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十条纳税评估岗位人员在对评估对象评估分析后,应根据评估分析结果,区别不同情况分别按如下原则处理疑点全部被排除,未发现新的疑点的,直接转评估处理环节发现评估对象明显存在虚开或接受虚开现象的,见书的拟办意见无疑义的,应在复核人员意见栏签同意拟办意见后,报分局领导审定。第十条复核岗位人员还应完成下列工作根据纳税评估工作情况登记纳税评估处理情况登记表,并向上级机关反馈。对纳税评估后需转交稽查部门进步检查的纳税人,制作纳税评估转办单,经分局领导审定后,向稽查局办理移交手续。对已完结的纳税评估户的评估资料整理归档。其中,自查补税纳税人的纳税评估档案资料,应有纳税人自查补税的纳税申报表复印件和税估工作程序是否符合规程要求,评估所涉文书资料是否齐全并按规定制作评估分析和约谈说明环节对应分析说明的问题是否都进行了分析说明,有无遗漏评估处理环节提出的拟办意见是否符合规定......”。
2、“.....第十条复核人员对规定的复核内容必须认真进行复核,并根据复核结果提出复核意见。对评估工作程序不符合要求,或者工作程序虽符合规程要求,但评估资料不全的,应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觉如实全面申报纳税,提高税收遵从度,加强国税机关对纳税申报的力度,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制定本规程。第条本规程所称纳税评估是指国税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申报资料及其他征管信息,按照定的程序,运用定的手段和方法,进行审核比对分析核查,对纳税人定时期内申报纳税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综合评估的工作。包括行业评估和个案评估。第条本规程适用于国税机关管辖范围内各税种的纳税评估。第条市县级国家税务局应指定个业务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工作规程网络版税机关确定为主。省局也可以根据不同时期的工作重点确定不同时期的纳税评估重点及评估方法,由省辖市国税机关确定具体评估对象。县市区税源管理部门可以结合上级下达的评估任务和本地实际情况......”。
3、“.....在保证税源管理质量的前提下,可结合工作量和实际税情自行调整并确定当前的重点评估对象。第十条省辖市及县市区国税机关的纳税评估业务管理部门在确定纳税评估对象时,应与本级稽查部门进行信息交换,对已纳入稽规程要求,评估所涉文书资料是否齐全并按规定制作评估分析和约谈说明环节对应分析说明的问题是否都进行了分析说明,有无遗漏评估处理环节提出的拟办意见是否符合规定,有无不恰当之处省辖市国税局确定的其他复核内容。第十条复核人员对规定的复核内容必须认真进行复核,并根据复核结果提出复核意见。对评估工作程序不符合要求,或者工作程序虽符合规程要求,但评估资料不全的,应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并退回相关资通过当面说明或电话说明等形式仍不能说明问题的,可要求纳税人提供书面说明材料。第十条纳税人因种合理原因不能按税务机关建议的时间说明情况,需要延期的......”。
4、“.....重新约定说明时间。重新约定的说明时间到期后,纳税人未能履约的,视同纳税人拒绝约谈。第十条纳税评估对象的确定,定时期内可以省辖市国税机关确定为主,并在加强业务培训指导的基础上,逐步过渡到以区县级国务机关建议的时间到期前日向税务机关的联系人说明情况,重新约定说明时间。重新约定的说明时间到期后,纳税人未能履约的,视同纳税人拒绝约谈。对纳税评估拟办意见书的拟办意见无疑义的,应在复核人员意见栏签同意拟办意见后,报分局领导审定。第十条复核岗位人员还应完成下列工作根据纳税评估工作情况登记纳税评估处理情况登记表,并向上级机关反馈。对纳税评估后需转交稽查部门进步检查的纳税人,制作纳税评估转办单,经分局领导用信函方式提出约谈建议的,应统采用纳税评估约谈说明建议书采用电话联系方式提出约谈建议的,应及时做好电话记录,内容包括接电人姓名电话号码通话内容和时间等......”。
5、“.....主管税务机关在向纳税人提出约谈建议时,可将要求说明的主要问题并告知纳税人,但不得涉及发现疑点的具体评估方法。第十条约谈说明可以采用当面说明电话说明书面说明电子邮件说明等多种形式。定后,向稽查局办理移交手续。对已完结的纳税评估户的评估资料整理归档。其中,自查补税纳税人的纳税评估档案资料,应有纳税人自查补税的纳税申报表复印件和税收缴款凭证复印件移送稽查部门进步检查纳税户的纳税评估档案资料,应有稽查局接收的有关资料。向相关管理部门发出管理建议书。完成纳税评估中典型案例的收集整理工作。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工作规程网络版。第十条纳税评估复核的主要内容包括纳税评估工作程序是否符合第十条评估分析过程中,评估部门因信息不全,需要补充收集评估对象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信息的,应将所需信息列出清单,交相关责任区管理部门调查了解......”。
6、“.....第十条纳税评估岗位人员在对评估对象评估分析后,应根据评估分析结果,区别不同情况分别按如下原则处理疑点全部被排除,未发现新的疑点的,直接转评估处理环节发现评估对象明显存在虚开或接受虚开现象的,具体评估对象。县市区税源管理部门可以结合上级下达的评估任务和本地实际情况,除上级下达的必评任务外,在保证税源管理质量的前提下,可结合工作量和实际税情自行调整并确定当前的重点评估对象。第十条省辖市及县市区国税机关的纳税评估业务管理部门在确定纳税评估对象时,应与本级稽查部门进行信息交换,对已纳入稽查对象或拟列入稽查对象的纳税人不作为纳税评估对象,但必须将有关疑点告知稽查部门。对已确定的纳税评估对象应分式系统所提供的相关信息,以及日常管理所掌握的信息逐进行审核分析,并将审核分析的详细情况列入纳税评估工作底稿。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工作规程网络版......”。
7、“.....对纳税人生产经营财务核算及纳税等情况进行实地检查的过程。评估人员对评估对象的有关问题进行实地核查时,可根据需要会同责任区管理员参与核查,责任区管理员应积极配合评估人员开展核,限期补正。发现评估分析和约谈说明环节对疑点问题未分析说明不清楚的,以及分析说明时将疑点问题遗漏的,应指出存在的问题,并退回相关资料,限期补充分析说明材料。对纳税评估拟办意见书的拟办意见有疑义的,应在复核人员意见栏签注自己的意见后,报分局领导审定。对拟办意见中包含自查补税意见的,如未说明应补税的项目内容,退回评估处理环节补充。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工作规程第章总则第条为了加强税收基础管理,促进纳税人自定后,向稽查局办理移交手续。对已完结的纳税评估户的评估资料整理归档。其中,自查补税纳税人的纳税评估档案资料......”。
8、“.....应有稽查局接收的有关资料。向相关管理部门发出管理建议书。完成纳税评估中典型案例的收集整理工作。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工作规程网络版。第十条纳税评估复核的主要内容包括纳税评估工作程序是否符合税机关确定为主。省局也可以根据不同时期的工作重点确定不同时期的纳税评估重点及评估方法,由省辖市国税机关确定具体评估对象。县市区税源管理部门可以结合上级下达的评估任务和本地实际情况,除上级下达的必评任务外,在保证税源管理质量的前提下,可结合工作量和实际税情自行调整并确定当前的重点评估对象。第十条省辖市及县市区国税机关的纳税评估业务管理部门在确定纳税评估对象时,应与本级稽查部门进行信息交换,对已纳入稽出约谈建议时,可将要求说明的主要问题并告知纳税人,但不得涉及发现疑点的具体评估方法。第十条约谈说明可以采用当面说明电话说明书面说明电子邮件说明等多种形式。当采用当面说明形式的,原则上要有名评估人员同时参加......”。
9、“.....可由名评估人员负责交流,并做好纳税评估约谈说明记录。如约谈后纳税人愿意自查补税的,应将此意见作为约谈说明内容,在纳税评估约谈说明记录上进行记录。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工作规程网络版种制作纳税评估对象清册和纳税评估项目建议书,并下达给具体纳税评估工作单位或部门。第章评估分析第十条评估分析是指评估人员采取人机结合方式,利用所掌握的信息对纳税评估对象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综合分析,查找并初步确定申报中存在问题的过程。第十条在评税分析过程中,评税人员对发现的疑点问题,应利用户式系统所提供的相关信息,以及日常管理所掌握的信息逐进行审核分析,并将审核分析的详细情况列入纳税评估工作底税机关确定为主。省局也可以根据不同时期的工作重点确定不同时期的纳税评估重点及评估方法,由省辖市国税机关确定具体评估对象。县市区税源管理部门可以结合上级下达的评估任务和本地实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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