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后全国统执行。第十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使用规定的结算票据,并向用户交付维修结算清单。维修结算清单中,工时费与材料费应分项计算。维修结算清单格式和内容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制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出具规定的结算票据的,托修方有权拒绝支付费用。第十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准确地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统计资料。机动车维修统计资料内容及统计报表式样由交通部统制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向社会公布本地区机动车维修统计数据,供公众查阅和使用。第章维修质量第十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行业或者地方的维修标准和规范进行维修。尚无标准或规范的,参照机动车生产企业提供的维修人员,并要求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和与违法违规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查询复制与违法违规行为有关的维修台帐票据凭证文件及其他资料,核对与违法违规行为有关的技术资料在违法行为查获地进行摄影摄像取证检查与违法违规行为有关的器具,必要时可以责令当事人暂停相关营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依法先行登记保存,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转移隐匿或销毁。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记录,并按照规定归档。当事人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第十条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接受执法人员的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第十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正常的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的财物,不得谋取部门和个人利益。第十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所发现的维修违法行为,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并实施处罚或采取相应的行政措施。第章法律责任第十条违反本规档案管理制度人员培训制度设备管理制度及配件管理制度等相关管理制度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具体要求应按照机动车维修业开业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尚未规定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据本条规定条件,可制定和执行地方标准。第十条从事特约维修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具备整车维修企业开业条件的要求。第十条从事危险品运输车辆维修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具备整车维修企业开业条件有与其作业内容相适应的专用维修车间和设备设施,并设置明显的指示性标志有完善的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有相应的安全管理和测试分析人员有齐全的安全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第十条从事机动车维修救援服务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符合整车维修企业开业条件,并具备不少于辆机动车维修救援专用车辆。第十条从事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品牌过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违法所得难以确定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万元的,按照其违法经营时间在个月以下的,处以万元的罚款违法经营时间每超过个月增加万元的罚款,但罚款额最高为万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条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转让出租的有关证件,处以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于接受非法转让出租的受让方,应当按照第十条的规定处罚。第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分为汽车维修企业摩托车维修企业和其他机动车维修企业。汽车维修企业按照规模大小和竣工检验能力不同分为类整车维修企业类整车维修企业和类专项维修企业业户。整车维修企业可以根据许可项目,从事整车故障诊断维护修理和竣工检验工作。专项维修企业业户可以根据许可项目,分别从事汽车发动机车身电机动车行业维修管理规定网络版的汽车维修行业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机动车行业维修管理规定网络版。机动车维修工时单价标准,由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报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后执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公告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报备的维修工时单价和工时定额。机动车生产企业可将其车型维修工时定额报交通部发布后全国统执行。第十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使用规定的结算票据,并向用户交付维修结算清单。维修结算清单中,工时费与材料费应分项计算。维修结算清单格式和内容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制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出具规定的结算票据的,托修方有权拒绝支付费用。第十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准确地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统计资料。机动车维修统计资料内容及统计报表式样由交通部统制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向社会公布本地区机动车维修统计数据,供公众查阅和使用。第章维修质量第十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行业或者地方的络版。第十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机动车维修执法队伍建设,对执法人员开展法制知识和机动车维修管理业务培训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执行公务。第十条上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下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行政执法和管理活动的监督检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执法监督制度,实行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及时纠正执法和管理过程中的和不当行为。第十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创造条件推行电子政务,鼓励运用信息化技术手段,实施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监督和管理。第十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执法人员可以进入相关的单位作业现场进行检查。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名以上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询问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并要求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和与违法违规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查询复制与违法违规行为有关的维修台帐票据凭证文件及其他资料,核对与和级维护机动车修理是为恢复机动车完好技术状况或工作能力及寿命而进行的作业,主要包括机动车整车修理总成修理和零部件修理等。特约维修经营者是指经车辆生产企业授权从事质量保证期内售后特约维修服务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危险品车辆维修指运输易燃易爆腐蚀放射性剧毒等性质货物的机动车维修和燃气机动车的维修,不包含对危险品运输车辆罐体等的维修。质量信誉指维修企业的经营能力管理水平维修质量诚信经营规范服务员工培训等方面素质的综合评价。第十条自备车辆维修可参照本规定执行。第十条外商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采用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独资形式投资机动车维修经营。第十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等相关许可证件工本费收费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交通主管部门核定。第十条本办法由交通部负责解释。第十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年月日交通部国家经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修档案和报送统计资料的违反本规定其他有关规定的。第十条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按照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索取收受他人财物谋取个人利益的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第十条当事人对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十章附则第十条本办法中下列有关用语含义是机动车维修包含机动车维护和机动车修理。机动车维护是为维持机动车完好技术状况或工作能力而进行的作业,主要包括日常维护级维护和级维护机动车修理是为恢复机动车完好技术状况或工作能力及寿命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万元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条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对机动车进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后,不签发或者签发虚假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且超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元的,处以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机动车维修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条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使用不合格或达不到标准要求的仪器设备和计量器具进行检测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条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不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进行机动车维修质量或者综合性能检测的,由县级以上进行的作业,主要包括机动车整车修理总成修理和零部件修理等。特约维修经营者是指经车辆生产企业授权从事质量保证期内售后特约维修服务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危险品车辆维修指运输易燃易爆腐蚀放射性剧毒等性质货物的机动车维修和燃气机动车的维修,不包含对危险品运输车辆罐体等的维修。质量信誉指维修企业的经营能力管理水平维修质量诚信经营规范服务员工培训等方面素质的综合评价。第十条自备车辆维修可参照本规定执行。第十条外商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采用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独资形式投资机动车维修经营。第十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等相关许可证件工本费收费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交通主管部门核定。第十条本办法由交通部负责解释。第十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年月日交通部国家经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汽车维修行业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机动车行业维修管理规定网机动车维修工时单价标准,由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报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后执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公告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报备的维修工时单价和工时定额。机动车生产企业可将其车型维修工时定额报交通部发布后全国统执行。第十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使用规定的结算票据,并向用户交付维修结算清单。维修结算清单中,工时费与材料费应分项计算。维修结算清单格式和内容由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