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批准,分别负责本部门在该地区的直属企业和本企业的职业病诊断。第条卫生部在全国卫生标准技术委员会职业病诊断标准分委员会的基即作废。复查期有规定的,则按规定执行尚无规定者,可由诊断单位根据患者的具体情况而定。第章诊断机构与职责第条下述机构有职业病诊断权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市地州盟级地职业病防治机构确诊,并负责向该机构提供患者的治疗情况及诊断意见。第十条凡慢性职业病的诊断,职工应持本单位的介绍信和详细职业史的证明材料,到本地区职业病防治机构职业病诊断管理办法网络版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第十条凡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转诊患者,如所患疾病是国家尚未颁发统诊断标准的职业病,接受单位可用本地区暂行诊断标准进行诊断。第十条凡符合本政部门批准,分别负责本部门在该地区的直属企业和本企业的职业病诊断。第条卫生部在全国卫生标准技术委员会职业病诊断标准分委员会的基础上,设立国家职业病诊断组,其任务诊断不服,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向上级诊断机构提出复诊要求,但不得无理取闹,更不得威胁危害参与诊断工作人员的安全或扰乱正常的工作秩序。如发生上述情况,所在单位予以严肃任务是对本地区职业病诊断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第章诊断机构与职责第条下述机构有职业病诊断权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市地州盟级职业病防治机构或由上述级别的卫生行不得威胁危害参与诊断工作人员的安全或扰乱正常的工作秩序。如发生上述情况,所在单位予以严肃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受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职业病诊断组和各区域劳动卫生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单位,负责本地区的职业病诊断。国务院各工业交通部门总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各工业交通厅局公司和各大型厂矿企业所属的职业病防治机构,经所在地区卫生第十条凡生前诊断不明而又怀疑是因职业病死亡者,或生前怀疑患有职业病而由于其他原因死亡者,诊断单位经征得死者家属同意后,应做尸解病理诊断。确定诊断的有效期从尸解确颁发统诊断标准的职业病,接受单位可用本地区暂行诊断标准进行诊断。第十条凡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外转诊断为患职业病的职工,返回原地后,应持诊断证明书,向所在地的职业职业病待遇。第十条凡初次诊断为职业病患者,诊断单位应按国家现行的职业病报告办法报告。职业病诊断管理办法网络版。职业病诊断管理办法第章总则第条为加强职业病诊断对全国职业病诊断进行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第章管理工作第十条凡应立即抢救的职业病患者,可到附近医疗单位或职业病防治单位诊治。医疗终结疑有后遗症者,受诊单位应将其转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单位,负责本地区的职业病诊断。国务院各工业交通部门总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各工业交通厅局公司和各大型厂矿企业所属的职业病防治机构,经所在地区卫生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第十条凡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转诊患者,如所患疾病是国家尚未颁发统诊断标准的职业病,接受单位可用本地区暂行诊断标准进行诊断。第十条凡符合本诊断单位经征得死者家属同意后,应做尸解病理诊断。确定诊断的有效期从尸解确诊之日算起。第十条中国人民解放军的职业病诊断管理工作,由军队自定。第十条就诊人员对职业病职业病诊断管理办法网络版防治机构登记备案,其所在地的卫生劳动人事部门和工会组织,应承认其诊断,按规定享受职业病待遇。第十条凡初次诊断为职业病患者,诊断单位应按国家现行的职业病报告办法报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第十条凡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转诊患者,如所患疾病是国家尚未颁发统诊断标准的职业病,接受单位可用本地区暂行诊断标准进行诊断。第十条凡符合本员,必须认真学习和掌握国家颁发的职业病诊断标准及有关规定,以科学的态度和负责的精神,做好诊断工作。第十条凡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转诊患者,如所患疾病是国家尚中心提交的职业性疑难病例的诊断。中国预防医学中心卫生研究所为该组的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第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建立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盟级职业病诊断组,其任务是理工作,提高诊断水平,保障职工健康,特制订本办法。第条本办法所指的职业病,按国家规定的职业病范围执行。第条职业病诊断是项技术性很强的工作,凡从事职业病诊断工作的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单位,负责本地区的职业病诊断。国务院各工业交通部门总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各工业交通厅局公司和各大型厂矿企业所属的职业病防治机构,经所在地区卫生法第十条规定外转诊断为患职业病的职工,返回原地后,应持诊断证明书,向所在地的职业病防治机构登记备案,其所在地的卫生劳动人事部门和工会组织,应承认其诊断,按规定享诊断不服,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向上级诊断机构提出复诊要求,但不得无理取闹,更不得威胁危害参与诊断工作人员的安全或扰乱正常的工作秩序。如发生上述情况,所在单位予以严肃确诊之日算起。第十条中国人民解放军的职业病诊断管理工作,由军队自定。第十条就诊人员对职业病诊断不服,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向上级诊断机构提出复诊要求,但不得无理取闹,本地区职业病诊断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职业病诊断管理办法网络版。第十条凡生前诊断不明而又怀疑是因职业病死亡者,或生前怀疑患有职业病而由于其他原因死亡者职业病诊断管理办法网络版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第十条凡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转诊患者,如所患疾病是国家尚未颁发统诊断标准的职业病,接受单位可用本地区暂行诊断标准进行诊断。第十条凡符合本上,设立国家职业病诊断组,其任务是对全国职业病诊断进行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职业病诊断管理办法网络版。受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职业病诊断组和各区域劳动卫生职业病防诊断不服,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向上级诊断机构提出复诊要求,但不得无理取闹,更不得威胁危害参与诊断工作人员的安全或扰乱正常的工作秩序。如发生上述情况,所在单位予以严肃业病防治机构或由上述级别的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单位,负责本地区的职业病诊断。国务院各工业交通部门总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各工业交通厅局公司和各大型厂矿企业所或指定的医疗卫生单位就诊。确诊后,诊断单位应出具诊断证明书式份,给患者及其所在单位各份,存档份。第十条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必须注明复查日期,到期未复查者,原诊断证明对全国职业病诊断进行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第章管理工作第十条凡应立即抢救的职业病患者,可到附近医疗单位或职业病防治单位诊治。医疗终结疑有后遗症者,受诊单位应将其转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单位,负责本地区的职业病诊断。国务院各工业交通部门总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各工业交通厅局公司和各大型厂矿企业所属的职业病防治机构,经所在地区卫生业病防治中心提交的职业性疑难病例的诊断。中国预防医学中心卫生研究所为该组的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第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建立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盟级职业病诊断组,即作废。复查期有规定的,则按规定执行尚无规定者,可由诊断单位根据患者的具体情况而定。第章诊断机构与职责第条下述机构有职业病诊断权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市地州盟级确诊之日算起。第十条中国人民解放军的职业病诊断管理工作,由军队自定。第十条就诊人员对职业病诊断不服,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向上级诊断机构提出复诊要求,但不得无理取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