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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条电信部门为党和国家的通信服务,经常接触国家机密。
全查。
第条电信通信工作人员必须充分认识保守国家机密的重要性,养成良好的保密习惯,自觉遵守和严格执行通信保密的各项规定。
邮电部关于电信通信保密暂行规定网络版。
电信通信工作人员在接续电话传递电报营业服务业务宣传机线维护以及对外联系业务工作时,都必须注意通信号台不予查号。
邮电部关于电信通信保密暂行规定第章总则第条为保守党和国家的通信机密,根据国家公布的保守国家机密暂行条例及年邮电部党委颁发的邮电部门保守国家机密暂行条例精神,结合当前电信部门的具体情况,制订本暂行规定。
第条电信部门为党和国家的通信服务,经常接线的地方,必须征求用户同意后,方准在无线电路上接续。
接续电话时,必须严格执行复述证实制度。
不得接重电路或用户线,防止接错接重失密。
接续电话过程中必须进行监听时,每次监听时间不得超过秒钟,严禁在条电路上或个用户通话中连续监听。
特设专线台用户通话中不准监听。
邮电部关于电信通信保密暂行规定网络版出投送。
投送电报必须使用报袋,严防丢失错投。
未经送妥的电报,不得让人拆阅投送人员未经上级批准,不得私拆电报。
各类电报的报底纸条,在传递处理过程中,必须保持完整无缺,严格按照规定交接收存保管和调阅,防止丢失短缺。
报底纸条回单等除因工作需要调阅外,不得携带的联络电话或电路无联络电话或电路的,应按规定手续挂发业务电话,不得直接接入通信电路联系。
长途线路维护人员外出工作时,应使用巡房线包括电缆中联络电路,不得随意调换线位。
如无巡房线,应在指定的线对上,按照规定的时间出试联系,不得影响用户使用。
如遇正在通报通事责任。
第十条各省市自治区邮电管理局应对所属各局站通信保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对重大失泄密事故,应追究责任,严肃处理,并及时向邮电部请示报告各类电报必须按照规定的路由分发传递绕转或重发电报,必须按规定制度办理,防止错发失密。
各类来报必须严密封固,方可求经有线电路接续的长途电话,应保证全程经有线电路接续。
有线电路发生障碍或仅通无线的地方,必须征求用户同意后,方准在无线电路上接续。
接续电话时,必须严格执行复述证实制度。
不得接重电路或用户线,防止接错接重失密。
接续电话过程中必须进行监听时,每次监听时间不得信通信工作人员必须充分认识保守国家机密的重要性,养成良好的保密习惯,自觉遵守和严格执行通信保密的各项规定。
特设专线台用户通话中不准监听。
在接续电话过程中,不得让用户听到局间通报和局间局内的业务联系情况。
接续长途电话时,受话局不得将保密电话号码告知发话局和过秒钟,严禁在条电路上或个用户通话中连续监听。
电路中发现明显可认的串报或听得清的可懂串话,应立即消除,防止泄密。
由于技术原因,必须在通信电路线路上监听电路线路质量时,每次监听时间,最多不得超过半分钟,重要专线不得监听。
机线维护人员与有关局站联系,应使用专邮电部关于电信通信保密暂行规定第章总则第条为保守党和国家的通信机密,根据国家公布的保守国家机密暂行条例及年邮电部党委颁发的邮电部门保守国家机密暂行条例精神,结合当前电信部门的具体情况,制订本暂行规定。
第条电信部门为党和国家的通信服务,经常接触国家机密。
全泄密事故,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认真查明原因,严肃处理。
事故情况处理结果,应及时向省市自治区邮电管理局请示报告。
第十条各局站每年应进行次全面性的通信保密检查,检查所属各单位通信保密的规定制度执行情况,总结经验教训,采取措施,堵塞漏洞,确保通信安全。
对通信暂行规定网络版。
电信通信工作人员在接续电话传递电报营业服务业务宣传机线维护以及对外联系业务工作时,都必须注意通信保密,如用户询问涉及保密事项,应婉言谢绝,不予答复。
通信机房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外单位进入通信机房参观或学习,必须办理批准手续。
用户来局洽谈,应待通报通话完毕后再行联系。
邮电部关于电信通信保密暂行规定网络版。
特设专线和党政市话专用局用户挂发的长途电话,防空情报电话特种电话紧急调度电话首长电话和会议电话,以及用户要求经有线电路接续的长途电话,应保证全程经有线电路接续。
有线电路发生障碍或仅通过秒钟,严禁在条电路上或个用户通话中连续监听。
电路中发现明显可认的串报或听得清的可懂串话,应立即消除,防止泄密。
由于技术原因,必须在通信电路线路上监听电路线路质量时,每次监听时间,最多不得超过半分钟,重要专线不得监听。
机线维护人员与有关局站联系,应使用专出投送。
投送电报必须使用报袋,严防丢失错投。
未经送妥的电报,不得让人拆阅投送人员未经上级批准,不得私拆电报。
各类电报的报底纸条,在传递处理过程中,必须保持完整无缺,严格按照规定交接收存保管和调阅,防止丢失短缺。
报底纸条回单等除因工作需要调阅外,不得携带各局站每年应进行次全面性的通信保密检查,检查所属各单位通信保密的规定制度执行情况,总结经验教训,采取措施,堵塞漏洞,确保通信安全。
对通信保密工作有显著成绩的,应予表扬或奖励对违反通信保密规定的,应根据具体情况和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行政纪律处分,直至追究刑邮电部关于电信通信保密暂行规定网络版密工作有显著成绩的,应予表扬或奖励对违反通信保密规定的,应根据具体情况和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行政纪律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各省市自治区邮电管理局应对所属各局站通信保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对重大失泄密事故,应追究责任,严肃处理,并及时向邮电部请示报告出投送。
投送电报必须使用报袋,严防丢失错投。
未经送妥的电报,不得让人拆阅投送人员未经上级批准,不得私拆电报。
各类电报的报底纸条,在传递处理过程中,必须保持完整无缺,严格按照规定交接收存保管和调阅,防止丢失短缺。
报底纸条回单等除因工作需要调阅外,不得携带和使用规定以外的呼号频率,不准利用通信设备收听广播不准带引无关人员进入通信机房不准在公共场所谈论和在私人通信中涉及通信机密。
第十条电信通信工作人员负有保守通信机密的责任,如发现他有有失泄密情事的,应及时向上级反映,并主动设法补救。
第十条各局站对发生的有关规定外,必须严格遵守下列通信保密纪律严禁窃听电话,私自翻阅抄录电报及有关用户使用通信怀脱胎换骨的各项记录严禁与规定以外的通信对象联系和使用规定以外的呼号频率,不准利用通信设备收听广播不准带引无关人员进入通信机房不准在公共场所谈论和在私人通信中涉务,应由营业部门负责接待,不得直接进入通信机房。
第章保密纪律及保密检查第十条电信通信工作人员除遵守国家机密的法律法令和有关规定外,必须严格遵守下列通信保密纪律严禁窃听电话,私自翻阅抄录电报及有关用户使用通信怀脱胎换骨的各项记录严禁与规定以外的通信对象联过秒钟,严禁在条电路上或个用户通话中连续监听。
电路中发现明显可认的串报或听得清的可懂串话,应立即消除,防止泄密。
由于技术原因,必须在通信电路线路上监听电路线路质量时,每次监听时间,最多不得超过半分钟,重要专线不得监听。
机线维护人员与有关局站联系,应使用专底间,也不得借与无关人员。
报底间除报底管理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私自进入。
保管期满的报底纸条,如售与当地纸厂化浆的,必须严密包装,指派专人负责押运,直至投池化浆,严防中途丢失。
如当地没有纸厂,应及时焚毁,严禁远程运售,也不得作其他使用。
邮电部关于电信通信保事责任。
第十条各省市自治区邮电管理局应对所属各局站通信保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对重大失泄密事故,应追究责任,严肃处理,并及时向邮电部请示报告各类电报必须按照规定的路由分发传递绕转或重发电报,必须按规定制度办理,防止错发失密。
各类来报必须严密封固,方可全国各局站必须严格遵守和贯彻执行保守国家机密的法律法令和有关规定,做好通信保密工作。
第条全国各局站领导人员,必须经常对电信通信工作人员包括营业值机处理投递机线维护及生产管理等人员,下同,进行保密教育和纪律教育,并对所属各单位通信保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条通信机密。
第十条电信通信工作人员负有保守通信机密的责任,如发现他有有失泄密情事的,应及时向上级反映,并主动设法补救。
第十条各局站对发生的失泄密事故,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认真查明原因,严肃处理。
事故情况处理结果,应及时向省市自治区邮电管理局请示报告。
第十邮电部关于电信通信保密暂行规定网络版出投送。
投送电报必须使用报袋,严防丢失错投。
未经送妥的电报,不得让人拆阅投送人员未经上级批准,不得私拆电报。
各类电报的报底纸条,在传递处理过程中,必须保持完整无缺,严格按照规定交接收存保管和调阅,防止丢失短缺。
报底纸条回单等除因工作需要调阅外,不得携带密,如用户询问涉及保密事项,应婉言谢绝,不予答复。
通信机房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外单位进入通信机房参观或学习,必须办理批准手续。
用户来局洽谈业务,应由营业部门负责接待,不得直接进入通信机房。
第章保密纪律及保密检查第十条电信通信工作人员除遵守国家机密的法律法令事责任。
第十条各省市自治区邮电管理局应对所属各局站通信保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对重大失泄密事故,应追究责任,严肃处理,并及时向邮电部请示报告各类电报必须按照规定的路由分发传递绕转或重发电报,必须按规定制度办理,防止错发失密。
各类来报必须严密封固,方可国家机密。
全国各局站必须严格遵守和贯彻执行保守国家机密的法律法令和有关规定,做好通信保密工作。
第条全国各局站领导人员,必须经常对电信通信工作人员包括营业值机处理投递机线维护及生产管理等人员,下同,进行保密教育和纪律教育,并对所属各单位通信保密工作进行监督在接续电话过程中,不得让用户听到局间通报和局间局内的业务联系情况。
接续长途电话时,受话局不得将保密电话号码告知发话局和发话人,如需要知道电话号码,请发话人直接向受话用户查询。
保密电话号码指规定范围内的保密电话以及该用户的名称住址,不得登入普通电话号码簿应待通报通话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