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总经理协商。总经理或者副总经理不得兼任其他经济组织的总经理或者副总经理,不得参与其他经济组织对本企业的商业竞争。第十条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有营私舞弊或者严重失职行为的,经董事会决议可以随时解聘。第十条合营企业需要在国外和港澳地区设立分支机构含销售机构时,应当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第章引进技术第十条本条例所称引进技术,是指合营企业通过技术转让的方式,从第者或者合营者获得所需要的技术。第十条合营企业引进的技术应当是适用的先进的,使其产品在国内具有显著的社会经济效益或者在国际市场上具有竞争能力。第十条在订立技术转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的有关工会经费管理办法使用。第十章期限解散与清算第十条合营企业的合营期限,按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期限暂行规定执行。第十条合营企业在下列情况下解散合营期限届满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合营方不履行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企业无法继续经营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合营企业未达到其经营目的,同时又无发展前途合营企业合同章程所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已经出现。前款第项情况发生的,由董事会提出解散申请书,报审批机构批准第项情况发生的,由履行合同的方提出申请,报审批机构批准。在本条第款第项情况下,不履行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方,应当对合营企业由此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第十条合营企业宣告解散时,应当进行清算。合营企业应当按照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的规定成立清原则解散和清算章程修改的程序。第十条合营企业协议合同和章程经审批机构批准后生效,其修改时同。第十条审批机构和登记管理机构对合营企业合同章程的执行负有监督检查的责任。第章组织形式与注册资本第十条合营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合营各方对合营企业的责任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为限。第十条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含企业借款,是指按照合营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生产规模需要投入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生产流动资金的总和。第十条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是指为设立合营企业在登记管理机构登记的资本总额,应为合营各方认缴的出资额之和。第十条正副总经理正副总工程师正副总会计师审计师等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待遇,由董事会决定。第十章工会第十条合营企业职工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建立基层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第十条合营企业工会是职工利益的代表,有权代,是指合营各方为设立合营企业就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达成致意见而订立的文件所称合营企业章程,是指按照合营企业合同规定的原则,经合营各方致同意,规定合营企业的宗旨组织原则和经营管理方法等事项的文件。合营企业协议与合营企业合同有抵触时,以合营企业合同为准。经合营各方同意,也可以不订立合营企业协议而只订立合营企业合同章程。第十条合营企业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合营各方的名称注册国家法定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国籍合营企业名称法定地址宗旨经营范围和规模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合营各方的出资额出资比例出资方式出资的缴付期限以及出资额欠缴股权转让的规定合营各方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的比例合营企业董事会的组成董事名额的分配以及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权限和聘用办法采用的主要生产设备生产技术及其来源原材料购买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年修订网络版地拆迁安臵费用和合营企业对基础设施的要求等因素,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并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国家土地主管部门备案。第十条外国合营者作为出资的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工业产权或者专有技术,应当报审批机构批准。第十条合营各方应当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缴清各自的出资额。逾期未缴或者未缴清的,应当按合同规定支付迟延利息或者赔偿损失。第十条合营各方缴付出资额后,应当由中国的注册会计师验证,出具验资报告后,由合营企业据以发给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载明下列事项合营企业名称合营企业成立的年月日合营者名称或者姓名及其出资额出资的年月日发给出资证明书的年月日。第章董事会与经营管理机构第十条董事会是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合营企业的切重大问题。第十条董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人。董事名额的分配由合营各方参照出资比例协商确定。董事办公会议举办职工集体福利文化体育事业。合营企业每月按企业职工实际工资总额的拨交工会经费,由本企业工会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的有关工会经费管理办法使用。第十章期限解散与清算第十条合营企业的合营期限,按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期限暂行规定执行。第十条合营企业在下列情况下解散合营期限届满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合营方不履行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企业无法继续经营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合营企业未达到其经营目的,同时又无发展前途合营企业合同章程所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已经出现。前款第项情况发生的,由董事会提出解散申请书,报审批机构批准第项情况发生的,由履行合同的方提出申请,报审批机构批准。在本条第款第项情况下,不履行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方,应当对合营企业由此造成的损失期限般不超过年技术转让协议期满后,技术输入方有权继续使用该项技术订立技术转让协议双方,相互交换改进技术的条件应当对等技术输入方有权按自己认为合适的来源购买需要的机器设备零部件和原材料不得含有为中国的法律法规所禁止的不合理的限制性条款。第章场地使用权及其费用第十条合营企业使用场地,必须贯彻执行节约用地的原则。所需场地,应当由合营企业向所在地的市县级土地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通过签订合同取得场地使用权。合同应当订明场地面积地点用途合同期限场地使用权的费用以下简称场地使用费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违反合同的罚则等。第十条合营企业所需场地的使用权,已为中国合营者所拥有的,中国合营者可以将其作为对合营企业的出资,其作价金额应当与取得同类场地使用权所应缴纳的使用费相同。第十条场地使用费标准应当根据该场地的用途地理环境条件在解决争议期间,除争议事项外,合营各方应当继续履行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所规定的其他各项条款。第十章附则第百零条合营企业的外籍职工和港澳职工包括其家属,需要经常人出中国国境的,中国主管签证机关可以简化手续,予以方便。第百零条合营企业的中国职工,因工作需要出国境考察洽谈业务学习或者接受培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出国境手续。第百零条合营企业的外籍职工和港澳职工,可以带进必需的交通工具和办公用品,按照中国税法的有关规定纳税。第百零条在经济特区设立的合营企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百零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年修订网络版。第十条正副总经理正副总工程师正副总会计师审计师等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待遇,由董事会决定。第十章工会第十条合营企业职工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订明场地面积地点用途合同期限场地使用权的费用以下简称场地使用费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违反合同的罚则等。第十条合营企业所需场地的使用权,已为中国合营者所拥有的,中国合营者可以将其作为对合营企业的出资,其作价金额应当与取得同类场地使用权所应缴纳的使用费相同。第十条场地使用费标准应当根据该场地的用途地理环境条件征地拆迁安臵费用和合营企业对基础设施的要求等因素,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并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国家土地主管部门备案。第十条清算委员会的任务是对合营企业的财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查,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目录,提出财产作价和计算依据,制定清算方案,提请董事会会议通过后执行。清算期间,清算委员会代表该合营企业起诉和应诉。第十条合营企业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合营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合营各方的出资比例进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建立基层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第十条合营企业工会是职工利益的代表,有权代表职工同合营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监督合同的执行。第十条合营企业卫会的基本任务是依法维护职工的民主权利和物质利益协助合营企业安排和合理使用福利奖励基金组织职工学习政治科学技术和业务知识,开展文艺体育活动教育职工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企业的各项经济任务。第十条合营企业董事会会议讨论合营企业的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活动等重大事项时,工会的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董事会会议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奖惩工资制度生活福利劳动保护和保险等问题时,工会的代表有权列席会议,董事会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取得工会的合作。第十条合营企业应当积极支持本企业工会的工作。合营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为工会组织提供必要的房屋和设备,用第十条总经理副总经理由合营企业董事会聘请,可以由中国公民担任,也可以由外国公民担任。经董事会聘请,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可以兼任合营企业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职务。总经理处理重要问题时,应当同副总经理协商。总经理或者副总经理不得兼任其他经济组织的总经理或者副总经理,不得参与其他经济组织对本企业的商业竞争。第十条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有营私舞弊或者严重失职行为的,经董事会决议可以随时解聘。第十条合营企业需要在国外和港澳地区设立分支机构含销售机构时,应当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第章引进技术第十条本条例所称引进技术,是指合营企业通过技术转让的方式,从第者或者合营者获得所需要的技术。第十条合营企业引进的技术应当是适用的先进的,使其产品在国内具有显著的社会经济效益或者在国际市场上具有竞争能力。第十条在订立技术转批机构批准。第十条合营各方应当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缴清各自的出资额。逾期未缴或者未缴清的,应当按合同规定支付迟延利息或者赔偿损失。第十条合营各方缴付出资额后,应当由中国的注册会计师验证,出具验资报告后,由合营企业据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