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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劳工安全卫生法实施细则 台湾劳工安全卫生法实施细则

格式:word 上传:2026-01-04 19:28:10
凭检验化验或追究灾害责任等应用。第十条事业单位发生下列之职业灾害时,除采取必要急救抢救措施外,应以最迅速方式报工时之般体格检查。受雇期间之定期健康检查。处臵或接触有害物质期间或其前后之特殊健康检查。其他经中央主管机关指定之健康检查。体格检查及健康检查之项目方法标准及记录保存年限等由中央主管机关另定之。第十条雇主应依体格检查或健康检查结果,适当分配劳工工作。雇主依本法第十条规定因职业上原因变更劳工工作场所更换其工作缩训练计划课程及内容报请当地主管机关核备。第十条雇主依本法第十条宣导本法及有关安全卫生规定时,得以教育公告分发印刷品或集合报告等足使劳工周知之方式为之。劳工安全卫生法实施细则网络版。第十条本法第条第项所称代行检查机构,中央主管机关得斟酌实际需要,指定适当之行政机关学术机构事业机构或法人团体为之。第十条及记录保存年限等由中央主管机关另定之。其他本法及有关安全卫生规定及中央主管机关之规定事项。第十条事业单位承揽人及再承揽人分别雇佣劳工共同作业时,应分别指定劳工安全卫生管理人员实施自动检查,并受原事业单位指定之安全卫生负责人之指导与协调。前项之指导与协调,准用前条之规定。第十条依本细则第十条至第十条规定之劳工劳工安全卫生法实施细则网络版,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第十条事业单位应按月依本法第十条规定,向当地主管机关及检查机构报告职业灾害统计。前项报告表式,由中央主管机关另定之。第章罚则第十条本法所定之罚锾,由该主管机关执行之。第章附则第十条本细则自发布日施行第十条主管机关或检查机构应定期将其实施监督与检查结果分别报请中央主管机关核备。第十条劳工安全卫生法实施细则网络版。第十条本法第条第项所称代行检查机构,中央主管机关得斟酌实际需要,指定适当之行政机关学术机构事业机构或法人团体为之。第十条雇主依本法第条规定委由建筑师设计工作场所建筑物时,应于事前告知建筑师有关该建筑物之使用目的必要条件及本法有关安全卫生规定,其有关安全卫生之设计应经检查机构单位于发生灾害后,除采取前项必需措施外,应由检查机构或主管机关派员检查,非经检查人员许可不得移动或破坏现场。第十条主管机关或检查机构应于灾害检查后十日内将职业灾害检查报告书报经中央主管机关核定。第十条事业单位发现劳工罹患职业疾病或可疑职业病时,应于日内将经过情形报告检查机构及当地主管机关。前项报告方式及表格卫生管理人员,其资格任务及设臵办法,由中央主管机关另定之。第十条本法第十条所称中央主管机关指定具有危险性机械,系指本细则第条第款至第款及第款规定之机械。前项危险性机械之容量及各该机械操作人员之资格执照发给,由中央主管机关另定之。第十条雇主依本法第十条规定自行办理或委托办理安全训练时,应于事先将训练计划受训人查报告书报经中央主管机关核定。第十条事业单位发现劳工罹患职业疾病或可疑职业病时,应于日内将经过情形报告检查机构及当地主管机关。前项报告方式及表格,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第十条事业单位应按月依本法第十条规定,向当地主管机关及检查机构报告职业灾害统计。前项报告表式,由中央主管机关另定之。第章罚则第十条本法所定之罚及中央主管机关规定之必要事项报请中央主管机关核备。前项接受委托办理训练单位,应经中央主管机关认可。第项有关安全训练内容课程最少训练时间及其必要事项,由中央主管机关另定之。第十条事业单位以事业之全部或部分交付承揽时,应于事先告知该承揽人有关其事业工作场所环境危害因素及依本法及有关安全卫生规定应采取之措施。第十条检查员为执行劳工安全卫生有关事务,得随时进入事业单位,就其权责范围内询问有关人员检查有关文件或物品及拍摄照片等,并在必要限度内得奉准备据无偿携去工作场所使用或处理之物料样品及器具零件或配件,以凭检验化验或追究灾害责任等应用。第十条事业单位发生下列之职业灾害时,除采取必要急救抢救措施外,应以最迅速方式报主管机关或检查机构为执行劳工安全卫生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得着代行检查机构安全卫生服务机构代行检查人员及安全卫生技术服务人员,提出必要之报告记录帐册及有关文件或出面说明。第十条依本法第十条规定执行之部分或全部停工等,其停工日数由主管机关或检查机构视情节分别审酌决定之。使全部停工日数超过日以上之停工应报经中央主管明。第十条依本法第十条规定执行之部分或全部停工等,其停工日数由主管机关或检查机构视情节分别审酌决定之。使全部停工日数超过日以上之停工应报经中央主管机构核定之。主管机关或检查机构执行前项停工如有窒碍时,得请当地行政或警察机关协助。第十条如有紧急发生职业灾害致劳工严重伤害或死亡之虞必须立即停工者,得由检查员径予事前检查。第十条本法第条所称工作场所负责人,系指于该工作场所中代表雇主从事管理指挥或监督劳工工作之人员。第十条本法第十条规定之体格检查及健康检查如下雇佣劳工时之般体格检查。受雇期间之定期健康检查。处臵或接触有害物质期间或其前后之特殊健康检查。其他经中央主管机关指定之健康检查。体格检查及健康检查之项目方法标准及中央主管机关规定之必要事项报请中央主管机关核备。前项接受委托办理训练单位,应经中央主管机关认可。第项有关安全训练内容课程最少训练时间及其必要事项,由中央主管机关另定之。第十条事业单位以事业之全部或部分交付承揽时,应于事先告知该承揽人有关其事业工作场所环境危害因素及依本法及有关安全卫生规定应采取之措施。,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第十条事业单位应按月依本法第十条规定,向当地主管机关及检查机构报告职业灾害统计。前项报告表式,由中央主管机关另定之。第章罚则第十条本法所定之罚锾,由该主管机关执行之。第章附则第十条本细则自发布日施行第十条主管机关或检查机构应定期将其实施监督与检查结果分别报请中央主管机关核备。第十条无偿携去工作场所使用或处理之物料样品及器具零件或配件,以凭检验化验或追究灾害责任等应用。第十条事业单位发生下列之职业灾害时,除采取必要急救抢救措施外,应以最迅速方式报告检查机关及当地主管机关,检查机构接获报告后应即转报中央主管机关。发生死亡灾害时。发生灾害之罹灾人数在人以上时。其他经中央主管机关规定者。事业劳工安全卫生法实施细则网络版机构核定之。主管机关或检查机构执行前项停工如有窒碍时,得请当地行政或警察机关协助。第十条如有紧急发生职业灾害致劳工严重伤害或死亡之虞必须立即停工者,得由检查员径予先行停工,但应于十小时内报请所属检查机构核定之。第十条检查员执行职务时应出示检查证,必要时得请当地行政或警察机构协助。前项检查证由中央主管机关制发,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第十条事业单位应按月依本法第十条规定,向当地主管机关及检查机构报告职业灾害统计。前项报告表式,由中央主管机关另定之。第章罚则第十条本法所定之罚锾,由该主管机关执行之。第章附则第十条本细则自发布日施行第十条主管机关或检查机构应定期将其实施监督与检查结果分别报请中央主管机关核备。第十条之检查。第条本法第条第项所称经中央主管机关指定之具有危险性机械或设备如下锅炉。第十条主管机关或检查机构应定期将其实施监督与检查结果分别报请中央主管机关核备。第十条主管机关或检查机构为执行劳工安全卫生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得着事业单位之雇主管理人员工作人员或劳工,提出必要之报告记录工资卡及有关文件或出面说明。第十该机械操作人员之资格执照发给,由中央主管机关另定之。第十条雇主依本法第十条规定自行办理或委托办理安全训练时,应于事先将训练计划受训人员及中央主管机关规定之必要事项报请中央主管机关核备。前项接受委托办理训练单位,应经中央主管机关认可。第项有关安全训练内容课程最少训练时间及其必要事项,由中央主管机关另定之。第十行停工,但应于十小时内报请所属检查机构核定之。第十条检查员执行职务时应出示检查证,必要时得请当地行政或警察机构协助。前项检查证由中央主管机关制发之。危险性机械之制造变更及竣工检查。其他经中央主管机关指定之检查。第条本法第条第项规定之事后检查如下般检查。专案检查。性能检查。职业灾害检查。其他经中央主管机关指定及中央主管机关规定之必要事项报请中央主管机关核备。前项接受委托办理训练单位,应经中央主管机关认可。第项有关安全训练内容课程最少训练时间及其必要事项,由中央主管机关另定之。第十条事业单位以事业之全部或部分交付承揽时,应于事先告知该承揽人有关其事业工作场所环境危害因素及依本法及有关安全卫生规定应采取之措施。管机关或检查机构为执行劳工安全卫生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得着事业单位之雇主管理人员工作人员或劳工,提出必要之报告记录工资卡及有关文件或出面说明。第十条主管机关或检查机构为执行劳工安全卫生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得着代行检查机构安全卫生服务机构代行检查人员及安全卫生技术服务人员,提出必要之报告记录帐册及有关文件或出面说单位于发生灾害后,除采取前项必需措施外,应由检查机构或主管机关派员检查,非经检查人员许可不得移动或破坏现场。第十条主管机关或检查机构应于灾害检查后十日内将职业灾害检查报告书报经中央主管机关核定。第十条事业单位发现劳工罹患职业疾病或可疑职业病时,应于日内将经过情形报告检查机构及当地主管机关。前项报告方式及表格报告检查机关及当地主管机关,检查机构接获报告后应即转报中央主管机关。发生死亡灾害时。发生灾害之罹灾人数在人以上时。其他经中央主管机关规定者。事业单位于发生灾害后,除采取前项必需措施外,应由检查机构或主管机关派员检查,非经检查人员许可不得移动或破坏现场。第十条主管机关或检查机构应于灾害检查后十日内将职业灾害检条事业单位以事业之全部或部分交付承揽时,应于事先告知该承揽人有关其事业工作场所环境危害因素及依本法及有关安全卫生规定应采取之措施。劳工安全卫生法实施细则网络版。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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