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主要机电设备运行情况良好。竣工验收档案资料齐全。项目参建单位的竣工验收总结报告设计总结报告建造总结报告监造总结报告和使用单位的试运行总结报告编制完成。竣工决算报告编制完成,并结报告和使用单位的试运行总结报告编制完成。竣工决算报告编制完成,并通过竣工决算审计。廉政建设合同已履行。第十条竣工验收般采用现场核查方式,成立竣工验收现场核查委员会,成员由有关部门项目单位和专家组成。现场核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核查是否具备国家规定的审批文件及相关手续。核查船舶运行情况。核查合同履约情况,审查有关竣工档案资料。核查是否已取得相应的船舶检验证书。项目单位应严格控制项目变更,原则上不得擅自变更和突破批复的项目总投资。确因船检规范重大修改或国家产业政策调整导致的设核定项目总投资。进行船舶交接,签订交接船议定书......”。
2、“.....进行竣工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和竣工决算审计。竣工验收。资产交付。竣工财务决算。第条除国家另有规定外,部属单位船舶建造项目不得擅自简化报批文件及程序。下列项目可按规定适当简化报批文件及程序国务院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的专项规划已经明确的项目,技术性能较为简单的船舶建造项目,可以直接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定型船舶建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可不再进行方案设计和技术设计,按照现行规范对定型图纸修改完善后开展相关工作船舶技术设计是在方案设计的基础上,通过详细的计算分析,解决设计中的关键技术问题,最终确定船舶全部技术性能船体结构重要材料设备选型等。在技术设计阶段应提供船舶检验机构规定送审的图纸和技术文件,图纸需满足最新的规范标准以及方案设计阶段确定的各项技术要求。船舶技术设计图纸按照有关规定送船舶检验机构审查。第十条生产设计以技术设计为基础,根据船厂施工的具体条件......”。
3、“.....生产设计般由船舶建造企业组织开展。核定项目总投资。组织技术设计,编制技术设计交通运输部部属单位船舶建造管理办法网络版算编审规定执行。第十条部属单位应在竣工财务决算批复个月内,完成资产入账手续,已办理估价入账的,要根据批复及时调整相关账务。部属单位船舶建造项目结余的财政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回国库。第章监督评价与问责第十条船舶建造项目实行政府监督部属单位管理企业自检的质量安全保证体系。部海事局救捞局长航局珠航局要切实履行本系统船舶建造项目的直接管理职责,应依照本办法和国家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建设项目的决策管理监督制约机制和相关制度,加强对项目各个环节的监督管理,把安全质量进度控制国家招标投标的相关要求选择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进行方案设计。方案设计阶段确定船舶总体性能基本尺度作业能力及动力配置等关键系统,确定船舶的主要参数结构形式主要设备选型等重要技术内容......”。
4、“.....并通过论证确定需要进口的关键设备清单,概算船舶造价。第十条方案设计阶段原则上不得实质性改变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内容。如果方案设计阶段船舶主尺度作业能力主机功率主发电机组功率航速变动超过,或船舶功能作业方式推进方式总体布置和动力系统推进系统作同比例核减国家投资。第十条部属单位应当依据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建立健全船舶建造项目资金支付管理办法和审批程序,财政资金支付严格按照国库支付相关规定执行。第十条前期工作费归垫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办理。使用港口建设费的中央财政全额投资的船舶建造项目,前期工作费管理按照部属单位港口建设费基本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办法执行。第十条船舶建造项目应在竣工验收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的编报工作。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要求编制内容编制方法审批原则参照交通运输部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财务资产管理部门意见后......”。
5、“.....批准项目建议书。第十条项目建议书批准后,项目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关工程资信等级或船舶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定型船建造项目也可由项目单位编制。投资较大且技术较为复杂的新船型研发,在项目建议书批准后,可通过方案设计招标选定设计单位后,再开展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无需编制项目建议书的建设项目,应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加强项目必要性的论证,有必要的应开展前期专题研究和论证。第十条部负责审批及转报国务院或国家发展改的各项准备工作和竣工决算审计。竣工验收。资产交付。竣工财务决算。第条除国家另有规定外,部属单位船舶建造项目不得擅自简化报批文件及程序。下列项目可按规定适当简化报批文件及程序国务院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的专项规划已经明确的项目,技术性能较为简单的船舶建造项目,可以直接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定型船舶建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可不再进行方案设计和技术设计......”。
6、“.....简单的新船型船舶建造项目,可将方案设计与技术设计两个阶段合并进行。核定项目总委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般应当委托具备相关资信等级的工程咨询机构进行技术咨询,技术咨询工作按有关规定执行。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项目也可直接组织专家评审。规划中的定型船舶建造项目,部可以直接办理审批手续。审批部门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部属单位并说明情况。审批部门可以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中规定批复文件的有效期。船舶建造项目应当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的有效期内开工建设,有效期内未开工的船舶建造项目批复文件自动失效。第十条项目单位应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按第十条部属单位应加强项目竣工验收管理,于每年年底前将下年度竣工验收工作计划报竣工验收主管单位。竣工验收主管单位对各单位竣工验收工作计划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通报各单位......”。
7、“.....主要机电设备运行情况良好。竣工验收档案资料齐全。项目参建单位的竣工验收总结报告设计总结报告建造总结报告监造总结报告和使用单位的试运行总结报告编制完成。竣工决算报告编制完成,并可后方能进行,由此影响交船时间和船价的增减,应在补充合同中明确。第十条船舶建造主要节点包括开工船体大合拢下水船舶试验船舶交接,项目单位应加强主要节点管理,确保船舶建造周期。第十条船舶建造项目应当遵守国家和部基本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做好项目档案管理工作。项目档案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单位应当根据档案主管部门要求整改,经复核合格后,方可进行竣工验收。第十条项目单位应建立建设项目信息报送制度,通过在线平台统计报送等方式,向相关部门报送项目开工建设进度竣工等情况。第十监理合同管理等关键环节的监督检查......”。
8、“.....第十条部属单位违反本办法,部予以通报批评,并核减下年度项目安排和投资规模,情节严重的暂停资金拨付或者不予批准新的建设项目,并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第章附则第十条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的部属单位船舶建造项目,应满足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要求,并按规定做好日常监管工作。第十条部系统等主要设备等发生重大变化,项目单位应重新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原审批部门视情况重新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对原批准内容进行调整。第十条方案设计文件编制完成后,项目单位应按照规定程序报批。部直属行政和事业单位作为项目单位的,方案设计报部审批。部直属行政和事业单位及中央委托地方管理的国境河流相关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系统所属单位的方案设计审查和审批工作。方案设计审查审批般应进行专家咨询。符合要求的项目......”。
9、“.....经批准的方案设计是项目建设实施的依据。第十条委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般应当委托具备相关资信等级的工程咨询机构进行技术咨询,技术咨询工作按有关规定执行。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项目也可直接组织专家评审。规划中的定型船舶建造项目,部可以直接办理审批手续。审批部门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部属单位并说明情况。审批部门可以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中规定批复文件的有效期。船舶建造项目应当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的有效期内开工建设,有效期内未开工的船舶建造项目批复文件自动失效。第十条项目单位应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按算编审规定执行。第十条部属单位应在竣工财务决算批复个月内,完成资产入账手续,已办理估价入账的,要根据批复及时调整相关账务。部属单位船舶建造项目结余的财政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回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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