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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2XXX年修订】 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2XXX年修订】

格式:word 上传:2022-06-26 17:20:34

《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2XXX年修订】》修改意见稿

1、“.....应当按照本办法开展岸线使用审批。交通运输部对港口建设项目提出行业意见时,并提出岸线使用意见。由国务院或者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的其他建设项目,在港口总体规划区内建办法年修订网络版。本决定自年月日起施行。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年月日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令年第号公布,根据年月日交通运输部国家发申请材料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个工作日内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将第十条中的港口岸线使用证的有效期不超过十年修改为港口岸线使用有效期不超过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年修订网络版期限届满个月前向原批准机关提出申请。第十条批准使用港口岸线后......”

2、“.....或者改变批准的岸线用途,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报原批准机关审批。第十条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交通运输部另行制定并公布。第条需要使用港口岸线的建设项目,应当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向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港口岸线使用申请,申请材料包括港口岸线使用申请表申请人情况及相关证明材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同时抄报交通运输部。批准文件失效后,如继续建设该项目需要使用港口岸线,应当重新办理港口岸线使用审批手续。第十条港口岸线使用有效期不超过十年。超过期限继续使用的,港口岸线使用人应当在法开展岸线使用审批。将第十条中的港口岸线使用证的有效期不超过十年修改为港口岸线使用有效期不超过十年。删去第十条中的或者取得港口岸线使用证。增加条......”

3、“.....重新公布。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年月日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令年第号公布,根据年月日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第管,并按照规定将有关信用信息纳入相关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年修订网络版。港口岸线分为港口深水岸线和非深水岸线。港口深水岸线和非深水岸线划分标准及范围由交通运输部对港口建设项目提出行业意见时,并提出岸线使用意见。由国务院或者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的其他建设项目,在港口总体规划区内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深水岸线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审批核准之前......”

4、“.....第十条港口岸线使用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岸线使用许可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港口岸线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港口岸线使用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第十条未按本办法规料建设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海事航道部门关于建设项目的意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前款规定的港口岸线使用申请表样式,由交通运输部统规定。第条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管,并按照规定将有关信用信息纳入相关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年修订网络版。港口岸线分为港口深水岸线和非深水岸线。港口深水岸线和非深水岸线划分标准及范围由期限届满个月前向原批准机关提出申请。第十条批准使用港口岸线后......”

5、“.....或者改变批准的岸线用途,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报原批准机关审批。第十条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国家技术标准和规范岸线使用方案的合理性分析岸线使用方案是否满足航道通航安全的相关要求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要求。第十条由国务院或者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的港口建设项目,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可行性研究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年修订网络版和国家规定的其他要求。第十条由国务院或者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的港口建设项目,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同时抄报交通运输部。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年修订网络版期限届满个月前向原批准机关提出申请。第十条批准使用港口岸线后,如因企业更名或者控股权转移导致岸线实际使用人发生改变,或者改变批准的岸线用途,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6、“.....并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作出审批决定。十个工作日内不能办结的,经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岸线使用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第十条港口岸线使用申请审查专家评审的主要内容包括建设项目是港口岸线使用申请的,应当出具港口岸线使用批准文件。交通运输部应当在收到港口岸线使用申请材料后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作出审批决定。十个工作日内不能办结的,经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取得使用港口岸线的批准,擅自使用岸线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第十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交通运输部应当在收到港口岸线使用申请材料后十个工管,并按照规定将有关信用信息纳入相关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年修订网络版......”

7、“.....港口深水岸线和非深水岸线划分标准及范围由当加强港口岸线使用情况的事中事后监管,并按照规定将有关信用信息纳入相关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第十条港口岸线使用审批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同时抄报交通运输部。批准文件失效后,如继续建设该项目需要使用港口岸线,应当重新办理港口岸线使用审批手续。第十条港口岸线使用有效期不超过十年。超过期限继续使用的,港口岸线使用人应当在部关于建设项目使用港口岸线的意见。本条第款第款所指建设项目,不再另行办理使用港口岸线的审批手续。第十条港口岸线使用审批机关审查决定批准港口岸线使用申请的,应当出具港口岸线使用批准文件。本决定自年月日起施行。岸线使用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8、“.....第十条批准使用港口岸线后,如因企业更名或者控股权转移导致岸线实际使用人发生改变,或者改变批准的岸线用途,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报原批准机关审批。第十条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港口设施,使用港口深水岸线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审批核准之前,征求交通运输部关于建设项目使用港口岸线的意见。本条第款第款所指建设项目,不再另行办理使用港口岸线的审批手续。第十条港口岸线使用审批机关审查决定批准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同时抄报交通运输部。批准文件失效后,如继续建设该项目需要使用港口岸线,应当重新办理港口岸线使用审批手续......”

9、“.....超过期限继续使用的,港口岸线使用人应当在展改革委关于修改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第条为了规范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保障港口岸线资源的合理开发与利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条在港口年。删去第十条中的或者取得港口岸线使用证。增加条,作为第十条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港口岸线使用情况的事中事后监管,并按照规定将有关信用信息纳入相关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料建设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海事航道部门关于建设项目的意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前款规定的港口岸线使用申请表样式,由交通运输部统规定。第条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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