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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港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管理规定(网络版) 烟台港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管理规定(网络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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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及有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本规定。第条本规定适用于在烟台港及其附近水域以下简称本港从事水上水下活动的切船舶设施及其所有人经营人和其他有关单位及人员。第条交通部烟台海上安全监督局即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台港务监督是对本港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止船舶污染水域实施统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第章航行和停泊第引航员引航锚地与码头装卸点之间锚地内及各锚地之间码头泊位之间移位个船长及以上。烟台港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管理规定网络版。第十条装卸危险货物的码头,应经主管机关许可,并按主管机关的要求划定安全作业区,配备安全防护消防防污染通信照明等设备及工属具,制定安全作业规程和应急防范措施。第十条客船客渡船严禁载运危险货物。第十条船舶装卸危险货物,码头作业单位应凭据主管机关签发的船舶装载危险货物准单组织作业,并应在作业前报告主管机关。第章交通事故第十条船舶设施在本港发生海上交通事故,应立即向主管机关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装载损失情况事故交通事故,有沉没或其它影响水上交通安全的危险时,应采取有效措施,驶离水道航道或其它主要通航区域。烟台港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管理规定烟台港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管理规定年月日交通部交安监发号文发布章总则第条为加强烟台港水上交通管理,保障船舶设施和人命财产的安全,防止船舶污染水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及有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本规定。第条本规定适用于在烟台港及其附近水域以下简称本港从事水上水下活动的切船舶设施及其所有人经营人和其他有关单位及人员。第条交通部烟台海上安全监督局即中华人民共可进出西港区或在西港区内移泊上绿下红的旗号或灯号表示批准船舶同时进出东西港区或分别在东西港区内或在两港区之间移泊。第十条本港风力超过级时,信号台不显示第十条所规定的旗号。第十条船舶使用甚高频无线电话与其他单位通信,应首先在第十频道呼叫烟台话台,再按话台指定的频道通话。第十条在本港航行船舶应在甚高频无线电话第频道守听锚泊船舶应在甚高频无线电活第十频道守听。本港风力超过级时,所有在港停泊船舶都应在甚高频无线电话第十频道昼夜守听。第十条除遇险或紧急情况外,未经主管机关批准,船舶在港内不得使用无线电中短波发射装置火箭火焰信号信号枪。第十条严禁烟台港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管理规定网络版,高速船艇不得超过在港界线之内其它水域航行时,不得超过,高速船艇不得超过。本条第款的规定,并不免除船舶未按当时情况下使用安全航速的责任。第十条船舶在港内航行移泊时,船上的附属艇筏吊杆和舷梯等不得伸出舷外靠泊作业时,不得伸出外舷。第十条除协助船舶靠离泊作业外,拖船拖带船舶或物体时,在东西港区内只限旁拖艘或件,禁止尾拖在其它水域内拖带,自拖船船尾至被拖船或被拖物体尾部的总长度不得超过百米。第节停泊第十条本港第引航检疫锚地和避风锚地供总吨以下的船舶和经主管机关批准的船舶锚泊第引航检疫锚地供各类船日至次年月日每两天接收次。从事接收船舶垃圾的作业单位,必须持有主管机关签发的许可证。第十条船舶向空气中排放烟尘等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法规规定的排放标准。第十条船舶在本港排放生活污水应符合国家关于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客船水上定点的旅游设施不得在本港水域排放生活污水。第十条本港对总吨以下货船和总吨以下油船的机舱污水排放系统实行铅封制度。船舶在本港清除残余油类或含油污水,必须经主管机关批准,并由指定的单位进行。烟台港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管理规定网络版。第十条凡装有甚高频无线电话的船舶进出东西港区靠离专用码头或在港内移泊,应通过区北边线,航向分别为。烟台长山水道推荐航线起止于警戒区西北边线,航向分别为。其它用语的含义均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相同。第十条本规定未及事项,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国际公约执行。第十条本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批准,由交通部烟台海上安全监督局即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台港务监督负责解释。第十条本规定自年月日起施行,本港以前发布的有关港口水上交通监督管理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第十条船舶在东西港区内航行时,严禁追越。第十条船舶在东西港区内航行时,航行速度不得超过或在港内移泊,不需向信号台申请,但必须严格遵守本港有关航行规定,注意船舶动态,加强了望,谨慎驾驶。第十条信号台批准船舶进出港或移泊的申请后,在烟台山灯塔上日间用旗号,夜间用灯号显示下列相应信号绿色旗号或绿色灯号表示船舶可进出东港区或在东港区内移泊红色旗号或红色灯号表示船舶可进出西港区或在西港区内移泊上绿下红的旗号或灯号表示批准船舶同时进出东西港区或分别在东西港区内或在两港区之间移泊。第十条本港风力超过级时,信号台不显示第十条所规定的旗号。第十条船舶使用甚高频无线电话与其他单位通信,应首先在第十频道呼叫烟台话台,再按话台指定的频道通话。或紧急情况外,未经主管机关批准,船舶在港内不得使用无线电中短波发射装置火箭火焰信号信号枪。第十条严禁船舶使用甚高频无线电话谈论与正常业务无关的内容。第十条军事船舶进出本港的信号管理,按主管机关与有关部队之间的协议执行。第章安全保障第节交通环境第十条在本港进行水上水下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应附具有关批文和资料,向主管机关申请核发施工许可证或批准文件。第十条未经主管机关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本港设置海产养殖设施或从事其它有碍船舶航行安全的活动。第十条各码头和航道的所有人,每年应向主管机关报送次所属码头航道的最新资料,其内容应包括航道回船区船槽十条在本港航行船舶应在甚高频无线电话第频道守听锚泊船舶应在甚高频无线电活第十频道守听。本港风力超过级时,所有在港停泊船舶都应在甚高频无线电话第十频道昼夜守听。第十条船舶进行油类作业,应提前向主管机关书面申请批准。作业前,船与岸或船与船之间应签定书面油类作业协议,对作业中使用的泵压或泵量的确定,以受油方为主,双方须严格执行。第十条船舶进行油类作业,应采取铺设围油栏及其它有效措施,防止造成水域污染。第十条船舶进行散装油类货物作业,应在主管机关核准的码头或指定的锚地进行。第十条本港对船舶垃圾和废弃物实行强制接收,每年月日至月日每天接收次,月烟台港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管理规定烟台港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管理规定年月日交通部交安监发号文发布章总则第条为加强烟台港水上交通管理,保障船舶设施和人命财产的安全,防止船舶污染水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及有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本规定。第条本规定适用于在烟台港及其附近水域以下简称本港从事水上水下活动的切船舶设施及其所有人经营人和其他有关单位及人员。第条交通部烟台海上安全监督局即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台港务监督是对本港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止船舶污染水域实施统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第章航行和停泊第,东水道航路北边线是下列个地理位置的连线沙尾灯浮标东水道航路南边线是下列个地理位置的连线烟台山灯塔警戒区是指圆心为半径为海里及圆心为半径为海里的两圆水域和与两圆相切的两切线之间的水域。烟台成山交通事故第十条船舶设施在本港发生海上交通事故,应立即向主管机关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装载损失情况事故原因及救助要求,在内向主管机关递交海上交通事故报告书,并接受调查处理。第十条船舶设施在本港以外水域发生海上交通事故,如第个抵达港是本港,应在抵港后内向主管机关递交海上交通事故报告书,并接受调查处理。第章处罚第十条对违反本规定的船舶设施有关单位和人员,主管机关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第十条受到处罚的当事人对主管机关所给予的处罚不服的,可以在自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日内,申请主管机关的上级机关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愈期不申请复议或甚高频无线电话第频道向信号台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行动。如船舶在其申请获准后尚未行动,原已获准的信号自动撤消。第十条船舶因甚高频无线电话故障,不能使用甚高频无线电话通信时,可使用灯光信号与信号台通信。禁止船舶使用声号申请信号。第十条未装有甚高频无线电话的船舶进出东西港区或在港内移泊,不需向信号台申请,但必须严格遵守本港有关航行规定,注意船舶动态,加强了望,谨慎驾驶。第十条信号台批准船舶进出港或移泊的申请后,在烟台山灯塔上日间用旗号,夜间用灯号显示下列相应信号绿色旗号或绿色灯号表示船舶可进出东港区或在东港区内移泊红色旗号或红色灯号表示船十条在本港航行船舶应在甚高频无线电话第频道守听锚泊船舶应在甚高频无线电活第十频道守听。本港风力超过级时,所有在港停泊船舶都应在甚高频无线电话第十频道昼夜守听。第十条船舶进行油类作业,应提前向主管机关书面申请批准。作业前,船与岸或船与船之间应签定书面油类作业协议,对作业中使用的泵压或泵量的确定,以受油方为主,双方须严格执行。第十条船舶进行油类作业,应采取铺设围油栏及其它有效措施,防止造成水域污染。第十条船舶进行散装油类货物作业,应在主管机关核准的码头或指定的锚地进行。第十条本港对船舶垃圾和废弃物实行强制接收,每年月日至月日每天接收次,月,高速船艇不得超过在港界线之内其它水域航行时,不得超过,高速船艇不得超过。本条第款的规定,并不免除船舶未按当时情况下使用安全航速的责任。第十条船舶在港内航行移泊时,船上的附属艇筏吊杆和舷梯等不得伸出舷外靠泊作业时,不得伸出外舷。第十条除协助船舶靠离泊作业外,拖船拖带船舶或物体时,在东西港区内只限旁拖艘或件,禁止尾拖在其它水域内拖带,自拖船船尾至被拖船或被拖物体尾部的总长度不得超过百米。第节停泊第十条本港第引航检疫锚地和避风锚地供总吨以下的船舶和经主管机关批准的船舶锚泊第引航检疫锚地供各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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