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节违反危险货物载运安全监督管理秩序第十条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条第款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条第款的规定,在内河运输剧毒化学品和国家禁止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对违法船舶处以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第十条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条第十条的规定,从事危险货物作业,有下列情形之的,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条的规定,责令停止作业或者航行,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船员的,并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个事管理机构查处海事行政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海事行政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得到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海事行政处罚。本条第款所称依法从轻给予海事行政处罚......”。
2、“.....本条第款所称依法减轻给予海事行政处罚,是指在法定的海事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最低限以下给予海事行政处罚。第十条海事行政违法行为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的,应当从重给予海事行政处罚海事行政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情节恶劣年内因同海事行政违法行为受过海事行政处罚胁迫诱骗他人实施海事行政违法行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从重给予海事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本条前款所称从重给予海事行政处罚,是指在法定的海事行政处罚种类幅度范围内给予较重的海事行政处罚。本条前款所称有关作业,包括以下作业气象观测测量地质调查航道日常养护大面积清除水面垃圾可能影响内河通航水域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本条第管理,维护内河水上交通秩序,防治船舶污染水域,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3、“.....制定本规定。第条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违反内河海事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以下简称海事行政违法行为实施海事行政处罚,应当遵守行政处罚法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第条本规定所称船舶浮动设施经营人包括船舶浮动设施管理人。第条本规定所称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包括船员适任证书培训合格证船员服务簿及其他适任证件。本规定所称船舶登记证书,包括船舶国籍证书和船舶所有权抵押权光船租赁登记证书。第条本规定所称海事行政违法行为,包括下列行为违反船舶浮动设施所有人经营人安全管理秩序的行为违反船舶浮动设施检验管理秩序的行为违反船舶浮动设施登记管理秩序的行为违反船员管理秩序的行为违反航行停泊和本条前款所称出具虚假证明,包括下列情形未按照规定的条件程序项目,执行审图和现场检验......”。
4、“.....第十条船舶检验机构的检验人员违反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的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严重失职,有下列行为之的,依照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第十条的规定,撤销其检验资格超越职权范围进行船舶设施检验擅自降低规范要求进行船舶设施检验未按照规定的检验项目进行船舶设施检验未按照规定的检验程序进行船舶设施检验所签发的船舶检验证书或检验报告与船舶设施的实际情况不符在检验发证过程中有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第节违反船舶浮动设施登记管理秩序第十条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条第项第条第项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网络版明或者船舶安全管理证书。第十条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条第十条第十条第十条第十条的规定......”。
5、“.....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船舶进出港口或者责令停航,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个月至个月的处罚未按照规定悬挂国旗,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未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船舶进出港签证未按照规定申请引航擅自进出港口,强行通过交通管制区通航密集区航行条件受到限制区域或者禁航区载运或者拖带超重超长超高半潜的物体,未申请或者未按照核定的航路时间航行。本条前款第项所称未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船舶进出港签证,包括以下情形国内航行船舶未办理船舶进出港签证国际航行船舶或者外国籍船舶未办理进出港岸手续使用伪造变造买卖租借转让的船舶签证簿或者签证簿缺页或者交替使用两本以上船舶签证簿办理进出港签证或者进出口岸手续时,未如实实施海事行政处罚,应当遵守行政处罚法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
6、“.....第条本规定所称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包括船员适任证书培训合格证船员服务簿及其他适任证件。本规定所称船舶登记证书,包括船舶国籍证书和船舶所有权抵押权光船租赁登记证书。第条本规定所称海事行政违法行为,包括下列行为违反船舶浮动设施所有人经营人安全管理秩序的行为违反船舶浮动设施检验管理秩序的行为违反船舶浮动设施登记管理秩序的行为违反船员管理秩序的行为违反航行停泊和作业管理秩序的行为违反危险货物载运安全监督管理秩序的行为违反通航安全保障管理秩序的行为违反船舶浮动设施遇险救助管理秩序的行为违反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秩序的行为十违反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监督管理秩序的行为。第条实施海事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正以及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第条本规定由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实版。本条前款所称应当报废的船舶,是指达到国家强制报废年限或者以废钢船名义购买的船舶......”。
7、“.....船舶浮动设施未配备必要的航行资料,擅自航行或者作业的,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航行或者作业拒不停止的,暂扣船舶浮动设施情节严重的,予以没收。本条前款所称未配备必要的航行资料,还包括下列情形未取得有效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符合证明和船舶安全管理证书船舶所有人经营人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据性资料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船舶安全管理证书伪造变造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审核的符合证明或者船舶安全管理证书转让买卖租借冒用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审核的符合证明或者船舶安全管理证书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符合证明或者船舶安全管理证书未按照规定申请审核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符合证隐瞒谎报危险货物性质或者提交涂改伪造变造的危险货物单证十在航行装卸或者停泊时......”。
8、“.....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网络版。第条对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海事行政违法行为的同当事人,应当分别给予海事行政处罚,合并执行。对有共同海事行政违法行为的当事人,应当分别给予海事行政处罚。第十条实施海事行政处罚,应当与海事行政违法行为的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第十条海事行政违法行为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的,应当依照行政处罚法第十条的规定,从轻或者减轻给予海事行政处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海事行政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胁迫实施海事行政违法行为的配合海事管理机构查处海事行政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海事行政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得到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海事行政处罚。本条第款所称依法从轻给予海事行政处罚,是指在法定的海事行政处罚种类幅度范围内给予较轻的海事行政处罚。本条第款所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航整顿......”。
9、“.....船舶配载和运输危险货物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并按照危险化学品的特性采取必要安全防护措施,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对违法船舶处以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本条前款所称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并按照危险化学品的特性采取必要安全防护措施,包括下列情形船舶未按照规定进行危险货物积载和隔离船舶载运不符合规定的集装箱危险货物装载危险货物的集装箱进出口或者中转未持有集装箱装箱证明书或者等效的证明文件船舶装载危险货物违反限量衬垫紧固规定船舶擅自装运未经评估核定危害性的新化学品使用不符合要求的船舶装卸设备机具装卸危险货物,或者违反安全操作规程进行作业,或者影响装卸作业安全的设备出现故障存在缺陷,不及时纠正而继续进行装卸作业船舶装卸危险货物时,未经批准称依法减轻给予海事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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