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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辽河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网络版) 吉林省辽河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网络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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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制定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流域水污染防治的需求,确定执行行业特别排放限值。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遵守流域生态保护红线和生态空间的主体功能定位,确保流域水生态功能不降低。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遵守水环境质量底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构建流域网格化监督管理体系,确定流域各控制单元考核断面的水环境质量目标和水污染物允许排放量。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遵守流域水资源利用上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科学制定水中长期供求规划,严格执行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制度,实施流域内市县级行政区域取用水总量控制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依法给予处分。第十条对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导致流域水环境质量恶化,造成严重后果的领导干部,应当记录在案,视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终身追究责任。第章附则第十条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严格执行污泥无害化处置标准和规定,不得随意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防止次污染。鼓励和支持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及相关企业对处理后的污泥进行资源化利用,对尾水实施深度治理。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雨污分流管网建设和改造。新建公共排水管网的,应当实行雨水污水分流,同步建设雨水污水收集管网。城乡规划范围内已建的合流制排水系统,应当按照城镇排水规划要求进行雨水污水分流改造。对河道内布设的污水管网实行出河改造。第十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农村污水收集处理实行城乡统筹规划建设和管理。城镇污水管网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以填埋方式进行垃圾处理,未采取防渗漏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并处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第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倾倒堆放丢弃遗撒矿渣石渣煤灰泥土畜禽尸体粪污农作物秸秆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等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并处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单位违反第十条规定,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第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或者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重点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第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款规定,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信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公告。第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不按照规定制定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或者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吉林省辽河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网络版开发区域禁止和限制发展的产业,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制定环境准入负面清单。第十条省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平市辽源市和公主岭市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平市辽源市和公主岭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结合本行政区域水环境质量状况和重点水污染物削减要求,核定分配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的,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约谈市县市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并暂停审批新增重点水污染物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未完成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地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符合前款第项第项情形之的,约谈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核发排污许可证,严格落实排污许可制度,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排污口监督管理,严格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建立本行政区域内入河排污口档案管理范围内的水域漂浮物垃圾等废弃物的清理处置。第十条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倾倒堆放丢弃遗撒矿渣石渣煤灰泥土畜禽尸体粪污农作物秸秆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等废弃物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黑臭水体整治计划和实施方案,采取控源截污垃圾清理清淤疏浚生态修复等措施加强黑臭水体治理,建立黑臭水体治理长效机制。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完成划界立标隔离防护等规范化建设,拆除关闭保护区内排污口和违法建设项目。明确饮用水水源地管理责任,实施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综合治理,保证饮用水水源水质达标和安全。吉林省辽河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网络版。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款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万元以护有关问题。第十条省人民政府对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流域水污染防治的需求,确定执行行业特别排放限值。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遵守流域生态保护红线和生态空间的主体功能定位,确保流域水生态功能不降低。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遵守水环境质量底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构建流域网格化监督管理体系,确定流域各控制单元考核断面的水环境质量目标和水污染物允许排放量。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遵守流域水资源利用上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科学制定水中长期供求规划,严格执行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制度,实施流域内市县级行政区域取用水总量控制。第十条省人民政府应当落实不同主体功能区的产业项目差别化市场准入政策,明确禁止开发区域限制开发区域准入事项,明确优化开发区域重点行节水灌溉方式和节水技术,调控耗水量大的农作物种植面积,对农业蓄水输水工程采取必要的防渗漏措施,提高农业用水效率。第十条平市辽源市公主岭市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开展节水型城市建设。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推广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提高生活用水效率,更新供水管网,降低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逐步使用节水型用水器具,淘汰公共建筑中不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器具。严格执行污泥无害化处置标准和规定,不得随意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防止次污染。鼓励和支持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及相关企业对处理后的污泥进行资源化利用,对尾水实施深度治理。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雨污分流管网建设和改造。新建公共排水管网的,应当实行雨水污水分流,同步建设雨水污水收集管网。城乡规划范围内已建的合流制排水系统,应当按照城镇排水规划要求进行雨水污水分流改造。对河道内布设的污水管网实行出河改造。第十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农村污事中事后监管。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排污口监督管理,严格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建立本行政区域内入河排污口档案,定期开展流域内入河排污口检查,取缔非法排污口。第章流域水资源保护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用水总量用水效率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等水资源管理制度,统筹规划,坚持节约用水,合理分配调度和利用水资源,优先保障生活用水,保证基本生态用水。第十条省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制定流域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计划,合理确定生产生活用水量,保障流域生态基流。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流域生态流量调控方案,统筹水利工程供水能力和供水任务,实施生态基流保障,科学调控杨木水库龙山水库下台水库等水库水量。第十条水资源开发利用应当符合流域和区域水资源综合规划,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地表水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应当按照环境影响评价要求执行最小生态下泄流量的规定。新建扩建改建地表水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应当安装下泄流量设施。第水收集处理实行城乡统筹规划建设和管理。城镇污水管网能够延伸到农村区域的,应当将农村污水接入城镇污水管网集中处理。对未接入城镇污水管网的农村污水,鼓励和支持建设小型分散污水处理设施,或者采用人工湿地生态沟渠生物滤池等污水净化和生态治理措施进行处理。第十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活垃圾收集处理体化治理体系,实行城乡统筹规划建设和管理,并与水环境保护规划相衔接。第十条城镇生活垃圾以及其他垃圾应当进行无害化集中处理。以填埋方式进行垃圾处理的,垃圾填埋场的运营管理单位,应当采取防渗漏等措施,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进行监测,并对垃圾渗滤液依法进行处置,防止地下水污染。第十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无害化处理。完善村屯生活垃圾分类和收集乡镇转运县市无害化处理收运处置体系,及时全面收集沿河乡镇村屯垃圾。有条件的乡镇村屯,可以采取小型化垃圾处理设施等进行无害化处理。第十条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河道第十条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平市辽源市公主岭市人民政府建立流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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