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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网络版)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网络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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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技术负责人和质量控制负责人,专职技术负责人具有与所申报业务相适应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年以上工作经验具有与所申请资质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检测评价能力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申请乙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具有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万元以上,固定资产万元以上工作场所面积不少于平方米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有不少于名经培训合格的专职技术人员有专职技术负责人和质量控制负责人,专机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专职技术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职业卫生技术机构从业。第十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过程控制记录现场勘查记录影像资料及相关证明材料,应当及时归档,妥善保管。专职技术负责人和质量控制负责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加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全过程管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为专职技术人员提供必要的个体防护用品。第章监督管理第十条发证机关应当加强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及专职技术人员的监督检查,重点监督检查下列内容职业卫生专职技术人员是否具备从业能力是否按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规范开展工作出具的报告是否符合规范标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档案是否完整内部质量保证体系文件是否健全总则第条为了加强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第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从事职业卫生检测评价等技术服务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与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条本办法所称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为建设项目提供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为用人单位提供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职业病防护设备设施与防护用品的效果评价等技术服务的机构。第条国家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实行资质认可制度。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专职技术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职业卫生技术机构从业。第十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过程控制记录现场勘查记录影像资料及相关证明材料,应当及时归档,妥善保管。专职技术负责人和质量控制负责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加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全过程管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为专职技术人员提供必要的个体防护用品。第章监督管理第十条发证机关应当加强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及专职技术人员的监督检查,重点监督检查下列内容职业卫生专职技术人员是否具备从业能力是否按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规范开展工作出具的报告是否符合规范标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档案是否完整内部质量保证体系文件是否健全实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网络版资质等级在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业务范围内,能够证明具有相应业务能力的文件资料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第十条申请甲级资质,按照下列程序办理申请人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申请表和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文件资料,报所在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个工作日对其进行初审并决定是否受理。决定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将审核意见和全部申请文件资料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和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组对申请人进行技术评审,并根据专家组提交的技术评审报告和病防治的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举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并依法对举报进行核查和处理。第章法律责任第十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未依法履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和监督管理职责的,依法给予处分。专家库专家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技术评审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撤销其专家库专家资格,终身不得再担任专家库专家。第十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颁发证书,并自发证机关发现之日起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在申请资质资质延续接受监督检定资产万元以上工作场所面积不少于平方米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有不少于名经培训合格的专职技术人员有专职技术负责人和质量控制负责人,专职技术负责人具有与所申报业务相适应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和年以上工作经验具有与所申请资质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检测评价能力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条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表法人资格证明或者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注册资金和固定资产的验资证明工作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合同专职技术人员专职技术负责人质量控制负责人的名单及其培训合格证书技术职称证书工作经历证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质量管理文件拟开展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项目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对其进行初审并决定是否受理。决定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审核意见和全部申请文件资料报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和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组对申请人进行技术评审,并根据专家组提交的技术评审报告和区域经济结构统筹规划总量控制等要求作出资质认可决定。决定认可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资质证书决定不予认可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第十条申请丙级资质,按照下列程序办理申请人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申请表和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文件资料,报所在地的县级安全生产监列文件资料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表法人资格证明或者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注册资金和固定资产的验资证明工作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合同专职技术人员专职技术负责人质量控制负责人的名单及其培训合格证书技术职称证书工作经历证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质量管理文件拟开展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项目及资质等级在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业务范围内,能够证明具有相应业务能力的文件资料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第十条申请甲级资质,按照下列程序办理申请人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申请表和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文件资料,报所在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个工作日对其进行初审并决定是否受理。决定受理的,督管理部门审核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对其进行初审并决定是否受理。决定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审核意见和全部申请文件资料报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组对申请人进行技术评审,并根据专家组提交的技术评审报告和统筹规划总量控制等要求作出资质认可决定。决定认可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资质证书决定不予认可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第十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专家库专家违反有关职业第十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申请甲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具有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万元以上,固定资产万元以上工作场所面积不少于平方米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有不少于名经培训合格的专职技术人员有专职技术负责人和质量控制负责人,专职技术负责人具有与所申报业务相适应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年以上工作经验具有与所申请资质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检测评价能力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申请乙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具有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万元以上,固定资产万元以上工作场所面积不少于平方米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有不少于名经培训合格的专职技术人员有专职技术负责人和质量控制负责人,专证书变更手续或者重新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第十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的,发证机关应当注销其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或者不予批准延续的被依法终止的自行申请注销的。第十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不得转让或者租借其取得的资质证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买卖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第十条发证机关对取得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公告,接受社会监督。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印制。第章资质认可第十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分别设立国家级省级和市级职业卫生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由专家库专家承担相应的职业,组织专家组对申请人进行技术评审,并根据专家组提交的技术评审报告和区域经济结构统筹规划总量控制等要求作出资质认可决定。决定认可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资质证书决定不予认可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第十条申请丙级资质,按照下列程序办理申请人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申请表和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文件资料,报所在地的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对其进行初审并决定是否受理。决定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审核意见和全部申请文件资料报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查时,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的,给予警告,不予颁发证书或者不予延续。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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