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检查和港口国监督检查。船旗国监督检查是指对中国籍船舶实施的理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的规定,定期将船舶在境外接受检查和处罚的情况向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对连续年不能返回国内港口接受船旗国监督检查的船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授权,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可以到船舶所在地港口对船舶实施船旗国监督检查。第条船舶安全检员应当对缺陷纠正情况进行检查,并在航行日志中进行记录。第十条船舶在纠正导致海事管理机构采取本规则第十条第项所列处理措施之的缺陷后,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复查。对其它缺陷纠正后,船舶可以自愿申请复查。海事管理机构接到自愿复查申请,决定不予复查的,应当及时通知申实施船旗国监督检查的海事管理机构名称。第十条船旗国监督检查记录簿应当连续使用,保持完整,不得缺页擅自涂改或者故意毁损。第十条导致滞留的缺陷如与船舶检验机构发证机构或者认可组织有关的,还应当通报相关的船舶检验机构发证机构或者认可组织。接到通报的船舶检验机构发证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网络版性合作组织的规定,结合辖区实际情况,按照公平对等便利公开重点突出的原则,合理选择船舶实施安全检查。经海事管理机构检查的中国籍船舶或者经亚太地区港口国监督谅解备忘录成员当局检查的外国籍船舶,自检查完毕之日起个月内不再进行检查,但下列船舶除外客船油船液化气船散装船舶可以自愿申请复查。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网络版。第十条船舶安全检查不免除船舶船员及相关方在船舶安全防污染和保安等方面应当履行的法定责任和义务。第章船旗国监督检查记录簿和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使用规定第十条中国籍船舶应当随船携带船旗国监督检查记录簿及适任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以督促船舶船员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以及船舶检验机构发证机构认可组织等有效执行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范,以及我国缔结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第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制定的选船标准以及国际公约区关的,还应当通报相关的船舶检验机构发证机构或者认可组织。接到通报的船舶检验机构发证机构或者认可组织应当核实和调查有关缺陷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将相关情况及时反馈给发出通知的海事管理机构。第十条船舶以及相关人员应当按照海事管理机构签发的船旗国监督检查记录簿或正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对已经纠正的缺陷,经复查或者跟踪检查合格后,检查人员应当在船舶安全检查报告中签名并加盖船舶安全检查复查合格章,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及时解除相应的处理措施。第十条从事国际航行的中国籍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的规定,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的要求,对存在的缺陷进行纠正。中国籍船舶的船长或者履行船长职责的船员应当对缺陷纠正情况进行检查,并在航行日志中进行记录。第十条船舶在纠正导致海事管理机构采取本规则第十条第项所列处理措施之的缺陷后,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复查。对其它缺陷纠正后第条船舶安全检查遵循依法公正诚信便民的原则。第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统管理全国的船舶安全检查工作。其他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开展船舶安全检查工作。第章船舶安全检查和处理第条船舶安全检查分为船旗国监督检查和港口国监督检查。船旗国监督检查是指对中国籍船舶实施的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我国缔结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则。第条本规则适用于对中国籍船舶以及航行停泊作业于我国港口包括海上系泊点内水和领海的外国籍船舶实施的安全检查活动。本规则不适用于军事船舶公安船舶渔业船舶和体育运动船艇。本规则明来意。先进行初步检查,对船舶进行巡视,核查船舶证书文书和船员证书。有下列情形之的,检查人员应当对船舶实施详细检查,并告知船方进行详细检查的原因巡视或者核查过程中发现在安全防污染保安劳工条件等方面明显存在缺陷或者隐患的被举报低于安全防污染保安劳工条件等要求船旗国监督检查记录簿由船舶或者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换发补发。船旗国监督检查记录簿使用完毕或者污损不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申请换发,并交验前本船旗国监督检查记录簿。因遗失或者灭失等原因申请补发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附具有关证明文件,并提供最近次对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的要求,对存在的缺陷进行纠正。中国籍船舶的船长或者履行船长职责的船员应当对缺陷纠正情况进行检查,并在航行日志中进行记录。第十条船舶在纠正导致海事管理机构采取本规则第十条第项所列处理措施之的缺陷后,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复查。对其它缺陷纠正后性合作组织的规定,结合辖区实际情况,按照公平对等便利公开重点突出的原则,合理选择船舶实施安全检查。经海事管理机构检查的中国籍船舶或者经亚太地区港口国监督谅解备忘录成员当局检查的外国籍船舶,自检查完毕之日起个月内不再进行检查,但下列船舶除外客船油船液化气船散装制定本规则。第条本规则适用于对中国籍船舶以及航行停泊作业于我国港口包括海上系泊点内水和领海的外国籍船舶实施的安全检查活动。本规则不适用于军事船舶公安船舶渔业船舶和体育运动船艇。本规则所称船舶安全检查,是指海事管理机构按照本规则规定的程序,对船舶技术状况船员配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网络版称船舶安全检查,是指海事管理机构按照本规则规定的程序,对船舶技术状况船员配备及适任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以督促船舶船员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以及船舶检验机构发证机构认可组织等有效执行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范,以及我国缔结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的规性合作组织的规定,结合辖区实际情况,按照公平对等便利公开重点突出的原则,合理选择船舶实施安全检查。经海事管理机构检查的中国籍船舶或者经亚太地区港口国监督谅解备忘录成员当局检查的外国籍船舶,自检查完毕之日起个月内不再进行检查,但下列船舶除外客船油船液化气船散装安全检查规则已于年月日经第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年月日起施行。部长李盛霖年十月十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第章总则第条为规范船舶安全检查活动,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防止船舶造成水域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国监督检查是指对航行停泊作业于我国港口包括海上系泊点内水和领海的外国籍船舶实施的船舶安全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网络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已于年月日经第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年月日起施行。部长李两年内未经海事管理机构详细检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要求进行详细检查的。第十条检查人员实施详细检查时,船长应当指派人员陪同。陪同人员应当如实回答检查人员提出的问题,并按照检查人员的要求测试和操纵船舶设施设备。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船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的要求,对存在的缺陷进行纠正。中国籍船舶的船长或者履行船长职责的船员应当对缺陷纠正情况进行检查,并在航行日志中进行记录。第十条船舶在纠正导致海事管理机构采取本规则第十条第项所列处理措施之的缺陷后,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复查。对其它缺陷纠正后学品船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或者污染事故的船舶被举报低于安全防污染保安劳工条件等要求的船舶新发现存在若干缺陷的船舶依选船标准核算具有较高安全风险指数的船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指定检查的船舶。第十条检查人员实施船舶安全检查,在登轮后应当向船方出示有效证件,及适任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以督促船舶船员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以及船舶检验机构发证机构认可组织等有效执行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范,以及我国缔结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第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制定的选船标准以及国际公约区的船舶安全检查港口国监督检查是指对航行停泊作业于我国港口包括海上系泊点内水和领海的外国籍船舶实施的船舶安全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网络版。海事管理机构接到自愿复查申请,决定不予复查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第十条海事管理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对缺陷霖年十月十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第章总则第条为规范船舶安全检查活动,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防止船舶造成水域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我国缔结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网络版性合作组织的规定,结合辖区实际情况,按照公平对等便利公开重点突出的原则,合理选择船舶实施安全检查。经海事管理机构检查的中国籍船舶或者经亚太地区港口国监督谅解备忘录成员当局检查的外国籍船舶,自检查完毕之日起个月内不再进行检查,但下列船舶除外客船油船液化气船散装遵循依法公正诚信便民的原则。第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统管理全国的船舶安全检查工作。其他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开展船舶安全检查工作。第章船舶安全检查和处理第条船舶安全检查分为船旗国监督检查和港口国监督检查。船旗国监督检查是指对中国籍船舶实施的船舶安全检查港及适任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以督促船舶船员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以及船舶检验机构发证机构认可组织等有效执行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范,以及我国缔结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第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制定的选船标准以及国际公约区人。第十条海事管理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对缺陷纠正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对已经纠正的缺陷,经复查或者跟踪检查合格后,检查人员应当在船舶安全检查报告中签名并加盖船舶安全检查复查合格章,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及时解除相应的处理措施。第十条从事国际航行的中国籍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构或者认可组织应当核实和调查有关缺陷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将相关情况及时反馈给发出通知的海事管理机构。第十条船舶以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