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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论文:罪过 -法律论文:罪过

格式:word 上传:2025-12-24 13:56:56
罪过中的故意是规范意义上的故意。同时,次要罪过中的过失有时可能是‚危惧感说‛超新过失论意义上的犯罪过失,行为人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有般的不安感危惧感即可主要罪过中的过失是旧过失论意义上的过失,要求行为人对于危害结果要有具体预见。这里以违法发放贷款罪为例进行分析。刑法第条第款规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这里的问题是行为人对于发放贷款是有意为之,但是对于他人是否会任意处臵贷款难以到时归还贷款等情况,没有故意,最多只有过失,有时甚至连旧过失说意义上的对于贷款不能及时回收这种重大损失结果的具体预见都没有,而只有般的不安感危惧感。此时,仍然需要将行为人对于结果的不安感要素看待,不要求行为人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客观的超过要素仍然属于犯罪构成的内容,而不是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内容,不是所谓的客观处罚条件。这样来,犯罪构成作为认定犯罪的唯法律标准的观念得以维持,从而避免了体系上的混乱。客观的超过要素不是故意的认识与意志内容,当客观的超过要素的内容是危害结果以及影响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其他客观因素时,行为人对其具有预见可能性即可。在我看来,客观的超过要素是中国学者根据刑法的规定,为解释特殊问题所提出的特殊范畴,具有创新意义。对于丢失不报罪滥用职权罪的罪过形式,用‚客观的超过要素‛理论来解释,是否定比‚主要罪过说‛合理,也是需要考虑的问题。第,危害结果是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要素,在很多情况下,该结果需要行为人认识,也能够为行为人所认识。即使是在结果加重犯这样的场合,行为人对于结果也必须有预见可能性,而且在很多结果加重犯中,行为人的这种预见可能性事实上是存在的。在丢失不报罪以及结果加重犯中,行为人对于结果有所认识或行为是强盗过程中的伴随行为,故意是次要罪过,最终根据主要罪过确定行为人的责任,认为其具有强盗故意。如此来,强盗罪中的罪过即强盗故意,和单纯强盗罪中的罪过在内涵上可能有所差别。单纯强盗罪的故意是,以不法所有为目的,实施暴力胁迫行为强行取得他人财物的意思。强盗罪的强盗意思,行为人除了具有以不法所有为目的,实施暴力胁迫行为强行取得他人财物的意思之外,强盗行为实施当时,行为人对于遭受被害人反抗就必须实施行为有所计划,意思包含在强盗故意里或者说,强盗故意中蕴含着‚的高度可能性‛的意思,强盗罪的强盗故意就可以认为是‚单纯强盗罪的罪过‛加上‚的危险故意‛。对于强盗罪的罪过,也可以认为是‚单纯强盗罪的罪过‛加上‚的危险故意‛。当然强盗罪的主要罪过是强盗故意,次要罪过是故意,但这种故意和单纯故意罪中的故意并不相同,仅仅是‚的危险故意‛。同理,前面所讲的强盗罪的主要罪过是强盗故意,次要罪过是强从事实现象的角度看,行为人对于法律规范规则的存在有认识,同时故意违反这种规范,存在故意的罪过,但是,结果的发生主要是由于行为人的过失实质地加以支配的,将过失作为主要罪过,并无不妥,对于交通肇事罪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玩忽职守罪的罪过的认定,就属于这样的情况。当然,对于很多犯罪而言,如果在罪过确定过程的阶段可以判断行为人存在故意过失两种罪过,般而言,行为人的罪过在罪过确定过程中最终被认定为故意的可能性最大。在确定主要罪过和次要罪过时,较为关键的点是考察与哪个罪过对应的行为包含着结果发生的具体的现实的高度的危险,结果发生是由哪个行为所实质地决定的。结合犯与‚主要罪过说‛对于行为,如果最终只将其评价为罪,行为人就只能具有个罪过。同时具有数个罪过而实施相应行为的,原则上成立数罪。结合犯在刑法评价上视为罪,对行为人的主观面只能解释为其只有个罪过。对于结合犯的罪过,国外的刑法上不会明确加以规定。理论上对于结合犯的罪过,往往解释为‚罪过的结合‛。例如,对于国外法律论文罪过故意基本行为是过失加重结果是过失基本行为是故意加重结果是过失。前面两种情况,直接视为该结果的故意犯或者过失犯即可,没有必要作为结果加重犯特别加以讨论。因此,在本文所关注的范围内,最值得研究的是所谓的基本行为是故意加重结果是过失的情况。对于这种结果加重犯的罪过究竟如何确定,理论上大致存在种观点。第种是‚结果认识不需要说‛。学者指出,结果加重犯中对于加重结果‚行为人对于结果不需要认识‛,因为,且对于在该行为所具有危险的范围之内所产生的结果,追究行为人的责任,在社会生活的观念上会认为是合理的,因为已经讨论了结果发生的预见可能性,就没有必要再讨论对于结果的过失问题。不过,多数学者对于这种主张,并不附和。第种是‚复合罪过说‛。对于结果加重犯的罪过形式,复合罪过说是通说。该说主张结果加重犯的罪过内容般应当是故意和过失相加而形成的混合罪过形态。法律为故意实施的犯罪所造成的并非行为人希望的结果规定了更重的刑罚,只有在对这种结果至少出于行为人的过失,即只有对会的结果的认识与意志划分罪过形式的。因此,滥用职权罪的罪过内容也应以行为人对危害社会的结果的认识与意志来认定。刑法第条明确规定的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的重大损失,行为人对于这种结果,只能是过失。‚主要罪过说‛面临的个重要问题是在罪过确定过程搜寻到的‚次要罪过‛中的故意过失概念和刑法上所规定的即规范意义上完整的故意过失概念可能会有些许差别。换言之,次要罪过中的故意是事实意义上的犯罪故意主要罪过中的故意是规范意义上的故意。同时,次要罪过中的过失有时可能是‚危惧感说‛超新过失论意义上的犯罪过失,行为人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有般的不安感危惧感即可主要罪过中的过失是旧过失论意义上的过失,要求行为人对于危害结果要有具体预见。这里以违法发放贷款罪为例进行分析。刑法第条第款规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这里的问题是行为人对于发放贷款是有意为之,但是对于他人是否会任意处臵帕多瓦尼意大利刑法学原理注评版陈忠林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藤木英雄刑法讲义总论东京弘文堂,井田良刑法总论の理论构造东京成文堂,克劳斯罗克辛德国刑法学总论卷王世洲译北京法律出版社,柯耀程变动中的刑法思想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孙军工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运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刑庭刑庭编刑事审判参考北京法律出版社,李洁析交通肇事罪的罪过形式人民检察,陈兴良刑法全书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大塚仁刑法概说各论版东京有斐阁,侯国云有关交通肇事罪的几个疑难问题中国法学,大塚仁犯罪论的基本问题冯军,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张明楷‚客观的超过要素‛概念之提倡法学研究,。法律论文罪过。结果加重犯与主要罪过结果加重犯,是指法律特别规定的,实施种犯罪行为而发生基本犯罪之外的加重结果,对此应当依照基本犯罪定罪,但须加重其法定刑的犯罪。对于结果加重犯的罪过形式,理论上认为有种基本行为是故意加重结果说会得出特定犯罪的罪过中既有故意,又有过失的‚不确定‛结论。由于刑法以处罚故意犯为原则,处罚过失犯为例外,复合罪过说必然与刑法学上个罪名只有种罪过故意和过失必须严格区分,以便确定是否能够给予刑罚处罚的基本立场相背离。主要罪过说强调的是对于很多特殊的犯罪,虽然从现象和事实上看,行为人故意和过失的心态交织,但是,从规范的和解释论的意义上看,我们只能得出在行为人的这些故意或者过失的心态中,故意罪过或者过失罪过是主要的,定罪时只能根据主要罪过确定行为人的责任,所以,主要罪过说坚持了个犯罪只有种罪过的观点,能够对个别特殊犯罪的罪过得出惟性结论只不过‚主要罪过说‛意在强调思维的过程性,主张必须根据主要罪过确定特定犯罪的罪过形式。本文首先从些具体罪名出发,讨论‚主要罪过说‛的基本主张,然后,分析具有代表性的结果加重犯问题与主要罪过说的关系,最后,对与主要罪过说相关的几个问题进行进步解释。本文的研究,主要不在于提供种没有争议的结论,而是在于提出问题,提供事罪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玩忽职守罪的罪过的认定,就属于这样的情况。当然,对于很多犯罪而言,如果在罪过确定过程的阶段可以判断行为人存在故意过失两种罪过,般而言,行为人的罪过在罪过确定过程中最终被认定为故意的可能性最大。在确定主要罪过和次要罪过时,较为关键的点是考察与哪个罪过对应的行为包含着结果发生的具体的现实的高度的危险,结果发生是由哪个行为所实质地决定的。结合犯与‚主要罪过说‛对于行为,如果最终只将其评价为罪,行为人就只能具有个罪过。同时具有数个罪过而实施相应行为的,原则上成立数罪。结合犯在刑法评价上视为罪,对行为人的主观面只能解释为其只有个罪过。对于结合犯的罪过,国外的刑法上不会明确加以规定。理论上对于结合犯的罪过,往往解释为‚罪过的结合‛。例如,对于国外刑法上强盗罪的罪过,通说解释为强盗故意加上故意,但是,这样解释是否过于简单,并不是不能质疑的。学者指出‚结合罪之主观要件犯意应为得以于刑法评价上涵盖所有结合之要件要素的意思活动,且该思考问题的方法。主要罪过说的立论从滥用职权罪谈起滥用职权罪丢失不报罪违法发放贷款罪交通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及玩忽职守罪等都与古代的结果责任迥然有别,因此,必须对其做出符合现代责任主义的解释。但是,如何解释这些故意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制度,但对于结果的出现可能难以预料的特殊犯罪的罪过形式,不能不说是理论上的个难题。下面,主要以滥用职权罪的罪过形式作为分析模本进行讨论。在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对于滥用职权罪的罪过形式众说纷纭,主要有种观点第种观点认为,滥用职权罪为结果犯,只能由过失构成第种观点认为,滥用职权罪的罪过形式既存在间接故意,也存在过失第种观点认为,滥用职权罪是故意犯罪,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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