及明确争议的焦点,避免庭审证据突袭,发现实质真实,实现实体公正,提高诉讼效率,具有重要的意义。新修订的律师法虽然完善了律师的会见权阅卷权和调查取证权,但是对于实现刑事证据开示制度的目的适应对抗制诉讼的需要保证刑事诉讼公平与效率价值目标的实现还远远不够。现行的刑事证据开示制度仍然存在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法律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几乎边倒的规定控诉立场考虑,对于其掌握的可能不利于被告的证据材料也可以不用向控诉方开示。我国证据开示制度存在的问题刑事证据开示是对抗式诉讼程序中非常重要的制度。实行证据开示制度,对于防止控辩双方掌握证据信息不对等导致的对抗力量不均衡,使控辩双方平等武装和对抗,实现控辩平衡和程序公正,以及明确争议的焦点,避免庭审证据突袭,发现实质真实,实现实体公正,提高诉讼效率,具有重要的意义。新修订的律师法虽然完善了律师的会见权阅卷权和调查取证权,但是对于实现刑事证据开示制度的目的适应对抗制诉讼的需要保证刑事诉讼公平与效率价值目标的实现还远远不够。现行的刑事证据开示制度仍然存改,明确证据开示的范围及例外。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及律师法对律师的会见权阅卷权及调查取证权的规定相互不致,在实践中容易导致诸多的混乱和争议。因此应当通过立法手段对这些矛盾进行协调,解决这些不必要的法律冲突现象。在证据开示的范围和例外方面,从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辩护权,满足辩护准备的需要方面看,控诉方应当全面开示自己所掌握的证据信息和材料。凡是在侦查起诉过程中所收集到的与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有关的证据材料都属于证据开示的范围,既包括准备在庭审的过程当中使用的证明被告人有罪罪重罪轻的证据,也包括不准备在庭审中出示的证明被告人无罪的证据。现代社会常出据。双方根据证据开示的范围可以自由翻阅摘抄和复制有关的证据材料,甚至可以对有关的证据材料发表意见。检察院指派专人主持开示程序并制作证据开示纪要以下简称纪要和控辩双方证据开示清单以下简称清单。纪要和清单都应由双方的参加人员签名,式份,控辩双方各持份,份提交法院,以便法官掌握证据开示的相关情况。纪要主要记载以下内容证据开示的时间地点主持人参与人记录人案由证据开示的过程和证据开示的基本情况控辩双方无异议的证据名称,有异议的证据名称,对案件的简要意见理由及争议焦点。清单的内容包括控诉方开示的证据清单辩护方开示的证据清单无异议的证据清单有异议的法律论文刑事证据制度完善分析论文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第十条规定受委托的律师自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第十条规定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这几条规定实质上是确认了受委托的律师在不同的阶段的会见权阅卷权及调查取证权,客观上具有交流证据信息的性质与作用。此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部公安部司法部全国人大法工委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除明确了检察机关向法院相关诉讼法律及司法解释的修改,明确证据开示的范围及例外。法律论文刑事证据制度完善分析论文。实践中,控诉方往往掌握着丰富的证据信息,不愿意进行证据开示,而辩方也常常握有致命的杀手锏,在庭审中进行证据突袭,使得控诉方焦头烂额,诉讼程序中断,审判迟延,浪费大量的司法资源。因此笔者认为,无论是控方还是辩方,都可以要求对方开示证据,启动证据开示程序,被要求的方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履行开示义务,否则应承担定的不利法律后果。第,主持实施程序。证据开示程序启动以后就要解决证据开示的主体,时间地点和具体操作规则等问题。根据新的律师法规定,在审查起诉阶段就应进规定刑事证据开示程序,但是带有刑事证据开示性质的规定不断出现在我国的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中,些地方的司法机关也进行了刑事证据开示制度的试点工作,如广东浙江等。刑事诉讼法中规定,在侦查阶段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审判阶段,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辩护律师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年月新修订的律师法第十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用的证明被告人有罪罪重罪轻的证据,也包括不准备在庭审中出示的证明被告人无罪的证据。现代社会常出于公共利益豁免原则而在法律中作出些例外性的规定,刑事证据开示制度也不例外。总体来说,可能损害公共利益的证据不属于控诉方证据开示的范围。具体来说主要有以下情形证据材料涉及国家秘密的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或开示会严重损害他人利益的涉及需要保密的警方情报人员特殊侦查手段的开示将严重影响对其他案件的侦查起诉的控诉方的关键证人的作证可能受到干扰甚至有人身危险的,该证人的姓名和住址也可以不予开示等。与控诉方的全面开示义务相比,辩方的证据开示范围相对要狭窄些。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对于效力位阶相同的两部基本法律来说,实践中究竟应当以哪部法律为准呢是相关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案卷材料的具体范围,在实践中可能引起使用的混乱和争议。控诉机关掌握的案卷材料庞杂繁多,包罗万象,既有犯罪嫌疑人有罪的证据,也可能有其无罪的证据,那么对于这些无罪的证据是否也属于应当开示的证据范围呢目前理论界和实务界的观点并不相同,不同的学者甚至也有不同的意见。是没有考虑到实际情况的错综复杂,对控诉方开示的证据范围没有作出例外性的规定,不利于公共利益和些特殊利益的保护。如在特殊的案件当中,控诉方掌握的相关证据涉及到国家秘密商业秘般来说,辩方只要开示其准备在法庭中出示的证明被告无罪或罪轻的证据或材料。此外,出于辩方的职责和立场考虑,对于其掌握的可能不利于被告的证据材料也可以不用向控诉方开示。超级秘书网因此,我国应当明确刑事证据开示义务的双向性。当然,在双向开示的前提之下还应当有定的平衡和侧重,即适当的突出强调控诉方的开示义务。控诉方作为控诉打击犯罪的专门国家机关,再加上侦查机关的配合,在实践中往往能够掌握更多更丰富的证据信息。新修订的律师法虽然定程度上扩大了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但是其取证和辩护的能力还远远不能与控诉方相对抗,其辩护更多的还是依赖控诉方所掌握的证据。推动我国证据开示制度存在的问题刑事证据开示是对抗式诉讼程序中非常重要的制度。实行证据开示制度,对于防止控辩双方掌握证据信息不对等导致的对抗力量不均衡,使控辩双方平等武装和对抗,实现控辩平衡和程序公正,以及明确争议的焦点,避免庭审证据突袭,发现实质真实,实现实体公正,提高诉讼效率,具有重要的意义。新修订的律师法虽然完善了律师的会见权阅卷权和调查取证权,但是对于实现刑事证据开示制度的目的适应对抗制诉讼的需要保证刑事诉讼公平与效率价值目标的实现还远远不够。现行的刑事证据开示制度仍然存在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法律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几乎边倒的规定控诉事实的材料。年月新修订的律师法第十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第十条规定受委托的律师自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第十条规定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这几条规定实质上是确认了受委托的律师在不同的阶段的会见权阅卷权及调查取证权,客观上具有交流证据信息现控辩双方力量的平衡,难以实现刑事诉讼公正与效率的价值目标。因此,重构和完善现有的刑事证据开示制度就显得尤为必要和迫切。对于中国的刑事审判制度而言,如果没有完备的证据开示制度,对抗式诉讼程序永远只能存在于书本而不是司法实践中。重构和完善我国的刑事证据开示制度明确刑事证据开示义务的双向性,即控辩双方都负有向对方开示证据的义务。刑事证据制度完善分析论文摘要刑事证据开示是对抗式诉讼程序中非常重要的制度。实行证据开示制度,对于防止控辩双方掌握证据信息不对等导致的对抗力量不均衡,使控辩双方平等武装和对抗,实现控辩平衡和程序公正,以及明确争议的焦点,避免证据交换。基于这规定,笔者认为证据开示的时间可以定在审查起诉以后至提起公诉之前,地点则可以选在检察院。这阶段,相关的案件已经侦查终结,控诉方掌握的与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有关的证据材料比较集中,选择个合适的时间通知辩方进行证据开示可以避免重复多次开示证据所造成的司法资源的浪费。对于证据开示的主体,应以控诉方和辩护律师为限,非律师身份的辩护人经过检察院的许可后也可以参与到证据开示程序当中。绝对禁止法官参与证据开示,避免先入为主。在具体的操作规则上,可作如下设计控辩双方各由两名或两名以上的人员组成,先由控诉方向辩护律师开示证据,再由辩护律师向控诉方开示证般来说,辩方只要开示其准备在法庭中出示的证明被告无罪或罪轻的证据或材料。此外,出于辩方的职责和立场考虑,对于其掌握的可能不利于被告的证据材料也可以不用向控诉方开示。超级秘书网因此,我国应当明确刑事证据开示义务的双向性。当然,在双向开示的前提之下还应当有定的平衡和侧重,即适当的突出强调控诉方的开示义务。控诉方作为控诉打击犯罪的专门国家机关,再加上侦查机关的配合,在实践中往往能够掌握更多更丰富的证据信息。新修订的律师法虽然定程度上扩大了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但是其取证和辩护的能力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