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单位需要继续从事相关活动的,应当于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个月前,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提出延续申请。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第十条禁止无许可证擅自从事或者不按照许可证规定的活动种类和范围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禁止委托未取得相应许可证的单位进行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禁止伪造变造转让许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条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单位不按照许可证规定的活动种类和范围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的,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2、“.....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年修订网络版。第十条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单位变更单位名称地址或者法定代表人,未依法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的,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第十条单位伪督检查时,应当对检查的内容发现的问题以及处理情况作出记录,并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签字确认。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第十条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检查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并为被检查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检查人员不得滥用职权侵犯企业的合法权益,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财物。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检查人员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民用核安全设备经营活动......”。
3、“.....第十条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业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的管理,督促本行业民用核设施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年修订年月日国务院令第号发布根据年月日国务院令第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依据年月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号修订目录第章总则第章标准第章许可第章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第章进出口第章监督检查第章法律责任第章附则第章总则第条为了加强对民用核安全设备的监督管理,保证民用核设施的安全运行,预防核事故,保障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健康,保护环境,促进核能事业的顺利发展,制定本条例。第条本条例所称民用核安全设备,是指在民用核设施中使用的执行核安全功能的设备,包括核安全机械设备和核安全电气设备......”。
4、“.....第十条尚未制定相应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单位应当采用经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认可的标准。第章许可第十条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领取许可证。第十条申请领取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或者无损检验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具有法人资格有与拟从事活动相关或者相近的工作业绩,并且满年以上有与拟从事活动相适应的经考核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中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焊接和无损检验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有与拟从事活动相适应的工作场所设施和装备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以及符合核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质量保证大纲。申请领取民用核安全设备益,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财物。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检查人员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民用核安全设备经营活动......”。
5、“.....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第十条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业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的管理,督促本行业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核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章法律责任第十条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及其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检查人员有下列行为之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依照本条例规定颁发许可证的发现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位需要继续从事相关活动的,应当于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个月前,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提出延续申请。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第十条禁止无许可证擅自从事或者不按照许可证规定的活动种类和范围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
6、“.....禁止伪造变造转让许可证。第章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第十条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单位,应当提高核安全意识,建立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确保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质量和可靠性。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对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进行质量管理和过程控制,做好无损检验单位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责令停止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未按照规定编制项目质量保证分大纲并经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审查同意的在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和安装活动开始前,未按照规定将有关文件报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备案的未按照规定进行年度评估并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提交评估报告的。第十条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单位出具虚假无损检验结果报告的,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7、“.....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条民用核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条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单位未按照民用核安全设备标准进行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的,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禁止使用相关设计设备,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条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单位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8、“.....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吊销其资格证书。第十条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违反操作规程导致无损检验结果报告严重的,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吊销其资格证书。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年修订网络版。第十条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对检查的内容发现的问题以及处理情况作出记录,并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签字确认。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第十条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检查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并为被检查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检查人员不得滥用职权侵犯企业的合法权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单位变更许可证规定的活动种类或者范围的,应当按照原申请程序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第十条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许可证有效期为年......”。
9、“.....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单位需要继续从事相关活动的,应当于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个月前,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提出延续申请。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第十条禁止无许可证擅自从事或者不按照许可证规定的活动种类和范围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禁止委托未取得相应许可证的单位进行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禁止伪造变造转让许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领取许可证。第十条申请领取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或者无损检验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具有法人资格有与拟从事活动相关或者相近的工作业绩,并且满年以上有与拟从事活动相适应的经考核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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