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报告及安全专篇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第项中的建设项目涉及的危险修改为建设项目潜在的危险,第项第项中的情况均修改为要求。本办法第条第项第项第项后增加第项,第款第项中的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报告及安全专篇修改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条第款中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前增加本办法第条规定的。将第十条中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有下列情形之的,竣工验收机构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报告,尚未构成犯罪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的,对有关生产经营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有安全设施设计的安全设施设计未组织审查,并形成书面审查报告的施工单位未按照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形成书面报告的。原第十条承担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的机构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报告,尚未构成犯罪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修改前后对比网络版部门提出审查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报告及安全专篇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及相关文件资料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在收到申比网络版。原第十条本办法第条第项规定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的,给予警告,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施工单位未按照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情况未按照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删原第十条本办法第条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应当按照本办法第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报告及安全专篇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及相关文件资料。删修第十条本办法第条第项第项第项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场核查。工作人员应当提出现场核查意见,并如实记录在案。本办法第条第项规定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安全设施设计备案意见书复印件施工单位的施工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及其存在问题的整改确认材料安全生产管理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及相关文件资料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在收到申请后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书面告知申请人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将有关文件资料转送有审查权的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按照下列方式之对设置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及资格情况。安全设施需要试运行生产使用的,还应当提供自查报告。修第十条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竣工验收,并形成书面报告备查。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修改前后修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初步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进行设计,编制安全设施设计。原第十条第款本办法第条第项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应当按照本办法第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报告及安全专篇安全条件论证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建设项目内在的危险和有害因素及对安全生产的影响建设项目与周边设施单位生产经营活动和居民生活在安全方面的相互影响当地自然条件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的影响其他需要论证的内容。删原第十条本办法第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进行综合分析,并按照本办法第条的产经营活动和居民生活在安全方面的相互影响当地自然条件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的影响其他需要论证的内容。删原第十条本办法第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进行综合分析,并按照本办法第条的规定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修第条本办法第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其安全生产条件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的,对生产经营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有安全设施设计的安全设施设计未组织审查,形成书面审查报告,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施工单位未按照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未组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形成书面报告,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修第十条本办法第条第项第项第项和第项规定以设置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及资格情况。安全设施需要试运行生产使用的,还应当提供自查报告。修第十条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竣工验收,并形成书面报告备查。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修改前后部门提出审查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报告及安全专篇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及相关文件资料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在收到申为主。对竣工验收报告的实质内容存在疑问,需要到现场核查的,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有关内容进行现场核查。工作人员应当提出现场核查意见,并如实记录在案。修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初步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进行设计,编制安全设施设计。原第十条第款本办法第条第项规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修改前后对比网络版定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修第条本办法第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进行综合分析,形成书面报告备查。原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设计,编制安全专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修改前后对比网络版部门提出审查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报告及安全专篇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及相关文件资料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在收到申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由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审查,形成书面报告,并按照本办法第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修第十条本办法第条第项第项第项和第项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由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审查,形成书面报告备查。原第条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办法第条规定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时,应当编制安全条件论证报告安全设施设计备案意见书复印件施工单位的施工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及其存在问题的整改确认材料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及资格情况。安全设施需要试运行生产使用的,还应当提供自查报告。修第十条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对安全设施设施进行综合分析,形成书面报告备查。原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设计,编制安全专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修改前后对比网络版。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未予批准的,生产经营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向原审查部门申请再审。原第十条本办法第设置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及资格情况。安全设施需要试运行生产使用的,还应当提供自查报告。修第十条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竣工验收,并形成书面报告备查。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修改前后后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书面告知申请人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将有关文件资料转送有审查权的管理部门。原第条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办法第条规定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时,应当编制安全条件论证报告。安全条件论证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建设项目内在的危险和有害因素及对安全生产的影响建设项目与周边设施单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应当按照本办法第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报告及安全专篇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及相关文件资料。删修第十条本办法第条第项第项第项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及相关文件资料。删修第十条本办法第条第项第项第项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设计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