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风景名胜区的设立规划保护管理和服务,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风景名胜区,是指经依法设立,具有观赏文化或者科学价值,自然景观人文景观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可供公众游览或者进行文化科学活动的区域。第条风景名胜区应当遵循科学规划统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第条县级以上人物古迹历史建筑传统民居等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设立标志,并采取防火防洪避雷防震防蛀防腐防盗等措施加强对特殊地质地貌地表水和地下水的管理,防止过度开发利用和水体污染加强护林防火和病虫害防治,保护植被,并对重要景区景点实施定期封闭养护对古树名木登记造册,设立标志,保护古树名木生长环境和风貌根据风景名胜区的特点,保护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开展健康有益的文化活动采取其他保护措施。风景名胜区内涉及自然资源保护文物保护自然保护区管理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的,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将规划草案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十日。第十条风景名胜区规划批准后,应当由风景名胜区规划的组织编制单位和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向社会公布,并为公众查阅提供便利。经批准的风景名胜区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对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中的风景名胜区范围性质保护目标生态资源保护措施重大建设项目布局开发利用强度以及风景名胜区的功能结构空间布局游客容量进行修改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对其他内容进行修改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备案。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确需修改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制定游客流量控制方案,对游客进行最大承载量控制,实施动态监测预警预报游客数量达到最大承载量时,应当采取疏导分流等措施,保障游览活动有序正常和安全进行。禁止超过最大承载量接纳游客。第十条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在风景名胜区完善以下服务设施设臵服务设施和游览导向等标志按照规定和标准,设臵游客服务中心和供水供电公共厕所等配套服务设施以及垃圾分类收运污水处理等设施建设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孕妇旅游服务设施,提供语音提示等无障碍信息服务,配备出行辅助器具。第十条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建湖北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网络版重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砍伐或者擅自移植古树名木的,处古树名木价值倍以上倍以下罚款在禁火区内吸烟点火烧香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孔明灯等带有明火的空中飘移物的,给予警告,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第十条未经批准从事本条例第十条第款所列活动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生态修复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款规定,对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植物资源和地批准机关批准。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风景名胜区规划,服从规划管理,不得违反规划进行各类建设活动已经建设的,风景名胜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风景名胜区规划,制定拆迁计划或者方案,限期拆除或者迁出。风景名胜区规划未经批准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各类建设活动。第章管理和服务第十条省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风景名胜区管理信息系统,健全和完善风景名胜区生态环境资源保护项目建设经营服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和规范,对风景名胜区规划编制和实施情况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构应当建立举报投诉制度,公布电话通信地址等,及时受理和处理公众的举报投诉,并将办理结果告知举报投诉者。第章法律责任第十条违反本条例,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项至第项规定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生态修复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填湖建房围湖造田筑坝拦汊以及其他侵占和分割水面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违反规定养殖种植放牧狩猎捕捞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情节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破坏景观污染环境的活动。第十条风景名胜区内从事本条例禁止活动以外的建设活动,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并依法办理相关建设审批手续。经依法批准并按照规划在风景名胜区修建高等级公路铁路机场水库高压走廊隧道索道室外观光电梯缆车和大型文化体育游乐设施以及宾馆酒店等建设项目,其选址方案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初审后,依法报省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核准。在风景名胜区内修建其他建设项目的选址方案,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初审后,报所在地市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准。第十条风景名胜区立档案,并会同有关部门按照下列规定进行保护划定生态保护区域,保护野生动植物及其栖息生长环境,维护生态平衡划定文物古迹历史建筑传统民居等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设立标志,并采取防火防洪避雷防震防蛀防腐防盗等措施加强对特殊地质地貌地表水和地下水的管理,防止过度开发利用和水体污染加强护林防火和病虫害防治,保护植被,并对重要景区景点实施定期封闭养护对古树名木登记造册,设立标志,保护古树名木生长环境和风貌根据风景名胜区的特点,保护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开展健康有益的文化活动采取其规划报送批准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规划草案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十日。第十条风景名胜区规划批准后,应当由风景名胜区规划的组织编制单位和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向社会公布,并为公众查阅提供便利。经批准的风景名胜区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对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中的风景名胜区范围性质保护目标生态资源保护措施重大建设项目布局开发利用强度以及风景名胜区的功能结构空间布局游客容量进行修改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对其他内容进行修改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备案。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确需修改的,应当报湖北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第章总则第条为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加强和规范风景名胜区管理,满足公众对优美生态环境的需要,根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风景名胜区的设立规划保护管理和服务,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风景名胜区,是指经依法设立,具有观赏文化或者科学价值,自然景观人文景观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可供公众游览或者进行文化科学活动的区域。第条风景名胜区应当遵循科学规划统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第条县级以上人坝拦汊以及其他侵占和分割水面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违反规定养殖种植放牧狩猎捕捞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砍伐或者擅自移植古树名木的,处古树名木价值倍以上倍以下罚款在禁火区内吸烟点火烧香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孔明灯等带有明火的空中飘移物的,给予警告,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第十条未经批准从事本条例第十条第款所列活动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专家和公众的意见,提出审查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第条申请设立风景名胜区的人民政府在报请批准前,应当与相关的土地森林滩涂水流等自然资源和建构筑物其他地上附着物等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充分协商。因设立风景名胜区对相关土地森林滩涂水流等自然资源和建构筑物其他地上附着物等合法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补偿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第十条申请设立风景名胜区的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征求利益相关方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十日必要时应当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指导监督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依法履行风景名胜区保护和管理职责。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每年向省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报送风景名胜区规划实施和风景名胜资源保护的情况省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将风景名胜区规划实施和资源保护情况报送省人民政府。第十条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做好风景名胜区监管信息平台建设和管理工作,及时提供风景名胜资源保护管理旅游路线游客容量天气等相关信息。第十条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风景名胜区规划,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规划报送批准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规划草案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十日。第十条风景名胜区规划批准后,应当由风景名胜区规划的组织编制单位和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向社会公布,并为公众查阅提供便利。经批准的风景名胜区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对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中的风景名胜区范围性质保护目标生态资源保护措施重大建设项目布局开发利用强度以及风景名胜区的功能结构空间布局游客容量进行修改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对其他内容进行修改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备案。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确需修改的,应当报重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砍伐或者擅自移植古树名木的,处古树名木价值倍以上倍以下罚款在禁火区内吸烟点火烧香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孔明灯等带有明火的空中飘移物的,给予警告,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第十条未经批准从事本条例第十条第款所列活动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生态修复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款规定,对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植物资源和地将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和利用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第条省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民族宗教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水行政林业文物旅游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风景名胜区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湖北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网络版。第十条省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完善公众参与制度,鼓励和支持公众社会组织对风景名胜区的设立规划编制与实施资源保护开发利用监督管理等方面的决策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省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湖北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网络版态修复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