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十条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第十条审判人员对单证据可以从下列方面进行审核认定证据是否原件原物,复印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证据与本案事实是否相关证据的形式来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证人或者提供证据的人,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第十条审。第十条调查人员调查收集的书证,可以是原件,也可以是经核对无误的副本或者复制件。是副本或者复制件的,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来源和取证情况。第十条调查人员调查收集的物证应当是原物。被调查人提供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品或者照片。提供复制品或者照片的,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取证情况......”。
2、“.....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提供复制件的,调查人员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其来源和制作经过。第十条当事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十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日。当事人申请保全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担保。法律司法解释规定诉前保全证据的,依照其规定办理。第十条指定期限内举证,致使案件在审或者再审期间因提出新的证据被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改判的,原审裁判不属于裁判案件。方当事人请求提出新的证据的另方当事人负担由此增加的差旅误工证人出庭作证诉讼等合理费用以及由此扩大的直接损失,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质证第十条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第十条民事诉讼法第十条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
3、“.....第十条除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依当事人的申请进行。第十条符合下列条件之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审判人员对当事人无异议的事实证据应当记录在卷对有异议的证据,按照需要证明的事实分类记录在卷,并记载异议的理由。通过证据交换,确定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主要问题。第十条当事人收到对方交换的证据后提出反驳并提出新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当事人在指定的时间进行交换。证据交换般不超过两次。但重大疑难和案情特别复杂的案件,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再次进行证据交换的除外。第十条民事诉讼法第百十条第款规定的新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当事人在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法院准许......”。
4、“.....审法院经审查认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全文参考版核对无误的复制件照片录像资料等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方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制作的对物证或者现场的勘验笔录。第十条人民法院委托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当事人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和理由的,可以认定其证明力。第十条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另方当事人认可或者提出的相反证据不足以反驳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证明力。第十条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证人在人民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交换证据时出席陈述证言的,可视为出庭作证。第十条民事诉讼法第十条规定的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是指有下列情形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特殊岗位确实无法离开的路途特别遥远......”。
5、“.....第十条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的内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第十条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日。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申请不予准许的,应当向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送达通知书。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书的次日起日内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复议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日内作出答复。第十条调查人员调查收集的书证,可以是原件,也可以是经核对无误的副本或者复制件。是副本或者复制件的,应当在调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第十条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的目的作出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可......”。
6、“.....第十条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第十条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与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第十条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书证原件或者与书证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副本节录本物证原物或者与物证原,应当审查是否具有下列内容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委托鉴定的内容委托鉴定的材料鉴定的依据及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对鉴定过程的说明明确的鉴定结论对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鉴定人员及鉴定机构签名盖章。第十条人民法院勘验物证或者现场,应当制作笔录,记录勘验的时间地点勘验人在场人勘验的经过结果......”。
7、“.....对于绘制的现场图应当注明绘制的时间方位测绘人姓名身份等内容。第十条摘录有关单位制作的与案件事实相关的文件材料,应当注明出处,并加盖制作单位或者保管单位的印章,摘录人和其他调查人员应当在摘录件上签名或者盖章。摘录文件材料应当保持内容相应的完整性,不得断章取义。举证时限与证据交换第十条被告应当在答辩期届满前提出书面答辩,阐明其对原告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的意片副本节录本物证原物或者与物证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照片录像资料等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方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制作的对物证或者现场的勘验笔录。第十条人民法院委托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当事人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和理由的,可以认定其证明力。第十条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另方当事人认可或者提出的相反证据不足以反驳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证明力......”。
8、“.....可以要求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到场。第十条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符合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除外。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见。第十条人民法院应当在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与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指定的举证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第十条民事诉讼法第十条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第十条除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依当事人的申请进行。第十条符合下列条件之的......”。
9、“.....可以由当事人各自申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就有案件中的问题进行对质。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可以对鉴定人进行询问。第十条法庭应当将当事人的质证情况记入笔录,并由当事人核对后签名或者盖章。证据的审核认定第十条人民法院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依据依法作出裁判。第十条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第十条审判人员对单证据可以从下列方面进行审核认定证据是否原件原物,复印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证据与本案事实是否相关证据的形式来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证人或者提供证据的人,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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