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舆论聚焦时,弱势群体能够得到些微薄的关爱和活水准的权利,至少包括免于饥饿的权利。我们所强调的弱势群体,面临重重困境,之中最紧要的莫过于能吃饱饭,能活下去。但各种报道中关于少年儿童流浪乞讨盗窃等等新闻或许可以告诉我们,这群体处于何种危险境地。他们为什么会处于这样种境地他们最基本的生活保障应该从哪里来既然社会救济是别区分为政治权利经济权利文化权利民事权利社会权利法律程序权利等权利实现中的弱势群体。这种区分明确指出,不同的社会弱势群体,其权利追求是不同的。对于全国数量庞大的弃婴孤儿这样的弱势群体而言,他们追求的权利不会是政治权利,也不会是经济权利,因为生存下去才是他们最基本的也是最首要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和义务。在没有社会慈善传统的情况下,国家不能推卸责任,把对弱势群体的救助义务转嫁出去。国家义务是抽象的规定,最终国家义务都要具体为政府的义务,政府机关的义务......”。
2、“.....可以向政府或有关职能部门提出申请,请求救助根据宪法的规定,相关部门社会综合论文弱势群体社会保障权分析同等的对待,而不应有所差别,也不能有所差别。社会保障制度本身就是为了给处于弱势地位的群体享受社会平等对待的条件和机会,如果在给予保障的过程中呈现出不平等,无疑背离了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初衷。所以在立法时,必须明确国家对于弱势群体的救助应是平等对待的,无论被救助者本身是怎样种状社会综合论文弱势群体社会保障权分析。事实上,只有国家,有必要也有可能承担实现公民社会保障权的宪法责任。各种财富和资源集中在国家手中,有条件为公民的生存生活提供各种必需的物资。况且,既然生而为国家的公民,就理应在这个国家生存生活下去,国家就应当保障她的国民享有最基本的生存和对弱势群体的社会保障作出切实详尽的规定。第,儿童福利立法应当以公正为目标。公正是法律的价值所在,社会保障法律也不例外......”。
3、“.....但法律不应因为这种现实就人为的制造不平等。儿童福利立法对于所有的儿童应当视同仁,即使是身有残疾,即使没有父母关爱,也应受到国家社责人在接受采访时表示,目前我国孤儿人数约有万,其中政府收养的不到万,另有多万则流落民间。因此,要想让弱势群体的社会保障权不会成为空话沦为纸上的权利,国家义务的问题就不容回避。弱势群体的社会保障权问题有学者基于权利实现特征,把弱势群体分别区分为政治权利经济权利文化权利民事权利我们所强调的弱势群体,面临重重困境,之中最紧要的莫过于能吃饱饭,能活下去。但各种报道中关于少年儿童流浪乞讨盗窃等等新闻或许可以告诉我们,这群体处于何种危险境地。他们为什么会处于这样种境地他们最基本的生活保障应该从哪里来既然社会救济是国家和社会的责任和义务,就应该由国家来会权利法律程序权利等权利实现中的弱势群体。这种区分明确指出,不同的社会弱势群体,其权利追求是不同的......”。
4、“.....他们追求的权利不会是政治权利,也不会是经济权利,因为生存下去才是他们最基本的也是最首要的追求。毕竟,没有生存权,其他切无从谈起。弱势群体社会保障权保护立法思考完善的法律体系是公民社会保障权得到保护的前提和基础。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还不健全不完善,这是导致我国目前对弱势群体的救助大都停留在行政命令的层次的主要原因甚至这种救助是运动式的在媒体关注下,在舆论聚焦时,弱势群体能够得到些微薄的关爱和起完备的社会保障体系,也应当建立起良好的弱势群体救助体系。经济条件社会条件都已经具备,弱势群体如何保障和救助,就是为政者的意识和责任了。作者杨文义单位河南科技学院法律系助教。应该怎么救助,采取什么办法,儿童福利机构怎么设立,责任怎么划分等,都没有规定,只是说相关人员不得虐待,儿童福利立法应当以国家责任为基本原则。国家的救助义务是第位的,也是最重要的......”。
5、“.....我们不否认慈善的重要作用,但如果因此就弱化国家的责任和义务就是舍本逐末。国家不应也不能把本属自身的权益转嫁给社会。最后,儿童福利立法必须以加强责任追究为基本原则。国家生活条件,这是国家存在的价值所在。当公民因为种种原因无法维持生存生活或者无力改变自己的恶劣的生存环境生活条件时,国家应当对其提供必要的帮助和照顾。公民社会保障权的实现依赖于国家。国家应当积极作为,给予处于困境亟需得到救助的弱势群体以救助。在弱势群体社会保障权的实现过程中,国会权利法律程序权利等权利实现中的弱势群体。这种区分明确指出,不同的社会弱势群体,其权利追求是不同的。对于全国数量庞大的弃婴孤儿这样的弱势群体而言,他们追求的权利不会是政治权利,也不会是经济权利,因为生存下去才是他们最基本的也是最首要的追求。毕竟,没有生存权,其他切无从谈起。同等的对待,而不应有所差别,也不能有所差别......”。
6、“.....如果在给予保障的过程中呈现出不平等,无疑背离了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初衷。所以在立法时,必须明确国家对于弱势群体的救助应是平等对待的,无论被救助者本身是怎样种状法,儿童福利机构怎么设立,责任怎么划分等,都没有规定,只是说相关人员不得虐待歧视这些孤儿,而且在责任明确和责任追究上也只是原则性的规定,缺乏必要的强制力。靠这样部法律来保护极度弱势而且处于困境中的弱势群体,它的保护力该有多么的虚弱。因此,我国亟需制定出台部专门的儿童保护法规社会综合论文弱势群体社会保障权分析视这些孤儿,而且在责任明确和责任追究上也只是原则性的规定,缺乏必要的强制力。靠这样部法律来保护极度弱势而且处于困境中的弱势群体,它的保护力该有多么的虚弱。因此,我国亟需制定出台部专门的儿童保护法规,对弱势群体的社会保障作出切实详尽的规定......”。
7、“.....而不应有所差别,也不能有所差别。社会保障制度本身就是为了给处于弱势地位的群体享受社会平等对待的条件和机会,如果在给予保障的过程中呈现出不平等,无疑背离了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初衷。所以在立法时,必须明确国家对于弱势群体的救助应是平等对待的,无论被救助者本身是怎样种状确的是儿童福利立法是在现有的以宪法为统领以未保护法及社会保障法律为骨干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的基础上的特别法,因而在儿童保护以及弱势群体保护中应优先适用。社会立法应当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就今天我国经济发展水平而言,社会立法已经远远落后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我们现在完全可以建会保障权实现中发挥了多大的作用。民政部负责人在接受采访时表示,目前我国孤儿人数约有万,其中政府收养的不到万,另有多万则流落民间。因此,要想让弱势群体的社会保障权不会成为空话沦为纸上的权利,国家义务的问题就不容回避......”。
8、“.....职能部门的责任。如果良好的法律制定出来不能得到贯彻实施,相关部门难辞其咎。如果没有责任追究,没有严厉的责任惩戒,那再好的社会保障制度也不过是空中楼阁。因此,要把对于弱势群体的安臵和救助纳入政府官员的考核体系中,以引起政府和官员的注意和警醒。第,应当会权利法律程序权利等权利实现中的弱势群体。这种区分明确指出,不同的社会弱势群体,其权利追求是不同的。对于全国数量庞大的弃婴孤儿这样的弱势群体而言,他们追求的权利不会是政治权利,也不会是经济权利,因为生存下去才是他们最基本的也是最首要的追求。毕竟,没有生存权,其他切无从谈起。况,绝对不能有所差别。第,儿童福利立法应当以保障生存和发展强调国家责任加强责任追究为基本原则。首先,儿童福利立法应当以保障弱势群体的生存和发展为基本原则。如前文所述,对于大多数弱势群体而言,在这个社会生存下去是第位的需求,而发展......”。
9、“.....其对弱势群体的社会保障作出切实详尽的规定。第,儿童福利立法应当以公正为目标。公正是法律的价值所在,社会保障法律也不例外。社会环境的不尽如人意是现实,但法律不应因为这种现实就人为的制造不平等。儿童福利立法对于所有的儿童应当视同仁,即使是身有残疾,即使没有父母关爱,也应受到国家社和救助旦这种热潮退去,切又都回到了原点。对于他们而言,生活保障权远比那些政治权利重要的多,实际的多。如果活不下去,再谈其他什么美好的权利也不过是镜花水月。任何公民在特定的情况下都应当享有社会保障权,这种保障权最起码应当包括维护自身相当生活水准的权利,至少包括免于饥饿的权利到保护的前提和基础。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还不健全不完善,这是导致我国目前对弱势群体的救助大都停留在行政命令的层次的主要原因甚至这种救助是运动式的在媒体关注下,在舆论聚焦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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