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管理部门根据情节依法单处或者并处警告万元以下罚款。第十条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向社会公布,并在年内不得委托其承担抽样检验任务非法更换样品伪造检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利用抽样检验工作之便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违反规定事先通知被抽检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擅自发布食品安全抽样食品安全抽样的,应当报告有管辖权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处理。第章检验第十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应当采用食品安全标准等规定的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风险监测案件稽查事故调查应急处臵等工作中可以采用非食品安全标准等规定的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分析查找食品安全问题的原因。采用非食品安全标准检验方法,应当遵循技术手段先进的原则,并取得国家或者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同意。第十条承检机构接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样品时,应当查验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损以及其他可能对检验结论产生影响的情况,并确认样品与抽样样,不受抽样数量抽样地点被抽样单位是否具备合法资质等限制。第十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的样品分为检验样品和复检备份样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的样品应当现场封样。复检备份样品应当单独封样,交由承检机构保存。抽样人员应当采取有效的防拆封措施,并由抽样人员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签字或者盖章确认。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抽样人员可以通过拍照录像留存购物票据等方式保存证据。第十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抽样人员应当使用规范的抽样文书,详细记录抽样信息。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抽样人员应当书面告知被抽样食检验结论表明不合格食品含有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或者存在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等情形的,应当逐级报告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案件稽查事故调查应急处臵中的检验结论的通报和报告,不受本办法规定时限的限制。第十条被抽检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和标称的食品生产者可以自收到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检验结论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依照法律规定提出书面复检申请,并说明理由。复检机构与复检申请人存在日常检验业务委托等利害关系的,不得接受复检申请。第十条复检机构应当在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网络版专家进行分析评价。分析评价结论表明相关食品存在安全隐患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告知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采取控制措施。食品生产经营者接到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告知书后,应当立即采取封存库存问题食品,暂停生产销售和使用问题食品,召回问题食品等措施控制食品安全风险,排查问题发生的原因并进行整改,及时向住所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相关处理情况。食品生产经营者不按规定及时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履行。第十条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公布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章法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的样品应当现场封样。复检备份样品应当单独封样,交由承检机构保存。抽样人员应当采取有效的防拆封措施,并由抽样人员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签字或者盖章确认。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抽样人员可以通过拍照录像留存购物票据等方式保存证据。第十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抽样人员应当使用规范的抽样文书,详细记录抽样信息。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抽样人员应当书面告知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义务。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食品安全抽样文书上签字或者盖章,不得拒绝或规定制定实施细则。第十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对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布信息前应当向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第十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信息,包括被抽检食品名称规格生产日期或批号不合格项目,被抽检食品标称的生产者名称商标地址,经营者名称地址等内容。第十条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国家和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组织相关领验方法,应当遵循技术手段先进的原则,并取得国家或者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同意。第十条承检机构接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样品时,应当查验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损以及其他可能对检验结论产生影响的情况,并确认样品与抽样文书的记录相符,对检验样品和复检备份样品分别加贴相应标识后,按照相关要求入库存放。对抽样不规范的样品,承检机构应当拒绝接收并书面说明理由,及时向组织或者实施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第十条承检机构应当对检验工作负责,按照食品检验技术要求开展检验工作,如实准确完整的抽样检验以及保质期短的食品节令性食品的抽样检验,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条本办法所称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专项整治案件稽查事故调查应急处臵等工作中依法对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组织的抽样检验复检处理等活动。本办法所称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系统和持续地收集食品中有害因素的监测数据及相关信息,并进行分析处理的活动。第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实施细则。第十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对有特殊贮存和时地填写检验原始记录,保证检验工作的科学独立客观和规范。承检机构应当自收到样品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与承检机构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未经组织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同意,承检机构不得分包或者转包检验任务。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网络版。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抽样数量原则上应当满足检验和复检的要求。第十条风险监测案件稽查事故调查应急处臵中的抽样,不受抽样数量抽样地点被抽样单位是否具备合法资质等限制。第十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的样品分为检验样品和复检备份第十条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条和第十条的规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采取的封存库存问题食品,暂停生产销售和使用问题食品,召回问题食品等措施,食品生产经营者拒绝履行或者拖延履行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情节依法单处或者并处警告万元以下罚款。第十条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向社会公布,并在年内不得委托其承担抽样检验任务非法更换样品伪造检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利用抽样检验工作之便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违反规定事先通知被抽检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擅自发布食品安全抽样信息,包括被抽检食品名称规格生产日期或批号不合格项目,被抽检食品标称的生产者名称商标地址,经营者名称地址等内容。第十条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国家和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组织相关领域专家进行分析评价。分析评价结论表明相关食品存在安全隐患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告知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采取控制措施。食品生产经营者接到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告知书后,应当立即采取封存库存问题食品,暂停生产销售和使用问题食品,召回问题食品等措施控制食品安全风险,排查问题发生的原当依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指导规范开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第章计划第十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科学性代表性的要求,制定覆盖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全过程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计划,实现监督抽检与风险监测的有效衔接。第十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根据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需要,制定全国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年度计划。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抽样检验年度工作计划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年度抽样检验工作方案,报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食品药品监督者阻挠食品安全抽样工作。第十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样品抽样文书及相关资料应当由抽样人员携带或者寄送至承检机构,不得由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自行送样和寄送文书。第十条抽检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标称的食品生产者住所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不合格检验结论后,应当按照规定及时通知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第十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抽样检验结论表明不合格食品可能对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危害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承检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立即报告或者通报。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监督抽检时地填写检验原始记录,保证检验工作的科学独立客观和规范。承检机构应当自收到样品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与承检机构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未经组织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同意,承检机构不得分包或者转包检验任务。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网络版。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抽样数量原则上应当满足检验和复检的要求。第十条风险监测案件稽查事故调查应急处臵中的抽样,不受抽样数量抽样地点被抽样单位是否具备合法资质等限制。第十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的样品分为检验样品和复检备份专家进行分析评价。分析评价结论表明相关食品存在安全隐患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告知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采取控制措施。食品生产经营者接到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告知书后,应当立即采取封存库存问题食品,暂停生产销售和使用问题食品,召回问题食品等措施控制食品安全风险,排查问题发生的原因并进行整改,及时向住所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相关处理情况。食品生产经营者不按规定及时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履行。第十条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公布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章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第章附则第十条食用农产品进入食品生产经营环节的抽样检验以及保质期短的食品节令性食品的抽样检验,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条本办法所称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专项整治案件稽查事故调查应急处臵等工作中依法对食品含食品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