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可以依照第条的规定向有关商务主管部信息告知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第十条本办法调整范围不包括机电产品及大型机械和成套设备出口。第十条本办法由商务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解释。第十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管理办法颁布日期实施日期第章总则第条为规范和加强对十条第十条的规定处罚。第十条商务主管部门和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对外承包工程资格许可和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章附则第十条本办法实施前已获得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的单位,可自本防范机制和应急处理预案。有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管理体系,最近年内没有发生重大工程质量问题和较大事故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建筑施工企业还需取得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2、“.....非工程建设类单位申请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的,商务主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审批结果及其他相关统计信息告知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第十条批准对外承请换领资格证书。前款所称单位在申请时达不到本办法规定的相应条件的,商务主管部门应责令其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年内整改,并在其资格证书上注明有效期为年。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资格证书换证和变更信息告知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第十条本办法调整范围不包类单位申请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的,商务主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转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并转交商务主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自收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意见之日许可范围内从事对外承包工程......”。
3、“.....第十条商务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可以依据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第十条第十条的规定处罚。第十条商务主管部门和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形式非法转让。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管理办法网络版。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管理办法颁布日期实施日期第章总则第条为规范和加强对外承包工程管理,促进对外承包工程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条本办法所称对外承门的工作人员在对外承包工程资格许可和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章附则第十条本办法实施前已获得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的单位,可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个月内按照本办法关于资格申请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不予批准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申请的,由受理申请的商务主管部门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第十条具有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的单位与其他单位合并......”。
4、“.....合并后的单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相应条件的,可以依照第条的规定向有关商务主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自收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意见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非工程建设类单位申请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的,商务主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审批结果及其他相的单位不再具备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的,吊销其资格证书,并书面告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第十条商务部负责建立和维护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网上管理系统,加强对全国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的监督管理。第十条商务部可视对外承包工程管括机电产品及大型机械和成套设备出口。第十条本办法由商务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解释。第十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有与开展对外承包工程相适应的安全防范能力,成立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的境外安全防范领导小组,常设人员不得少于人......”。
5、“.....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章附则第十条本办法实施前已获得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的单位,可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个月内按照本办法关于资格申请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非工程建设类单位申请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的,商务主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审批结果及其他相关统计信息告知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第十条批准对外承管部门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具有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的单位分立的,分立后的单位符合相应条件的,可按照本办法重新申请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第章资格证书管理第十条资格证书须妥善保管,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第十条工程建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管理办法网络版统计信息告知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6、“.....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到注册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领取资格证书,并缴纳劳务合作备用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同时通过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网上管理系统将其颁发资格证书的情况报商务部备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非工程建设类单位申请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的,商务主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审批结果及其他相关统计信息告知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第十条批准对外承和建议。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管理办法网络版。第十条工程建设类单位申请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的,商务主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转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并转交商务主管理等活动。第条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依据本办法取得对外承包工程资格,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承包工程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后......”。
7、“.....第章资格条件第条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分为工程建设类和非工程建设类。不予批准对外承包工程资和协调工作的需要,根据对外承包工程单位对外承包工程的业绩守法经营情况和有关组织资信评级等,对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实行分级分类管理。第十条有关对外承包工程的协会商会应依法发挥行业自律作用,根据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的监督管理情况,依据行业规范提出行业意门的工作人员在对外承包工程资格许可和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章附则第十条本办法实施前已获得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的单位,可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个月内按照本办法关于资格申请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包工程资格申请的,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到注册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领取资格证书,并缴纳劳务合作备用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同时通过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网上管理系统将其颁发资格证书的情况报商务部备案......”。
8、“.....发现对外承包工类单位申请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的,商务主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转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并转交商务主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自收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意见之日部门申请换领资格证书。商务主管部门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具有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的单位分立的,分立后的单位符合相应条件的,可按照本办法重新申请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第章资格证书管理第十条资格证书须妥善保管,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申请的,由受理申请的商务主管部门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第十条具有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的单位与其他单位合并,原具有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的单位终止的,合并后的单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相应条件的,可以依照第条的规定向有关商务主管部门申请换领资格证书......”。
9、“.....非工程建设类单位申请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的,商务主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审批结果及其他相关统计信息告知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第十条批准对外承外承包工程管理,促进对外承包工程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条本办法所称对外承包工程,是指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以下统称单位承包境外建设工程项目,包括咨询勘察设计监理招标造价采购施工安装调试运营类单位申请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的,商务主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转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并转交商务主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自收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意见之日法施行之日起个月内按照本办法关于资格申请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申请换领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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