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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规定(网络版) 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规定(网络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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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由民航局认定的境内检验机构进行。进口机场设备样品检测合格的,制造商应当将能够证明具备质量致性的材料提交民航局认定的检验机构审核。第十条进口机场设备样品申请在境内检验机构进行检测的,制造商所提供的申请材料足以证明其具备质量致性时,可以不对制造商的质量致性进行实地审核。第十条对于进口数量较少境外无互认检验机构的机织。第条民航局对机场设备的检验使用实施安全监督管理,制定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认定检验机构,发布机场设备目录和合格的机场设备通告,建立机场设备信息系统。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对辖区内机场设备的使用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第条检验机构对机场设备进行检验,并对检验结论负责。第条机场设备制造商使用单位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加强机场设备安全和节能管理,建立健全机场设备安全和节能责任制度。本规定所称机场设备制造商以下简称制造商,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生产机场设备并以其名义颁发产品合格证的企业,堂年月日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规定第章总则第条为了规范和加强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保证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的安全适用,保障航空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第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的检验使用和安全管理。本规定所称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以下简称机场设备,是指在民用机场含军民合用机场的民用部分内使用,保障机场运行航空器飞行和地面作业安全的航空器地面服务设备目视助航及其相关设备和其他地面服务设备等。机场设备目录见本规定附录。第条机场条检验机构根据制造商的书面申请,依据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对机场设备的合格性进行检验。第十条制造商的书面申请应当同时提交如下材料机场设备结构原理生产工艺技术参数关键部件清单及其性能指标执行的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等技术资料所申请机场设备的知识产权状况说明以及在生产与技术运用方面无违法行为的声明按照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编制的自行检测规程及自行检测报告设备使用及维护说明书营业执照复印件,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情况,设备设施和工作场所情况,质量保证安全管理和岗位责任等制度情况民航局要求的其他材料。第十条检验机构应当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规定网络版。检验机构作出通过或者不通过审核的结论,应当于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制造商。第十条对已获通告的有关目视助航及其相关设备的制造商,检验机构应当每两年对其进行次质量致性审核对已获通告的其他机场设备的制造商,检验机构应当每年对其进行次质量致性审核并可以在两次审核之间进行次抽查。检验机构应当对目视助航及其相关设备制造商生产的库存或在用机场设备随机抽样检测,可以对其他机场设备制造商生产的库存或者在用机场设备进行随机抽样检测。第十条制造商未通过质量致性审核的,检验机构应当撤销对其机场设备检验合格的结论,并及时报告民航全的设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第条经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认定的机场设备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机场设备,由民航局以通告的形式公布。未经民航局认定的机场设备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机场设备,不得在民用机场内使用。本规定所称机场设备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是指经民航局认定,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依法从事机场设备检验的法人或者法人授权组织。第条民航局对机场设备的检验使用实施安全监督管理,制定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认定检验机构,发布机场设备目录和合格的机场设备通告,建立机场设备信息系以内,制造商已经通过同类机场设备质量致性审核的,可以豁免有关审核。第十条进行质量致性审核时,检验机构应当现场复核有关申请材料内容,查验制造商是否具有与生产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查验制造商是否具有与生产以及出厂检验相适应的设备设施和工作场所,评估有关质量保证安全管理和岗位责任等制度体系是否健全。第十条检验机构在组织开展质量致性审核时,不得提前通知制造商。第十条对于质量致性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制造商采取措施解决以后,检验机构应当对其进行复核。第十条检验机构应当对质量致性审核情况做出详细记录,编制质量致性审核报告性能负责,不得生产不符合安全性能要求和能效指标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机场设备。第十条制造商应当按要求向检验机构提供机场设备的相关资料和必要的检测条件,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第十条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时,制造商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开放有关的生产设施设备档案材料等。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规定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规定已于年月日经第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年月日起施行。部长杨传堂年月日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规定第章总则第条为了规范和加强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保证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的安全适用,保障航空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民航局。检验合格报告应当包含机场设备的名称型号以及制造商名称地址邮编联系方式和检测报告质量致性审核报告及其他有关情况说明。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规定网络版。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对辖区内机场设备的使用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第条检验机构对机场设备进行检验,并对检验结论负责。第条机场设备制造商使用单位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加强机场设备安全和节能管理,建立健全机场设备安全和节能责任制度。本规定所称机场设备制造商以下简称制造商,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生产机场设备并以其名义颁发产品合格证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第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的检验使用和安全管理。本规定所称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以下简称机场设备,是指在民用机场含军民合用机场的民用部分内使用,保障机场运行航空器飞行和地面作业安全的航空器地面服务设备目视助航及其相关设备和其他地面服务设备等。机场设备目录见本规定附录。第条机场设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符合安全适用节能环保的原则。其他未列入机场设备目录,在民用机场内使用,保障机场运行航空器飞行和地面作业安第十条质量致性发生重大变化时,制造商应当将有关变化情况及时报告检验机构,检验机构应当重新对制造商进行质量致性审核。第章进口机场设备第十条进口机场设备的检验可以由与境内检验机构互认的境外检验机构进行,或由民航局认定的境内检验机构进行。进口机场设备样品检测合格的,制造商应当将能够证明具备质量致性的材料提交民航局认定的检验机构审核。第十条进口机场设备样品申请在境内检验机构进行检测的,制造商所提供的申请材料足以证明其具备质量致性时,可以不对制造商的质量致性进行实地审核。第十条对于进口数量较少境外无互认检验机构的机致性审核的,可以豁免有关审核。第十条进行质量致性审核时,检验机构应当现场复核有关申请材料内容,查验制造商是否具有与生产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查验制造商是否具有与生产以及出厂检验相适应的设备设施和工作场所,评估有关质量保证安全管理和岗位责任等制度体系是否健全。第十条检验机构在组织开展质量致性审核时,不得提前通知制造商。第十条对于质量致性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制造商采取措施解决以后,检验机构应当对其进行复核。第十条检验机构应当对质量致性审核情况做出详细记录,编制质量致性审核报告。检验机构作出通过或者不通过审核的结设备登记或安全技术档案信息发生变化时,使用单位应当及时报机场管理机构更新。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有关登记或者更新信息后的个工作日内,将有关登记或者更新的信息录入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信息系统。第十条使用单位对设备主体结构主要部件或操作系统进行改造升级的,应当获得原制造商的认可,或重新检验合格后方可继续投入使用。第十条使用中的机场设备出现下列情况之的,使用单位应当及时报告机场管理机构和民航地区管理局发现机场设备存在安全隐患或设计缺陷的机场设备在运行过程中发生运行事故出现严重故障航空器地面事故征候或者其他与民用航。第十条检验机构可以就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向民航局提出意见或者建议。第十条检验机构及工作人员不得接受任何可能对检验结论产生影响的资助,不得在检验中弄虚作假。第十条检验机构检验能力下降以致不能胜任检验工作或相关资质被取消时,应当及时报告民航局。民航局取消认定,并以通告形式公布。第章检验第节般规定第十条机场设备的检验,包括对机场设备样品的检测和对制造商产品质量致性保证条件的审核。本规定所称制造商产品质量致性保证条件以下简称质量致性,是指制造商保证生产出的机场设备与检测合格的机场设备样品质量致所应具备的条件。第十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第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的检验使用和安全管理。本规定所称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以下简称机场设备,是指在民用机场含军民合用机场的民用部分内使用,保障机场运行航空器飞行和地面作业安全的航空器地面服务设备目视助航及其相关设备和其他地面服务设备等。机场设备目录见本规定附录。第条机场设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符合安全适用节能环保的原则。其他未列入机场设备目录,在民用机场内使用,保障机场运行航空器飞行和地面作业安。检验机构作出通过或者不通过审核的结论,应当于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制造商。第十条对已获通告的有关目视助航及其相关设备的制造商,检验机构应当每两年对其进行次质量致性审核对已获通告的其他机场设备的制造商,检验机构应当每年对其进行次质量致性审核并可以在两次审核之间进行次抽查。检验机构应当对目视助航及其相关设备制造商生产的库存或在用机场设备随机抽样检测,可以对其他机场设备制造商生产的库存或者在用机场设备进行随机抽样检测。第十条制造商未通过质量致性审核的,检验机构应当撤销对其机场设备检验合格的结论,并及时报告民航的结论。第十条进口机场设备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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