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规划在规划区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实施细则。第条县城乡规划委员会是全县城乡规划的审议机构,负责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依据县城乡规划委员会章程对城乡规划进行技术论证审查。第条县城乡规划局是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依法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县政府其他相关部门应当依法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乡规划管理的相关工作。第条县人民政府应将城乡规划的编批准后组织实施。第十条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应当依据县城乡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并具有下列内容用地位置面积界限用地性质和容积率建筑高度建筑密度绿地率等指标周边建设和环境安全要求配套设施要求及其具体建设时序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第十条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批准用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撤销有关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应当及时退回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第十条在县城乡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县城乡规划局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人持改规划需要变更内容的,应重新办理。第章监督检查第十条县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县人大常委会,乡镇人民政府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级人民政府专项报告规划的实施情况。第十条县城乡规划局对城乡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第十条村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发现本区域内违法建设行为的,应当予以劝阻,并及时向县城乡规划局有关执法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报告。城乡规划管治制度参考版。确需维修的危房,县危房主管部门应提出维修方案,经县城乡规划局审查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申请房屋维修的单位和个人,须书面提供有效的身份证明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等场公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和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第十条县建设局组织项目初步设计文件评审和施工图政策性审核,必须符合已核定的规划条件,对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必须重新进行设计,并将审核意见抄送县城乡规划局。第十条村庄规划的修改,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论证,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原审批机关审查同意。第十条县城乡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有下列情形之的,组织编制机关可以依法组织修改县城乡镇的总体规划修改后需要修改的重大建设项目选址影响规划用地布局的规划的主要内容在实施中发现明显不适当的。规划修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论证,采取听证会座谈会等方式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向社会公示,城乡规划管治制度参考版对城乡规划进行技术论证审查。第条县城乡规划局是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依法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县政府其他相关部门应当依法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乡规划管理的相关工作。第条县人民政府应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村庄规划的编制经费,可以由上级政府予以适当补助。第条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第章城乡规划编制与审批第条制定城乡规划应当科学预测城乡发展,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局部利益和全局利益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实现城乡统规划,区域协调发展。对具备建设条件的城市重件的要求,共同拟定出让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第十条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应当依据县城乡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并具有下列内容用地位置面积界限用地性质和容积率建筑高度建筑密度绿地率等指标周边建设和环境安全要求配套设施要求及其具体建设时序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第十条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批准用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撤销有关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应当及时退回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第十条在县城乡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县城乡信人防气象观测防洪保护区域或者压占城市地下管线的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第十条临时建设的建筑物不得超过层,使用期限不得超过年。临时建设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使用期限的,经县城乡规划局批准,可以延长次,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年。延期申请应当在使用期限届满前十日内提出。城乡规划管治制度第章总则第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的有序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实施细则。第条县城乡规划委员会是全县城乡规划的审议机构,负责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依据县城乡规划委员会章规划国土不得办理临时用地临时建设规划审批手续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区内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的影响道路交通公共安全市容或者其他公共利益的侵占绿地水面和广场公共停车场等公共活动场地的侵占电力通信人防气象观测防洪保护区域或者压占城市地下管线的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第十条临时建设的建筑物不得超过层,使用期限不得超过年。临时建设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使用期限的,经县城乡规划局批准,可以延长次,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年。延期申请应当在使用期限届满前十日内提出。确需维修的危房,县危房主管部门应提出维修方案,经县城乡规划局审查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申请房屋维修的单位和个人,须书面提事业单位不得为其提供服务。第十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前,应当取得县城乡规划局核发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按照下列规定核发申请人持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和有关材料,向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提交申请书乡镇人民政府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县城乡规划局审查县城乡规划局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条县城规划区内的集体土地和乡村庄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县城乡镇规划建设用地供有效的身份证明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等资料及房屋现状情况说明凡维修的房屋,其结构发生变化的,县房产局不予办理房屋变更登记凡以维修名义而进行翻建的,按违法建设处理。第十条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取得县城乡规划局核发的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第十条在县城乡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应当取得县城乡规划局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第十条在县城乡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县发展和改革局等相关部门应当在项目批准核准备案前征求县城乡规划局的书面意见。县国土资源局应会同规划建设等部门根据规划城乡规划管治制度第章总则第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的有序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实施细则。第条县城乡规划委员会是全县城乡规划的审议机构,负责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依据县城乡规划委员会章程对城乡规划进行技术论证审查。第条县城乡规划局是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依法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县政府其他相关部门应当依法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乡规划管理的相关工作。第条县人民政府应将城乡规划的编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十日。城乡规划管治制度参考版。第十条县城乡规划局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县人民政府责成相关部门负责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第章附则第十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县城规划乡镇规划和村庄规划。县城规划乡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第十条本实施细则所指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应当拆除或没收的违法建设,主要包括下列情形严重影响公共安全环境卫生或者生产生活秩序的改变规划条件的强制性指标,且无法纠正的无法采取改正措施则所指重要地段是指城市的景观性纪念性标志性建筑和文化保护区内的建筑范围内,其它重要公共建筑地段及临地段临路幅在米以上的道路临江临广场。第十条本实施细则所指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工程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之前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用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建设单位为实施该建设项目贷款发行债券,在建设期内应当偿付的利息建设项目的税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家规定应当计入工程造价的其他费用。第十条县城乡规划管理实施细则由县城乡规划局组织制定,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十条本实施细则由县城乡规划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十条村庄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划局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人持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向县城乡规划局提交申请书。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县城乡规划局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反馈书面意见,逾期视为默认县城乡规划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核定建设工程规划条件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并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当在建设工程开工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