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环境行政责任的研教学改革成功的关键所在。环境法教学应当深入实践,通过环境法的具体运用,使学生的环境法知识不断丰富和发展,能力素质不断进步和提升。作者汪维才单位安徽师范大学法学院。环境法教学中的关系分析为增强环境法的教学效果,应对环境法的教学内容和然环境法是指环境法的现实表现样态,即环境法是什么应然环境法是指环境法的正义追求,即环境法应当是什么。是什么与应当是什么在逻辑上是个整体,不可分割。对是什么的描述不可或缺,它是研究应当是什么的基础。环境法教学中的关系分析。教师点评所实施的法律控制不应纳入环境法的体系。教师点评的过程,既是个深化学生理论知识的过程,也是个培养学生思维能力的过程。因此,教师在点评时,不应停留于具体结论,而更应注重分析方法的讲解,以培养学生自主学习的能力。环境法是门实践性比较强的环境法教学中的关系分析环境法教学时借鉴和参考的应有之意。比如......”。
2、“.....既要从传统民法的角度给同学们介绍般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从而引申出环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进而归纳出环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与行为违法性问题又要将环境民事责任同环境行政责的机会,既巩固了旧知,又获取了新知。环境法教学中的关系分析。环境法教学中的关系分析为增强环境法的教学效果,应对环境法的教学内容和方法作出适当改进。是以总论为指导优化分论内容,确保环境法的纯洁性。众所周知,环境问题般分为第环境问题和内在联系。从而导致学生在课堂中接受的知识往往是孤立的片断的割裂的凝固的,不仅不利于提高学生的理论水平,也不利于提高学生的综合应用能力。无论是从环境法课程本身具有的学科交叉渗透的特点还是从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考虑,传统部门法都应当成为的构成要件,进而归纳出环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与行为违法性问题又要将环境民事责任同环境行政责任和环境刑事责任作比较,明确环境民事责任是当事人之间的责任重在补偿......”。
3、“.....由此决定了缺乏学科间的相互交叉渗透,课程内容没有张力,教与学都停留在环境法课程内容本身,忽略了学科之间的内在联系。从而导致学生在课堂中接受的知识往往是孤立的片断的割裂的凝固的,不仅不利于提高学生的理论水平,也不利于提高学生的综合应用能力。无环境民事责任采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而环境行政责任和环境刑事责任则采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通过这样的教学,使得学生对环境法上的大责任的认识进步加深。可见,强调环境法学与传统法学的衔接,不仅打破了部门法教学的藩篱,而且给了学生融会贯通环境法学与传统法学环境法学虽然是门独立的学科,但并不是门自给自足的学科。事实上,环境法学是法学的个分支,它与传统部门法学的关系至为密切。例如,对环境法基本原理的研究涉及到法理学,对环境侵害的民事救济涉及到民法学,对环境行政责任的研学生不仅要学会处理法律问题......”。
4、“.....遗憾的是,我们传统的教学法恰恰忽视了这方面的训练。即使是国家司法考试提供的案例也往往是经过技术处理的案例,也正基于此,即便是通过司法考试的学生在刚入道时也要经过个比较漫长的适应期样的教学,使得学生对环境法上的大责任的认识进步加深。可见,强调环境法学与传统法学的衔接,不仅打破了部门法教学的藩篱,而且给了学生融会贯通的机会,既巩固了旧知,又获取了新知。环境法正是在实然性和应然性的张力推动下不断向前发展的。其,环境问题第环境问题是指由自然原因引起的自然灾害第环境问题是指由人为原因引起的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作为环境立法控制对象的环境问题,主要是指第环境问题,也就是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据此,诸如防洪抗震之类的因自然灾害而导致的环境破坏环境民事责任采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而环境行政责任和环境刑事责任则采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通过这样的教学,使得学生对环境法上的大责任的认识进步加深。可见......”。
5、“.....不仅打破了部门法教学的藩篱,而且给了学生融会贯通环境法教学时借鉴和参考的应有之意。比如,在讲授环境民事责任时,既要从传统民法的角度给同学们介绍般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从而引申出环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进而归纳出环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与行为违法性问题又要将环境民事责任同环境行政责学法学院,安徽芜湖对国际环境法的研究涉及到国际法学,等等。因此,学习环境法必须不断地从传统部门法中汲取有益养分。然而,现实是环境法的教学缺乏学科间的相互交叉渗透,课程内容没有张力,教与学都停留在环境法课程内容本身,忽略了学科之间的环境法教学中的关系分析,这不得不引起法学教育界的反思。笔者主张,案例的选择还是应当原汁原味,这样才能使学生亲身体验如何运用法学知识进行创造性思维,以解决现实社会生活中的真实问题。环境法教学中的关系分析......”。
6、“.....比如,在讲授环境民事责任时,既要从传统民法的角度给同学们介绍般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从而引申出环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进而归纳出环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与行为违法性问题又要将环境民事责任同环境行政责生些不必要的负效应。笔者不赞成这种观点。因为每个具体案件,都关涉事实和法律两个方面的问题。而就事实问题而言,不同的当事人对同案件事实往往有不同的解释。因而如何对案件事实材料进行甄别筛选和建构,就成了法律工作者的基本功。所以作为法科,主要是指第环境问题,也就是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据此,诸如防洪抗震之类的因自然灾害而导致的环境破坏所实施的法律控制不应纳入环境法的体系。环境法学与传统法学环境法学虽然是门独立的学科,但并不是门自给自足的学科。事实上,环境法学是案例的全程性。呈现给学生的案例究竟应该是全程的原汁原味的案例还是经过浓缩的加工整理后的案例对此,有不同的观点......”。
7、“.....涉及面广,外在因素也比较复杂。如果把这些案例原封不动地端出来,不仅学生不易理解,还会环境民事责任采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而环境行政责任和环境刑事责任则采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通过这样的教学,使得学生对环境法上的大责任的认识进步加深。可见,强调环境法学与传统法学的衔接,不仅打破了部门法教学的藩篱,而且给了学生融会贯通和环境刑事责任作比较,明确环境民事责任是当事人之间的责任重在补偿,而环境行政责任和环境刑事责任则是行为人对国家的责任重在惩罚,由此决定了环境民事责任采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而环境行政责任和环境刑事责任则采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通过这内在联系。从而导致学生在课堂中接受的知识往往是孤立的片断的割裂的凝固的,不仅不利于提高学生的理论水平,也不利于提高学生的综合应用能力。无论是从环境法课程本身具有的学科交叉渗透的特点还是从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考虑......”。
8、“.....对危害环境犯罪的研究涉及到刑法学,浅谈环境法教学中的个关系汪维才安徽师范大学法学院,安徽芜湖对国际环境法的研究涉及到国际法学,等等。因此,学习环境法必须不断地从传统部门法中汲取有益养分。然而,现实是环境法的教学法学的个分支,它与传统部门法学的关系至为密切。例如,对环境法基本原理的研究涉及到法理学,对环境侵害的民事救济涉及到民法学,对环境行政责任的研究涉及到行政法学,对危害环境犯罪的研究涉及到刑法学,浅谈环境法教学中的个关系汪维才安徽师范环境法教学中的关系分析环境法教学时借鉴和参考的应有之意。比如,在讲授环境民事责任时,既要从传统民法的角度给同学们介绍般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从而引申出环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进而归纳出环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与行为违法性问题又要将环境民事责任同环境行政责法作出适当改进。是以总论为指导优化分论内容,确保环境法的纯洁性。众所周知......”。
9、“.....作为环境立法控制对象的环境问题内在联系。从而导致学生在课堂中接受的知识往往是孤立的片断的割裂的凝固的,不仅不利于提高学生的理论水平,也不利于提高学生的综合应用能力。无论是从环境法课程本身具有的学科交叉渗透的特点还是从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考虑,传统部门法都应当成为的过程,既是个深化学生理论知识的过程,也是个培养学生思维能力的过程。因此,教师在点评时,不应停留于具体结论,而更应注重分析方法的讲解,以培养学生自主学习的能力。环境法是门实践性比较强的科学,融知识传授能力培养和素质教育于体是环境法科学,融知识传授能力培养和素质教育于体是环境法教学改革成功的关键所在。环境法教学应当深入实践,通过环境法的具体运用,使学生的环境法知识不断丰富和发展,能力素质不断进步和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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