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机构应当对本辖区内进口商的进口和销售记录进行检查。第十条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口食品安全实行风险监测制度,组织制定和实施年度进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检验检疫机构根据国家质检总局进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组织对进口食品进行风险监测,上报结果。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根据进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上调整对相关进口食品的检验检疫和监管措施。第十条进口食品原料全部用于加工后复出口的,检验检疫可接受的程度时,应当及时解除风险预警通报和风险预警通告及控制措施。第十条进口食品存在安全问题,已经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进口食品进口商应当主动召回并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报告。进口食品进口商应当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做好召回食品情况记录。检验检疫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组织核查,根据产品影响范围按照规定上报。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网络版。进口食品进口商不主动实施召回的,由直属检验检疫局向其发出责令召回通知书并报告国家质检总局。必要时,国家质检总局可以责令其召回。国家质检总局可以发布风险预警通报或者风险预警通告,并采取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疫情的,以及境内外发生食品安全事件或者疫情可能影响到进出口食品安全的,国家质检总局和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及时采取风险预警及控制措施。第十条国家质检总局和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建立进出口食品安全信息收集网络,收集和整理食品安全信息,主要包括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出口食品实施检验检疫发现的食品安全信息行业协会消费者反映的进口食品安全信息国际组织境外政府机构发布的食品安全信息风险预警信息,以及境外行业协会等组织消费者反映的食品安全信息其他食品安全信息。第十条检验检疫机构对经核准整理的食品安全信息,按照规定的要求和程序向国家质检总局报告并向地方政府有关部门通报。第十条国家质检总局和直属检验检疫局按照相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条本办法适用于进出口食品的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进出口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水果食用活动物的安全管理依照有关规定执行。第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在国家质检总局的统领导下,依法做好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条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实施注册管理,对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实施备案管理,对进口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网络版标签标注内容的符合性检测。进口食品标签说明书中强调获奖获证产区及其他内容的,或者强调含有特殊成分的,应当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第十条进口食品在取得检验检疫合格证明之前,应当存放在检验检疫机构指定或者认可的监管场所,未经检验检疫机构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第十条进口食品经检验检疫合格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出具合格证明,准予销售使用。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合格证明应当逐列明货物品名品牌原产国地区规格数重量生产日期批号,没有品牌规格的,应当标明无。进口食品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出具不合格证明。涉及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的,由检验检疫机构责令当事人销毁,或者出具退货处理通知单,由进属检验检疫局应当根据食品安全风险信息的级别发布风险预警通报。国家质检总局视情况可以发布风险预警通告,并决定采取以下控制措施有条件地限制进出口,包括严密加严检验责令召回等禁止进出口,就地销毁或者作退运处理启动进出口食品安全应急处置预案。检验检疫机构负责组织实施风险预警及控制措施。第十条国家质检总局可以参照国际通行做法,对不确定的风险直接发布风险预警通报或者风险预警通告,并采取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控制措施。同时及时收集和补充有关信息和资料,进行风险分析。第十条进出口食品安全风险已不存在或者已降低到可接受的程度时,应当及时解除风险预警通报和风险预警通告及控制措施。第十条进口食品存在安公布。第章食品出口第十条出口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保证其出口食品符合进口国家地区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进口国家地区无相关标准且合同未有要求的,应当保证出口食品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第十条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第十条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商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报检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受理报检。第十条进口食品的包装和运输工具应当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第十条进口预包装食品的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第十条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对标签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以及与质量有关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检验,包括格式版面检验和数量生产日期批号保质期出口商和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交货日期等内容的建立的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保存期限少于年的。第十条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有下列情形之的,由检验检疫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倍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万元以下罚款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过程中违规使用农业化学投入品的相关记录不真实或者保存期限少于年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生产出口食品使用的原料未按照规定来自备案基地的,按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网络版。进出口食品中发现严重食品安全问题或者疫情的,以及境内外发生食品安全事件或者疫情可能影响到进出口食品安全的,国家质检总局和检总局。必要时,国家质检总局可以责令其召回。国家质检总局可以发布风险预警通报或者风险预警通告,并采取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措施以及其他避免危害发生的措施。第十条发现出口的食品存在安全问题,已经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出口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避免和减少损害的发生,并立即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报告。第十条检验检疫机构在依法履行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查封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验检疫机构应当及时采取风险预警及控制措施。第十条国家质检总局和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建立进出口食品安全信息收集网络,收集和整理食品安全信息,主要包括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出口食品实施检验检疫发现的食品安全信息行业协会消费者反映的进口食品安全信息国际组织境外政府机构发布的食品安全信息风险预警信息,以及境外行业协会等组织消费者反映的食品安全信息其他食品安全信息。第十条检验检疫机构对经核准整理的食品安全信息,按照规定的要求和程序向国家质检总局报告并向地方政府有关部门通报。第十条国家质检总局和直属检验检疫局按照相关规定对收集到的食品安全信息进行风险分析研判,确定风险信息级别。第十条国家质检总局和直第十条进口食品的进口商应当建立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进口食品的卫生证书编号品名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批号保质期出口商和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交货日期等内容。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年。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对本辖区内进口商的进口和销售记录进行检查。第十条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口食品安全实行风险监测制度,组织制定和实施年度进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检验检疫机构根据国家质检总局进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组织对进口食品进行风险监测,上报结果。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根据进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上调整对相关进口食品的检验检疫和监管措施。第十条进口食品原料全部用于加工后复出口的,检验检疫的符合性检测。进口食品标签说明书中强调获奖获证产区及其他内容的,或者强调含有特殊成分的,应当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第十条进口食品在取得检验检疫合格证明之前,应当存放在检验检疫机构指定或者认可的监管场所,未经检验检疫机构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第十条进口食品经检验检疫合格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出具合格证明,准予销售使用。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合格证明应当逐列明货物品名品牌原产国地区规格数重量生产日期批号,没有品牌规格的,应当标明无。进口食品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出具不合格证明。涉及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的,由检验检疫机构责令当事人销毁,或者出具退货处理通知单,由进口商办理退运后,准予备案。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网络版。生产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及时向备案种植养殖场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通报种植养殖场提供原料的质量安全和卫生情况。第十条种植养殖场应当建立原料的生产记录制度,生产记录应当真实,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年。备案种植养殖场应当依照进口国家地区食品安全标准和中国有关规定使用农业化学投入品,并建立疫情疫病监测制度。备案种植养殖场应当为其生产的每批原料出具出口食品加工原料供货证明文件。第十条国家质检总局对出口食品安全实施风险监测制度,组织制定和实施年度出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检验检疫机构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出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组织对本辖区内出口食品问题,已经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进口食品进口商应当主动召回并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报告。进口食品进口商应当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做好召回食品情况记录。检验检疫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组织核查,根据产品影响范围按照规定上报。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号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已经年月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年月日起施行。局长支树平〇年月十日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章总则第条为保证进出口食品安全,保护人类动植物生命和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