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纠正水污染物处理设施与处理需求不匹配的状况,推动水污染物工程减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水污染防治法,制定本办法。第条适用范围排污单位的污染源有下列情形之放水污染物超标或者超总量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直接责令限产限排或者停产整治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将报请人民政府责令关闭。第十条送达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限期治理决定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将限期治理决定书送达排污单位。限期治理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第十条重点湖泊流域对国家确定的重点湖泊流域内,因排放水污染物超标被要求在年月底前完成治理而逾期未完成,且排放水污染物超标是因水污染物处理设施与处理需求不匹配造请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听证申请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决定听证的时间和地点,并通知排污单位......”。
2、“.....参照环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条认定事实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综合考虑监测数据和技术评估结果排污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或者听证结果的基础上,对水污染物处理设施与处理需求是否匹配作出认定。第十条决定限期治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因水污染物处理设施与处理需求不匹配导致排放水污染物超标或者超总量的,应当间,负责跟踪检查的工作机构应当加强现场监督检查,相应增加监测频次。第十条限产限排停产整治负责跟踪检查的工作机构发现被责令限期治理的污染源在限期治理期间排放水污染物超标或者超总量的,应当报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产限排或者责令停产整治。第章解除程序第十条解除依据被责令限期治理的污染源,经过限期治理后,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认定为已完成限期治理任务在工况稳定生产负荷达以上配套的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的条件下......”。
3、“.....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告知其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并在期限届满前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第十条企业后续管理被解除限期治理的排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环境保护责任制度,保持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正常使用,并加强设施的检查和维护,确保所排水污染物稳定达到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第十条部门后续监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被解除限期治理的排污单位确定为重点监管对象,并加强监督检查。对被解除限期治理后个月内再次排放水污染物超标位。依据本办法组织听证的具体程序,参照环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条认定事实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综合考虑监测数据和技术评估结果排污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或者听证结果的基础上,对水污染物处理设施与处理需求是否匹配作出认定。第十条决定限期治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因水污染物处理设施与处理需求不匹配导致排放水污染物超标或者超总量的......”。
4、“.....并制作限期治理决定书。在试运行期间,因水污染物处理工艺调试等原因所产生的水污染位在限期治理期限届满前,认为其已完成限期治理任务,可以向决定限期治理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解除申请。申请提前解除的,应当提交解除限期治理申请书,并附具能够证明其已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监测报告等相关资料。第十条核查和决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解除限期治理申请书之日起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办法有关限期治理核查的规定组织核查,分别作出如下处理决定对确已提前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排污单位,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作出提前解除限期治理的决定。对未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第十条重点湖泊流域对国家确定的重点湖泊流域内,因排放水污染物超标被要求在年月底前完成治理而逾期未完成,且排放水污染物超标是因水污染物处理设施与处理需求不匹配造成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关于加强重点湖泊水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
5、“.....第章执行与督察第十条企业采取治理措施排污单位接到限期治理决定书后,应当根据限期治理任务和期限,制定限期治理方案,并报知作出决定的环境保入试生产,其配套建设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的,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条处罚。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处罚。第十条决定书内容限期治理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排污单位的名称营业执照号码组织机构代码地址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事实证据和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法律依据限期治理任务,即排污单位在限期治理后应当稳定达到的排放标准或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就污染源限期治理事项,约谈排污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主要负责人......”。
6、“.....可以自收到限期治理事先告知书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陈述申辩,或者以书面形式提出听证申请。第十条组织听证排污单位提出听证申请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听证申请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决定听证的时间和地点,并通知排污限期治理管理办法试行限期治理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年月日环境保护部年第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年月日起施行。环境保护部部长周生贤年月日限期治理管理办法试行目录第章总则第章决定程序第章执行与督察第章解除程序第章附则第章总则第条立法目的为督促排污单位在限期内治理现有污染源,纠正水污染物处理设施与处理需求不匹配的状况,推动水污染物工程减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水污染防治法,制定本办法。第条适用范围排污单位的污染源有下列情形之组织核查,分别作出如下处理决定对确已提前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排污单位......”。
7、“.....对未提前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排污单位,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告知其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并在期限届满前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第十条企业后续管理被解除限期治理的排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环境保护责任制度,保持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正常使用,并加强设施的检查和维护,确保所排水污染物稳定达到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第十条部门后续监管环境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同污染源的同违法行为,不得重复下达限期治理决定。第条期限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实际需要,合理确定限期治理期限。限期治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年。但完全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被限期治理的排污单位不能按期完成治理任务的除外。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通过重复下达限期治理决定等方式,变相延长限期治理期限。第条信息公开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报刊门户网站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将下列信息向社会公开被责令限不可避免超标或者超总量的......”。
8、“.....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确需排放的,必须事先报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第十条跟踪检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后,应当制定跟踪检查方案,明确负责跟踪检查的工作机构。负责跟踪检查的工作机构,应当根据跟踪检查方案,通过现场检查采样监测等方式,对排污单位执行限期治理决定的治理进度和排放水污染物状况加强后督察。试运行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就污染源限期治理事项,约谈排污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主要负责人。第十条申请听证排污单位对排放水污染物超标或者超总量的事实以及是否应当适用限期治理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限期治理事先告知书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陈述申辩,或者以书面形式提出听证申请。第十条组织听证排污单位提出听证申请的......”。
9、“.....决定听证的时间和地点,并通知排污前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排污单位,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告知其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并在期限届满前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第十条企业后续管理被解除限期治理的排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环境保护责任制度,保持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正常使用,并加强设施的检查和维护,确保所排水污染物稳定达到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第十条部门后续监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被解除限期治理的排污单位确定为重点监管对象,并加强监督检查。对被解除限期治理后个月内再次排放水污染物超标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处罚。限期治理管理办法试行网络版。限期治理核查意见应当提出对排污单位解除限期治理决定或者依法关闭的建议和理由。限期治理核查意见现场核查笔录监测报告,应当与限期治理决定文书,并存档备查。第十条核查后处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不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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