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安机关应当继续进行调查取证,及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不能因已超过法定办案期限就不再调查取证。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在逃,导致无法查清案件事实无法收集足够证据而结不了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向被侵害人说明原因。对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治安案件的办案期限,应当从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之日起开始计算。公安派出所承办的案情重大复杂的案件,需要延长办案期限的,应当报所属县安管理处罚法施行以来,各地公安机关裁处了大量的行政拘留处罚,但执行情况并不乐观,几乎都有部分行政拘留案件未实际执行,有些比例还比较高。究其主要原因,无外乎是被处罚人恶意逃避处罚......”。
2、“.....在这中间有些被处罚人往往十计,走为上策,造成案件裁决下来后找不到执行的对象。另方面治案案件又要求办案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十日,因此未执行的案件也不得不暂时草草结案。还有对逃往外地的被处罚人采取什么方法使其到案接受处罚,又成为个问题。刑事犯罪嫌疑人可跨地拘留逮捕,治安案件外逃人员该怎么办行政拘留能否跨地执行法律均无明文规定。再加上从实际执法成本和难度角度考虑,外逃人员都似乎成了法外游客。从长远实际出发,建议从以下角度解决这类问题是公安部建立全国统外逃处罚人员网络体系包括作案后立即外逃的人员。是法律上明确赋予公安机关异地调查和执行行政拘留的相关权利,哪个公安机关抓获,就由哪个不见对明知是赃物而购买的行为的处罚,是不是这种行为就不必处罚呢且不说原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有对这行为处罚的规定,我们举轻以明重,连转移代为销售的行为都处罚了......”。
3、“.....往往与销赃渠道畅通不无关系。因此建议将明知是赃物而购买的行为纳入处罚范围。法律没有规定办案民警必须向对方索取医药费,但是在日常工作中,受害人根本不理解,他们认为警察就应该给他们解决医药费及赔偿问题。如果嫌疑人经济条件好,及时给予支付,那就好办。但是如果嫌疑人经济条件不好,或不愿意支付相关费用,公安机关又不能够在法定期限内对嫌疑人作出处罚比如说诊断不能及时提供法医鉴定不能及时作出,那么在事后必然对公安机关的工作带来麻烦。鉴于上述两种问题,加上基层公安机关本身警力有限,派出所尤其是城镇派出所在受理殴打他人故意伤害案件时,普遍采取让侵害人交纳保证金或医疗预付款或让侵何抚慰长远考虑,是可以对原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做法加以改进与限制后纳入新法。如可规定,未经公安机关许可,个月内拒绝交纳罚款的,可以处以日以下拘留,罚款仍应执行。是从法律上明确赋予公安机关相关权利......”。
4、“.....可以吊销处罚人员的驾驶证车辆行驶证各种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从存贷款及国家地方政策范围内享受的各种福利待遇划拨罚款,禁止购买火车票飞机票车票,暂缓发放各种证件,年内禁止办理银行信用卡取消享受任何低保以及购买保障房等优惠。是实行社会服务令。将破坏村居党支部党委选举纳入该法调整治安管理处罚法第条规定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将受到拘留罚款等处罚,但在这里却将破坏村居党支部党委选举的行为排除在外,不予处罚,而村居党支部党委选举般在村委会办公场所举行,村委会又是自治组织,不具备单位性质,因而也不能按治安管理处罚法第条第项给予处罚,造成了保护农村党的选举秩序的法律真空地带。事实上,从现社会综合论文修改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思考植到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对送达程序进行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没有对送达作出规定,建议将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条规定全部纳入到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中。这里需要指出的......”。
5、“.....有所扩大,民法中规定,受送达人不在的,可以交付其同住成年家属,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中规定,受送达人不在的,可以交付其成年家属,显然,取消了同住字,对此,法官提出异议,他们认为,公安部的规章已明显超出了民法规定的范围,涉嫌违法,他们也认为,只有将其纳入到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才合法。弥补内容上的遗漏长期以来,在有总比没有好立法宜粗不宜细的思想指导下,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式的立法现象在我国比较突出,造成的结果就是出台法律时忽视了与相关的法律法规的配套,后立的法与此前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衔接协调方面不够的情况在我国的立法实践中比比皆是,治安管理处罚法也同样未能例外明文规定。再加上从实际执法成本和难度角度考虑,外逃人员都似乎成了法外游客。从长远实际出发,建议从以下角度解决这类问题是公安部建立全国统外逃处罚人员网络体系包括作案后立即外逃的人员......”。
6、“.....哪个公安机关抓获,就由哪个公安机关就地进行相关调查主要针对作案后立即外逃的人员或送达并执行。是从法律上明确赋予公安机关可以吊销外逃人员的驾驶证车辆行驶证各种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冻结存贷款及国家地方政策范围内享受的各种福利待遇,禁止购买火车票飞机票车票,暂缓发放各种证件,年内禁止办理银行信用卡取消享受任何低保以及购买保障房等优惠,且行政拘留仍必须执行。是实行社会服务令。其次,关于罚款执行问题。从种程度上讲罚款执行难度更大,直接表现就是被处罚人拒不交纳罚款。虽然行政处罚法上规定了对拒不缴纳者可采取种方式来完成执行,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加处罚款将扣押的财物召开听证会至少需要天的时间住院个月以上或反复住院导致无法作出鉴定的人员大有人在,占用了大量的办案时间。对检查规定进行规范......”。
7、“.....但检查公民住所,应当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在这里,该法将些特殊危险情况排除在外,好在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条又进行了有益的补充规定对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的,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当场检查但检查公民住所的,必须有证据表明或者有群众报警公民住所内正在发生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公民人身安全的案事件,或者违法存放危险物质,不立即检查可能会对公共安全或者公民人身财产安全造成重大危害。这个补充规定不但具有可操作性,而且在现实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是规章,效力低,此规定又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条和立法法的相关规定,因此,建议将此补充规定关又不能够在法定期限内对嫌疑人作出处罚比如说诊断不能及时提供法医鉴定不能及时作出,那么在事后必然对公安机关的工作带来麻烦。鉴于上述两种问题,加上基层公安机关本身警力有限......”。
8、“.....普遍采取让侵害人交纳保证金或医疗预付款或让侵害人找担保人担保的办法,如果双方对医疗费及损害赔偿的问题达不成协议,由公安机关向被侵害人支付定合理的医疗费后将剩余的保证金或医疗预付款转交法院。这种办法明显违法,但却得到了基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领导的肯定和广大民警及群众的欢迎,受害人上访投诉明显减少。同时,各级公安机关领导也对此办法进行了默认,当然,些法律专家也公开指责公安机关严重违法。如果在个所谓的违法执法行为结束后,促进了安定和谐的局面,得到了广大基层执法者和群众的称赞,那就说明这种违法行为本身具有相当的合理性。与其让违法行为得民心,不如将其合法化。对执行问题进行规范。孟子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在这里,该法将些特殊危险情况排除在外,好在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条又进行了有益的补充规定对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的,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
9、“.....必须有证据表明或者有群众报警公民住所内正在发生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公民人身安全的案事件,或者违法存放危险物质,不立即检查可能会对公共安全或者公民人身财产安全造成重大危害。这个补充规定不但具有可操作性,而且在现实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是规章,效力低,此规定又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条和立法法的相关规定,因此,建议将此补充规定移植到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对送达程序进行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没有对送达作出规定,建议将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条规定全部纳入到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中。这里需要指出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条规定与民法关于送达规定徒法不足以自行,意思是说法律本身不能凭空贯彻,而是要靠人来执行。因此,再好的法律最终能否执行才是真正的关键所在,法律只有在执行中才能体现它的价值,达到调节社会关系的目的。法律能否被执行原因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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