址工作单位肖像病史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具体身份的信息。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可以封存有证据证明可能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的物品,并予以检验或者进行消毒。经检验,属于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的物品,应当进行卫生处理或者予以销毁对未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的物品或者经消毒后可以使用的物品,应当及时解除封存。第章治疗与救助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提供艾滋病防治咨询诊断和治疗服务。医疗机构不得因就诊的病人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艾滋病防治以及关怀和不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宣传教育,提倡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营造良好的艾滋病防治的社会环境。第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车站码头机场公园等公共场所以及旅客列车和从事旅客运输的船舶等公共交通工具显著位置,设置固定的艾滋病防治广告牌或者张贴艾滋病防治公益广告,组织发放艾滋病防治宣传材料。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工作,对有关部门组织和个人开展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医疗卫生机构应当组织工作人员学习有关艾滋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知识医务人员在开展艾滋病性病等相关疾病咨询诊断和治疗过程中,应当对就诊者进行艾滋病门承担的艾滋病防治工作进行考核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艾滋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第条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国家艾滋病防治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规定和国家艾滋病防治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艾滋病防治行动计划。第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工会共产主义妇女联合会红十字会等团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开展艾滋病防治工作。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开展有关艾滋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知识的宣传教育,发展有关艾滋病防治的公益事业,做好艾滋病防治工作。第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有关组织和个人依照本条例规定以及国家艾滋病防治规划和艾门根据预防控制艾滋病的需要,可以规定应当进行艾滋病检测的情形。第十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根据医疗卫生机构布局和艾滋病流行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承担艾滋病检测工作的实验室。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规范,确定承担出入境人员艾滋病检测工作的实验室。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根据本行政区域艾滋病的流行情况,制定措施,鼓励和支持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其他有关组织和个人推广预防艾滋病的行为干预措施,帮助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险行为的人群改变行为。有关组织和个人对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险行为的人群实施行为干预措施,应当符合本条例的规定以及国家艾滋病防治规划和艾滋病防治行艾滋病防治条例网络版及时告知与其有性关系者就医时,将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如实告知接诊医生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感染他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故意传播艾滋病。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依照本条规定予以处罚。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宣传教育预防控制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条医疗卫生机构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规定和国家艾滋病防治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艾滋病防治行动计划。第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工会共产主义妇女联合会红十字会等团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开展艾滋病防治工作。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开展有关艾滋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知识的宣传教育,发展有关艾滋病防治的公益事业,做好艾滋病防治工作。第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有关组织和个人依照本条例规定以及国家艾滋病防治规划和艾滋病防治行动计划的要求,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对艾滋病防治工作提供捐赠,对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险行为的人群进行行为干预,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提供关怀和救助。国务院卫生主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进口药品注册证书。禁止进出口用于临床医疗的人体血液血浆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但是,出于人道主义救死扶伤目的,可以进出口临床急需捐献配型的特殊血型血液骨髓造血干细胞外周血造血干细胞脐带血造血干细胞,由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办理出入境手续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制定。依照前款规定进出口的特殊血型血液骨髓造血干细胞外周血造血干细胞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应当依照国境卫生检疫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接受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检疫。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不得进出口。第十条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流行病学调查和指导将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工作,对有关部门组织和个人开展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医疗卫生机构应当组织工作人员学习有关艾滋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知识医务人员在开展艾滋病性病等相关疾病咨询诊断和治疗过程中,应当对就诊者进行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督促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中学将艾滋病防治知识纳入有关课程,开展有关课外教育活动。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中学应当组织学生学习艾滋病防治知识。艾滋病防治条例年修订年月日国务院第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令第号公布,自年月日起施行依据年月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号修订第章总则第条为了预防控制艾滋减免抗机会性感染治疗药品的费用向接受艾滋病咨询检测的人员免费提供咨询和初筛检测向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免费提供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治疗和咨询。第十条生活困难的艾滋病病人遗留的孤儿和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的,应当免收杂费书本费接受学前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的,应当减免学费等相关费用。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生活困难并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给予生活救助。艾滋病防治条例网络版。第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与艾滋病预防诊断治疗等有关的科学研究,提高艾滋病防治的科学技术水平鼓励和支持开展传统医药以及传统医药与现代医药相结合防治艾滋病的临床治疗与研究。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艾滋病防治工作的国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制定本条例。第条艾滋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机制,加强宣传教育,采取行为干预和关怀救助等措施,实行综合防治。第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享有的婚姻就业就医入学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领导艾滋病防治工作,建立健全艾滋病防治工作协调机制和工作责任制,对有关部门承担的艾滋病防治工作进行考核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艾滋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第条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国家艾滋病防治规划县级以上地第十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进行艾滋病流行病学调查时,被调查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未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肖像病史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具体身份的信息。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可以封存有证据证明可能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的物品,并予以检验或者进行消毒。经检验,属于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的物品,应当进行卫生处理或者予以销毁对未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的物品或者经消毒后可以使用的物品,应当及时解除封存。第章治疗与救助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提供艾滋病防治咨询诊断和治疗服务。医疗机构不得因就诊的病人份血浆进行艾滋病检测未经艾滋病检测或者艾滋病检测阳性的血浆,不得作为原料血浆投料生产。医疗机构应当对因应急用血而临时采集的血液进行艾滋病检测,对临床用血艾滋病检测结果进行核查对未经艾滋病检测核查或者艾滋病检测阳性的血液,不得采集或者使用。第十条采集或者使用人体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的,应当进行艾滋病检测未经艾滋病检测或者艾滋病检测阳性的,不得采集或者使用。但是,用于艾滋病防治科研教学的除外。第十条进口人体血液制品,应当依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进口药品注册证书。禁止进出口用于临床医疗的人体血液血浆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但是,出于人道主义救死扶伤目的,可以进出口临床急需捐献配型的特殊血型血液骨髓造血干细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及其婴儿提供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技术指导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有前款第项第项第项规定情形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第十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款规定,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或者其家属的信息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予以处罚。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其他单位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款规定,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或者其家属的信息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机构或者责任人员的执业许可证件。第十条血站单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