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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网络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网络版)

格式:word 上传:2025-10-25 03:25:36
飞行指挥员许可,方可滑进跑道跑道上无障碍物,方准起飞。航空器起飞着陆时,后航空器应当与前航空器保持规定的安全间隔。第十条机场的起落航线通常为左航线若因地形城市等条件的限制,或者为避免同邻近机场的起落航线交叉,也可以为右航线起落航线的飞行高度,通常为米至米。进行起落航线飞行时,禁止超越同型航空器各航空器之间的距离,般应当保持在米以上经空中交通管制员或者飞行指挥员许可,速度大的航空器可以在第转弯前超越速度小的航空器,超越时应当从前航空器的外侧超越,其间隔不得小于米。除必须立即降落的航空器外,任何航空器不得从内侧超越前航空器。加入起落航线飞行必须经空中交通管制员或者飞行指挥员许可,并且应当顺沿航线加入,不得横向截入。第十条航空器起飞后在机场区域各航空器之间的距离,般应当保持在米以上经空中交通管制员或者飞行指挥员许可,速度大的航空器可以在第转弯前超越速度小的航空器,超越时应当从前航空器的外侧超越,其间隔不得小于米。除必须立即降落的航空器外,任何航空器不得从内侧超越前航空器。加入起落航线飞行必须经空中交通管制员或者飞行指挥员许可,并且应当顺沿航线加入,不得横向截入。第十条航空器起飞后在机场区域内上升或者降落前在机场区域内下降,必须按照空中交通管制员或者飞行指挥员的指示进行。航空器飞离机场加入航路航线和脱离航路航线飞向机场,应当按照该机场使用细则或者进离场程序规定的航线和高度上升或者下降。第十条相邻机场的穿云上升航线穿云下降航线互有交叉,飞行发生矛盾时,由负责该地区飞行管制的部门调整。第十条航空器进行空域飞行时,应当按照规定的航线航向高度次序进入空域或者脱离空域,并且保持在规定的空域和高度范围内飞行。除等待空域外,个飞行空域,在同个时间内,只允许安排至批航空器飞行。各批航空器飞行活动的十条飞行人员飞行时,必须按照规定携带必备的资料文书和证件。第十条飞行准备以及保障飞行的准备工作,必须在飞行开始前完成。在各项准备和天气情况符合飞行要求时,飞行方可开始。接受转场飞行航空器降落的机场,必须在航空器到达机场分钟以前,做好保障降落的各项准备工作。第十条昼间飞行,在航空器起飞降落前,水平能见度小于公里的,应当打开机场全部障碍标志灯水平能见度小于公里的,起飞时还应当打开跑道灯,着陆时还应当打开航空器着陆方向着陆的反航向上保障飞行的全部灯光。第十条飞行人员自起飞前开车起到着陆后关车止,必须同空中交通管制员或者飞行指挥员保持无线电通信联络,并且严格遵守通信纪律。未配备无线电通信设备或者通信设备发生故障的航空器,按照本规则附件的规定进行联络。第十条飞行员开车滑行,必须经空中交通管制员或者飞行指挥员许可。滑行或者牵引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按照规定的或者空中交通管制员飞行指挥员指定的路线滑行或者牵引。滑行速度应当按照相应航空器的飞行手册或者飞行员务的性质航空器性能飞行区域以及航线的地形天气和飞行情况等配备。第十条在同条航路航线有数架数批航空器同时飞行并且互有影响的,应当分别将每架每批航空器配备在不同的高度层内不能配备在不同高度层的,可以允许数架数批航空器在同条航路航线同个高度层内飞行,但是各架各批航空器之间应当保持规定的纵向间隔。第十条航路航线飞行或者转场飞行的航空器起飞前,应当将场面气压的数值调整到航空器上气压高度表的固定指标,使气压高度表的指针指到零的位置。航路航线飞行或者转场飞行的航空器起飞后,在未规定过渡高度或者过渡高的机场上升到距该机场道面米高度时,应当将航空器上气压高度表的标准海平面气压值调整到固定指标,然后再继续上升到规定的飞行高度层规定有过渡高度或者过渡高的机场,在上升至过渡高度或者过渡高时,应当将气压高度表调整到标准海平面气压值。航路航线飞行或者转场飞行的航空器,进入降落机场区域并下降至该机场过渡高度层时,或者根据空中交通管制员飞行指挥员的指示,将机场场面气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网络版条本规则下列用语的含义航空单位,是指拥有航空器并从事航空飞行活动的机关或者单位,包括航空运输公司飞行俱乐部飞行部队飞行院校等。航空管理部门,是指对从事飞行活动的航空单位具有管理职能的机关或者单位,包括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国家体育总局航空工业集团公司,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空军总参谋部陆航局等。过渡高度,是指个特定的修正海平面气压高度。在此高度及其以下,航空器的垂直位置按修正海平面气压高度表示。过渡高,是指个特定的场面气压高。在此高及其以下,航空器的垂直位置按场面气压高表示。过渡高度层,是指在过渡高度之上的最低可用飞行高度层。终端管制区,是指设在个或者几个主要机场附近的空中交通服务航路汇合处的管制区。第百十条本规则自年月日零时起施行。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年月日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同时废止对飞行中特殊情况的处置,应当根据情况的性质飞行条件和可供进行处置的时间来确定。飞行中各种特殊情况的处置办法,由各航空管理部门规定。第十条飞行人员空中交通路航线天气情况,送交飞行任务书和飞行天气报告表。未经批准而降落在非预定机场的航空器,必须由驻该机场航空单位的负责人向上级报告,经批准后方可起飞。第十条航路航线飞行或者转场飞行的航空器到达预定机场后,其各项保障工作由驻该机场的有关部门按照规定或者协议负责。第章飞行间隔第十条飞行间隔是为了防止飞行冲突,保证飞行安全,提高飞行空间和时间利用率所规定的航空器之间应当保持的最小安全距离。飞行间隔包括垂直间隔和水平间隔。水平间隔分为纵向间隔和横向间隔。机长必须按照规定的飞行间隔飞行,需要改变时,应当经飞行管制部门许可。第十条航路航线飞行或者转场飞行的垂直间隔,按照飞行高度层配备。飞行高度层按照以下标准划分真航线角在度至度范围内,高度由米至米,每隔米为个高度层高度在米以上每隔米为个高度层。真航线角在度至度范围内,高度由米至米,每隔米为个高度层高度在米以上每隔米为个高度层。飞行高度层应当根据标准大气压条件下假定海平面计算。真航线角应当从航线起点和转弯点量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百十条飞行人员未按本规则规定履行职责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吊扣执照个月至个月的处罚,或者责令停飞个月至个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百十条空中交通管制员飞行指挥员未按本规则规定履行职责的,由有关部门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警告记过降职或者取消资格,免除职务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百十条飞行保障部门及其人员未按本规则规定履行职责的,由有关航空管理部门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章附则第百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器在本国领海以外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公海上空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规则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第百十条拦截违反本规则的航空器所使用的信号和被拦截的航空器回答的信号,按照本规则附件的规定执行。第百空域的空间。机场区域应当根据机场周围的地形,使用该机场的航空器的型别和任务性质,邻近机场的位置和跑道方向,机场附近的国边境空中禁区对空射击场或者发射场航路和空中走廊的位置,以及公众利益和安全保障等因素划定。相邻机场距离过近的,可以合划个机场区域。机场区域的界线通常与机场飞行塔台管制区的界线相同。第十条机场区域内飞行,应当遵守机场使用细则。机场使用细则的制定审批和备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条飞行人员飞行时,必须按照规定携带必备的资料文书和证件。第十条飞行准备以及保障飞行的准备工作,必须在飞行开始前完成。在各项准备和天气情况符合飞行要求时,飞行方可开始。接受转场飞行航空器降落的机场,必须在航空器到达机场分钟以前,做好保障降落的各项准备工作。第十条昼间飞行,在航空器起飞降落前,水平能见度小于公里的,应当打开机场全部障碍标志灯水平能见度小于公里的,起飞时还应当打开跑道灯,着陆时还应当打开航空器着陆方向着陆的反航向上保障飞行的全部灯光。第十条飞员掌握复杂气象飞行技术航空器配备有完好的航行设备和无线电通信设备。第十条复杂气象条件下进入机场区域的飞行,必须经空中交通管制员或者飞行指挥员许可。空中交通管制员或者飞行指挥员允许航空器飞入机场区域时,应当及时向飞行员通报下列情况进入的飞行高度机场区域内有关的飞行情况水平能见度或者跑道视程天气现象和机场上空的云底高度,地面和穿云高度上的风向风速,场面气压或者修正海平面气压,或者零点高度,以及地面大气温度仪表进场或者穿云方法和着陆航向。第十条航空器在等待空域内,必须保持在规定的等待高度层并且按照空中交通管制员或者飞行指挥员指示的方法飞行,未经许可,不得自行改变。在等待空域内等待降落的航空器,应当按照规定的顺序降落。特殊情况下,经空中交通管制员或者飞行指挥员许可,方可优先降落。第十条航空器穿云下降必须按照该机场的仪表进近图或者穿云图进行。当下降到规定的最低高度或者决断高度仍不能以目视进行着陆时,应当立即停止下降,并且按照规定的航向上升至安全人员自起飞前开车起到着陆后关车止,必须同空中交通管制员或者飞行指挥员保持无线电通信联络,并且严格遵守通信纪律。未配备无线电通信设备或者通信设备发生故障的航空器,按照本规则附件的规定进行联络。第十条飞行员开车滑行,必须经空中交通管制员或者飞行指挥员许可。滑行或者牵引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按照规定的或者空中交通管制员飞行指挥员指定的路线滑行或者牵引。滑行速度应当按照相应航空器的飞行手册或者飞行员驾驶守则执行在障碍物附近滑行,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公里。航空器对头相遇,应当各自靠右侧滑行,并且保持必要的安全间隔航空器交叉相遇,飞行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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