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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行政检查工作规则(网络版) 民用航空行政检查工作规则(网络版)

格式:word 上传:2025-10-24 18:14:39
有序开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则。第条本规则所称的行政检查是指民航行政机关及其委托的组织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的察看了解和掌握其遵守有定,移送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对于直接涉及安全风险的违法行为,可以在对安全风险进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第十条民航行政机关应当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跟踪,督促被检查人按期改正,并按照下列情况分别处理已经按照要求改正违法行为的,行政检查程序终结未能按照要求完成整改的,记录相关情况,并书面通报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同时就整改事项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未能按照要求完成整改,依法可以行政处罚的,予以处罚。第十条民航行政机关及其监察员对行政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已履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第十条被检查人对监察员依法履行行政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第十条监察员应当将行政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监察员和被检查的个人单位的负责人或者单位负责人授权的人员签字拒绝签字的,监察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本行政机关报告。第十条民航行政机关对行政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做如下处理已构成违法,但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者违反规范性文件的,应当发出整改通知书责令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已构成违法,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经本单位法制职能部门进行法律审查同意后,报请本单位负责人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监察员应当在十小时内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本单位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第十条行政强制措施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监察员出示监察员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送达民航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相关清单,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民用航空行政检查工作规则网络版。第十条管理局的职能部门监管局认为确有民用航空行政检查工作规则网络版依法不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形。第十条实施行政检查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擅自将在行政检查工作中了解到的被检查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向他人披露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行政责任。第十条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法人和其他组织未按要求向民航行政机关提交自查报告的,责令改正,并记入其守法信用信息记录自查报告未完整真实反映实际情况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万元以下罚款。第十条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绝阻碍监察员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检查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被列入守法信用信息记录之日起满年或者违法行为认定被撤销的,由民航行政机关将其移出守法信用信息记录。第章行政检查中的行政强制措施第十条民航行政机关在行政检查过程中针对发现的问题,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使相应的行政强制权。第十条民航行政机关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是指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的,民航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对发现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已经依法查处,因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拒不执行整改要求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非法生产或者经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民航行政机关已经依法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决定取缔或者关闭的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生产经营单位,民航行政机关已经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民航行政机关已经依法向有关部门提出加强和改善民用航空安全管理建议的违法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不良后果或者不良后果被及时消除的风险进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第十条民航行政机关应当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跟踪,督促被检查人按期改正,并按照下列情况分别处理已经按照要求改正违法行为的,行政检查程序终结未能按照要求完成整改的,记录相关情况,并书面通报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同时就整改事项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未能按照要求完成整改,依法可以行政处罚的,予以处罚。第十条民航行政机关及其监察员对行政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已履行法定安全监管职责,依法进行处理的,行政检查程序终结。第十条管理局的职能部门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第十条监察员应当将行政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监察员和被检查的个人单位的负责人或者单位负责人授权的人员签字拒绝签字的,监察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本行政机关报告。第十条民航行政机关对行政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做如下处理已构成违法,但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者违反规范性文件的,应当发出整改通知书责令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已构成违法,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按照行政处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依法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按照第章规定管局认为确有需要,改变行政检查计划的,由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对于检查计划之外的临时性检查工作,管理局监管局对可以通过调整检查时间与行政检查计划相结合的,应当结合后组织实施对不可与检查计划相结合的,作为新增检查项目组织实施。第章行政检查的实施第十条民航行政机关及其监察员应当根据行政检查计划或者经本级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实施行政检查。第十条行政检查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实施。第十条监察员实施行政检查,应当出示中国民用航空监察员证件,并向被检查人告知行政检查事项。第十条被检查人认为监察员与行民用航空行政检查工作规则民用航空行政检查工作规则已于年月日经第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年月日起施行。部长杨传堂年月日民用航空行政检查工作规则第章总则第条为规范民航行政检查行为,保证行政检查工作的有序开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则。第条本规则所称的行政检查是指民航行政机关及其委托的组织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的察看了解和掌握其遵守有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民航行政机关已经依法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决定取缔或者关闭的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生产经营单位,民航行政机关已经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民航行政机关已经依法向有关部门提出加强和改善民用航空安全管理建议的违法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不良后果或者不良后果被及时消除的依法不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形。第十条实施行政检查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擅自将在行政检查工作中了解到的被检查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向他人披露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依法追应当具备监察员资格。不具备监察员资格的其他工作人员或者专业人员,可以在监察员的带领下,协助检查。除本规则明确规定的民航行政机关组织和个人以外,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实施本规则规定的行政检查。第十条监察员在行政检查过程中发现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存在问题的,应当向本级民航行政机关政策法规部门书面提出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立改废释建议。民用航空行政检查工作规则网络版。第章行政检查的监督和法律责任第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民航行政机关或者监察员在行政检查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向该级行政机关或者其取行政强制措施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扣押,对相关场所予以查封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的相关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应当予以查封取缔,并依法处理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对证据进行先行登记保存其他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形。第十条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两名以上监察员实施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应当管局认为确有需要,改变行政检查计划的,由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对于检查计划之外的临时性检查工作,管理局监管局对可以通过调整检查时间与行政检查计划相结合的,应当结合后组织实施对不可与检查计划相结合的,作为新增检查项目组织实施。第章行政检查的实施第十条民航行政机关及其监察员应当根据行政检查计划或者经本级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实施行政检查。第十条行政检查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实施。第十条监察员实施行政检查,应当出示中国民用航空监察员证件,并向被检查人告知行政检查事项。第十条被检查人认为监察员与行依法不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形。第十条实施行政检查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擅自将在行政检查工作中了解到的被检查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向他人披露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行政责任。第十条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法人和其他组织未按要求向民航行政机关提交自查报告的,责令改正,并记入其守法信用信息记录自查报告未完整真实反映实际情况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万元以下罚款。第十条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绝阻碍监察员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法定检查职责或者超越权限实施检查行为的违反本规则规定的行政检查程序实施检查行为的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的,民航行政机关及监察员不承担责任法律法规对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因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及有关实际控制人的行为,致使民航行政机关及其内设机构监察员无法作出正确行政执法行为的因有关行政执法依据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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