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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环境卫生整顿制度(参考版) 城镇环境卫生整顿制度(参考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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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概算。机场车站码头等交通集散点和大中型商场文化体育设施旅游景点饭店及其他人流集散场所,应当按照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配套建设公共厕所和其他环境卫生设施。新建公共厕所,应当建成水冲式或者生态式公共厕所现有旱厕应当逐步改造成水冲式或者生态式公共厕所。第十条环境卫生设施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义务。第条城市县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组织编制重要地段景观户外广告照明停车场集贸市场环境卫生等专项规划,按照法定程序批准后实施。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编制城镇容貌标准,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条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实行责任区制度,明确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责任区由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划分城镇道路广场过街天桥地下通道等公共区域,以及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及其他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由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并自线路改造完成之日起日内拆除废弃的线杆。城镇环境卫生整顿制度第章总则第条为了加强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环境,促进城镇文明建设,提高居民生活质量,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及相关活动。第条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遵循统领导分级管理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第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以建立城镇道路设施综合巡查制度,对城镇道路上设置的各种井盖沟盖雨箅等设施实施统巡查。禁止非法收购城镇道路上设置的各种井盖沟盖雨箅等设施。第十条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城镇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等部门编制城镇道路摊点设置导则,按照合理布局疏堵并举方便市民整洁有序规范管理的原则,在广泛听取居民意见的基础上,对允许设置摊点的道路路段摊点种类经营时间保洁要求等作出规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施行。失业职工残疾人等困难群体根据城镇道路摊城镇环境卫生整顿制度参考版卫生整顿制度参考版。第十条在城镇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上张贴张挂宣传品,或者利用实物造型悬挂物充气装置等载体设置宣传品的,应当依法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和地点张贴张挂设置,期限届满后及时撤除。第十条禁止擅自在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墙或者公共设施路面线杆树木等处进行张贴涂写或者刻画。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路面线杆树木等的所有者使用者或者管理者,发现张贴涂写或者刻画的,应当立即进行清理。第十条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街巷居住区选择适当地点组织行政区域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及相关活动。第条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遵循统领导分级管理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第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以公共财政为主社会资金为辅的多元化投入机制。第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城乡规划城管执法公安民政工商行政管理价格卫觉维护公共厕所的清洁卫生,爱护公共厕所的设备。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损坏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改变环境卫生设施用途,不得擅自拆除迁移环境卫生设施。确需拆除迁移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提出拆除迁移方案,报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并依法进行重建或者给予补偿。第十条城镇道路公共场地的清扫保洁责任人,应当按照作业规范和环境卫生标准要求,定时清扫保洁。每日首次清扫保洁作业,应当在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严禁将树叶和垃圾扫入下水道绿地和河沟内。城镇环境乱贴乱画等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工作,保证责任区符合城镇容貌标准和环境卫生标准。第条鼓励采用节能环保的新技术新能源,推广应用数字化城镇管理模式,推进管理体制机制创新,提高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效能和水平。第条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公众媒体,应当加强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意识及公共道德水平。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的权利,负有维护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的义务,并有权对损害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对在城求,定时清扫保洁。每日首次清扫保洁作业,应当在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严禁将树叶和垃圾扫入下水道绿地和河沟内。城镇环境卫生整顿制度参考版。第条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实行责任区制度,明确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责任区由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划分城镇道路广场过街天桥地下通道等公共区域,以及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及其他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由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街巷居民住宅区,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实行专业物业管理的居容貌和环境卫生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第章城镇容貌管理第十条城镇道路两侧建筑物需要进行外部装修或者改建临街门窗的,应当符合城镇容貌标准,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有关部门在办理相关手续时,应当征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城镇环境卫生整顿制度第章总则第条为了加强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环境,促进城镇文明建设,提高居民生活质量,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第十条城镇新区开发旧城改造道路新建和改建,应当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城镇环境卫生专业规划,配套建设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垃圾箱等环境卫生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所需经费纳入建设工程概算。机场车站码头等交通集散点和大中型商场文化体育设施旅游景点饭店及其他人流集散场所,应当按照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配套建设公共厕所和其他环境卫生设施。新建公共厕所,应当建成水冲式或者生态式公共厕所现有旱厕应当逐步改造成水冲式或者生态式公共厕所。第十条环境卫生设施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张挂设置,期限届满后及时撤除。第十条禁止擅自在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墙或者公共设施路面线杆树木等处进行张贴涂写或者刻画。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路面线杆树木等的所有者使用者或者管理者,发现张贴涂写或者刻画的,应当立即进行清理。第十条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街巷居住区选择适当地点组织设置公共信息栏,供有关组织和居民免费发布便民信息,并负责管理和保洁。第十条城镇道路照明管理单位,应当保证路灯亮灯率设备完好率达到国家规定标准。城镇主要道路两侧建筑物构筑物及公共工作休息场所等环境卫生设施。纳入城镇环境卫生专项规划的环境卫生设施建设项目,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定点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建设项目施工。第十条单位食堂和饮食业经营者产生的餐厨垃圾,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单独收集和处置,或者委托有关专业单位收集和处置,不得排入雨水污水排水管道河道公共厕所或者与其他垃圾混倒。对工业垃圾医疗垃圾电子垃圾等各类危险有毒有害垃圾,应当实行定点收集,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不得投放到生活垃圾容器中或者随意丢弃。第十条施工单位处置建筑垃交通环境保护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有关的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对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工作进行协调监督和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和个人履行维护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义务。第条城市县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组织编制重要地段景观户外广告照明停车场集贸市场环境卫生等专项规划,按照法定程序批准后实施。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编制城镇容貌标准,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鼓励有条件的城市镇容貌和环境卫生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第章城镇容貌管理第十条城镇道路两侧建筑物需要进行外部装修或者改建临街门窗的,应当符合城镇容貌标准,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有关部门在办理相关手续时,应当征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城镇环境卫生整顿制度第章总则第条为了加强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环境,促进城镇文明建设,提高居民生活质量,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卫生整顿制度参考版。第十条在城镇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上张贴张挂宣传品,或者利用实物造型悬挂物充气装置等载体设置宣传品的,应当依法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和地点张贴张挂设置,期限届满后及时撤除。第十条禁止擅自在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墙或者公共设施路面线杆树木等处进行张贴涂写或者刻画。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路面线杆树木等的所有者使用者或者管理者,发现张贴涂写或者刻画的,应当立即进行清理。第十条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街巷居住区选择适当地点组织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所需经费纳入建设工程概算。机场车站码头等交通集散点和大中型商场文化体育设施旅游景点饭店及其他人流集散场所,应当按照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配套建设公共厕所和其他环境卫生设施。新建公共厕所,应当建成水冲式或者生态式公共厕所现有旱厕应当逐步改造成水冲式或者生态式公共厕所。第十条环境卫生设施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对环境卫生设施及时进行维护维修,保证环境卫生设施完好和正常使用。公共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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