这大背景下,加大了理论的研究力度,并着手制定相关的司法解释。再此,就我国审判监督程序的改革与完善略陈意见。改进完善审判监督制度是树立司法权威的需要,是确保司法公正的需要,是提高司法效率的需要。关键词特征观点弊端出路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审判监督程序,又称再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已经发大学出版社第页我国再审改革的必由之路虞政平文摘自人民法院年月出版的期刊第页外国民事诉讼法乔欧郭纪元著人民法院出版社中国社会社学出版社第页第页第页外国刑事诉讼法卞建林刘玫著人民法院出版社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第页第页改革现行再审程序启动机制的调查与思考载审判监督改革的新视角书湖南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督庭主编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第页中国审判制度研究叶青主编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第页第页审判监督指导研究沈德咏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第页浅论审判监督程序之完善任云松邓品立文审判监督改革的新视角书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督庭主编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第页。对于审判监督程序改革的不同观点第种观点取消审判监督程序,取消审终审制,设立审终审制。持此引发的再审理由过笼统。确有是人民检察院以有。人民法院引发再审的主要法定理由,而什么是确有的确很难界定。至于其它引发再审的理由,诸如主要证据不足,违反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等,司法实践中把握起来极为宽泛,缺乏可操作性。引发再审程序的时限及次数不明。项生效裁判,几乎可以不受任何时间及次数限制的被引发再审,致使终审裁判的既判力严重受到影响,造成了司法资源的巨大浪费,对司法权威产生极大冲突。其它些问题,诸如再审案件的管辖不清,审理方式不明,审理时限无约束以及无条件中止原执行,法律文书使用不规范等,这些问题的不规范,均使得再审程序的实践运用给司法秩序带来相当的混乱。关于审判监督程序改革与完善的出路与方向更换审判决定权再审权可以直接启动再审程序,致使当事人的申诉愿望常常被无限期搁臵,申诉权大有形同虚设之感,当事人对此极不满。有权提起再审程序的主体过于宽泛。大诉讼法均规定了案件当事人刑事案件还包括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申诉和申请再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认为需要再审的,可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审案件中,人民法院的申请再审人提供充分而有效的担保条件下或认为确有必须,可以中止原判的执行。法律论文审判监督程序改革。树立科学的审判监督程序的指导思想目前,以‚实事求是,有错必纠‛为指导思想设计的再审程序,方面仍表现出强烈的职权主义色彩,即是无论什么时候发现生效裁判的或不当,都应当主动予以纠正,使人民法院再审的提起与再审的审理集于身,这种非常理想化的制度,实则违背了‚诉审分离‛的基本诉讼理念,导致纠纷的解决没有止境。另方面就是过于偏重纠正错案忽视了裁判的稳定性权威性,违背了程序的及时终结性和‚事不再审‛的原则。我国大诉讼法律中并未就再审程序的指导思想做出明文明规定,但其内容的指导思想是有必纠,这从相关司法权威需要实行审判监督。完善改进审判监督制度是确保司法公正的需要。司法公正是所有诉讼程序的终极目标,审判监督程序作为诉讼程序的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