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第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第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有下列情形之的......”。
2、“.....第十条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申请人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有关投标人的规定。投标保证金比例最新招投标法实施细则第章开标评标和中标第十条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投标人少于个的,不得开标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第十条国家实行统的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管理办法。具体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组建综合评标专家库。第十条除招标投标法第十条第款规定的特殊招标项目外,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评标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第十条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逾期送达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3、“.....并存档备查。第十条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并进行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前组成。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联合体各方在同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第十条投标人发生合并分立破产等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招标人。投标人不再具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或者其投标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其投标无效。第十条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有下列情形之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属于同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定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4、“.....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予以驳回。第十条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有权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调查有关情况,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必要时,行政监督部门可以责令暂停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对监督检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应当依法予以保密。第章法律责任第十条招标人有下列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行为之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招标投标法第十条的规定处罚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不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构成规避招标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十条的规定处罚。第十条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
5、“.....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对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不依法查处,或者不按照规定处理投诉不依法公告对招标投标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以直接或者间接明示或者暗示等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有下列情形之的,依法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法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求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或者要求对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公开招标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招标人以其指定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人或者中标人,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干涉评标活动,影响中标结果以其他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6、“.....第十条投标人发生合并分立破产等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招标人。投标人不再具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或者其投标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其投标无效。第十条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有下列情形之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属于同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不同投标人委托同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人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7、“.....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以上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第十条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招标人不按照规定对异议作出答复,继续进行招标投标活动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不能改正并影响中标结果的,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处理。第十条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招标业务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暂停定期限内从事招标业务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招标职业资格。第十条国家建立招标投标信用制度。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依法公告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等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决定......”。
8、“.....对单位直接的专家成员。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非因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事由,不得更换依法确定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更换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评标委员会成员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确定方式评标专家的抽取和评标活动进行监督。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担任本部门负责监督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第十条招标投标法第十条第款所称特殊招标项目,是指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保证胜任评标工作的项目。第十条招标人应当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必需的信息,但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其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规模和技术复杂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评标时间。超过分之的评标委员会成员认为评标时间不够的......”。
9、“.....第章投标第十条投标人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第十条与招标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的,可以邀请招标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有前款第项所列情形,属于本条例第条规定的项目,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第十条禁止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有下列情形之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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