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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卫生监督程序(网络版) 食品卫生监督程序(网络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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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行政部门有权在本级行政管辖区内开展食品抽样检测活动。第条下级卫生行政部门对自己管辖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食品生产经营者以及违法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管辖的,可以报送检,检验人员应验收样品,并在样品检验通知单上签字。第十条没有国家卫生标准的,可参照同类食品国家卫生标准地方卫生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企业标准确定检验项目。疑似污染变质掺假掺杂食品,以及引起食物中毒的食品的检验项目,根据调查需要和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供的有关资料确定。第十条检验按国家标准检验方法进行,没有国家卫生标准检验方法的,可参照同类食品的国家卫生标准检验方法,或地方行业决定属于未污染的食品以及已消除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予以解封。作出解封决定时,应送达解除卫生行政控制决定书,并开启封条。因特殊事由,需延长封存期限的,应作出延长控制期限的决定。第章附则第十条本程序规定使用的文书,按卫生部规定的格式和要求执行。第十条本程序自年月日起施行,原食品卫生监督工作程序试行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行政处罚程序试行同时废止。第十卫生行政部门对已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导致食物中毒事故的食品生产经营者采取食品卫生法第十条规定的临时控制措施时,使用封条,并制作卫生行政控制决定书。封条上应加盖有卫生行政部门印章。第十条当事人对被控制食品及原料食品用工具及用具应承担保全责任,不得私自转移。当事人拒绝承担的,卫生行政部门可要求具有条件的单位予以保全,保全所需全部费用由当事人承担。第十条食品食品卫生监督程序网络版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请示后十日内作出指定管辖的决定。第条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的食品卫生监督工作实行监督检查,并有权纠正下级卫生行政部门在行使食品卫生监督职责时的不当行为。第章管辖第条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的管辖范围本辖区内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和食品生产经营者本辖区内食物中毒和食品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或移交的食品卫生质掺假掺杂食品,以及引起食物中毒的食品的检验项目,根据调查需要和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供的有关资料确定。第十条检验按国家标准检验方法进行,没有国家卫生标准检验方法的,可参照同类食品的国家卫生标准检验方法,或地方行业卫生标准检验方法以及国际组织推荐的方法进行。检验人员应填写卫生检验原始记录和卫生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经核实无误后,由检验人员签字并移交承办的食品卫生监督员。食品检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决定。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接到请示之日起日内作出决定。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履行食品卫生监督职责时,发现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卫生行政部门。被移送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将移送案件的处理情况及时反馈给移送案件的卫生行政部门。第十条卫生行政部门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的,争议双方应当在争议发生之日起十日内协商解决不能协商解决的,报请共同的上存造成食物中毒或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责令进行清洗消毒。必要时,负责调查处理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通知中毒食品或污染食品的来源地和流向地的卫生行政部门。采取临时控制措施时,应执行本程序第章的规定。第章监测和检验第十条食品卫生监督员采集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及包装材料食品用洗涤剂消毒剂食品用工具等样品时,应出示证件,并根据监测目的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请示后十日内作出指定管辖的决定。第十条检验者应在收到样品检验通知单后,十日内出具食品卫生检验报告,对中毒食品或可能引起中毒的食品的检验,应在日内出具检验报告,特殊情况需延长出具检验报告时限的,应报卫生行政部门决定。第十条被监测单位对检验结果有异议时,可向原卫生行政部门或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书面复检申请,申明理由,经同以及食品卫生检验标准方法的规定,无偿采集样品。采样的食品卫生监督员必须向被采样单位和个人出具采样凭证。第十条食品卫生监督员根据监测目的,按国家卫生标准的规定确定检验项目,填写样品检验通知单,并按规定及时将样品送检,检验人员应验收样品,并在样品检验通知单上签字。第十条没有国家卫生标准的,可参照同类食品国家卫生标准地方卫生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企业标准确定检验项目。疑似污染变第条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有权管辖下级卫生行政部门管辖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食品生产经营者以及违法案件,也可以把自己管辖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食品生产经营者以及违法案件移交下级卫生行政部门管辖。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有权在本级行政管辖区内开展食品抽样检测活动。第条下级卫生行政部门对自己管辖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食品生产经营者以及违法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管辖的,可以报本辖区内食物中毒和食品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或移交的食品卫生监督事项本辖区内的其他食品卫生监督事项。第条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的管辖范围本级卫生行政部门直接管辖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和食品生产经营者本辖区内重大食物中毒和食品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本辖区内重大复杂案件的查处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或移交的食品卫生监督事项法律法规规章直接授权设区的市级卫行。第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管辖范围本级卫生行政部门直接管辖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和食品生产经营者本辖区内重大食物中毒和食品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本辖区内重大复杂案件的查处卫生部指定或移交的食品卫生监督事项法律法规规章直接授权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行使的食品卫生监督职责。食品卫生监督程序网络版。第十条食品广告的审批,按食品广告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第章监督检查第十条卫生行样品保存期不少于个月或按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时间保存样品。食品卫生监督程序网络版。第十条食物中毒或食品污染事故调查后,调查人员应及时对调查材料检验结果及其它证据材料进行整理分析,并写出调查报告。第十条卫生行政部门应认真审查食物中毒或食品污染事故的全部证据材料,认为证据不足的,及时补齐或补正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的,依照食品卫生法及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第章行政控制第十条以及食品卫生检验标准方法的规定,无偿采集样品。采样的食品卫生监督员必须向被采样单位和个人出具采样凭证。第十条食品卫生监督员根据监测目的,按国家卫生标准的规定确定检验项目,填写样品检验通知单,并按规定及时将样品送检,检验人员应验收样品,并在样品检验通知单上签字。第十条没有国家卫生标准的,可参照同类食品国家卫生标准地方卫生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企业标准确定检验项目。疑似污染变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请示后十日内作出指定管辖的决定。第条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的食品卫生监督工作实行监督检查,并有权纠正下级卫生行政部门在行使食品卫生监督职责时的不当行为。第章管辖第条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的管辖范围本辖区内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和食品生产经营者本辖区内食物中毒和食品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或移交的食品卫生第条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有权管辖下级卫生行政部门管辖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食品生产经营者以及违法案件,也可以把自己管辖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食品生产经营者以及违法案件移交下级卫生行政部门管辖。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有权在本级行政管辖区内开展食品抽样检测活动。第条下级卫生行政部门对自己管辖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食品生产经营者以及违法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管辖的,可以报食品卫生监督程序网络版生行政部门行使的食品卫生监督职责。行政专署的卫生行政部门的管辖范围,按上款规定执行。第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管辖范围本级卫生行政部门直接管辖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和食品生产经营者本辖区内重大食物中毒和食品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本辖区内重大复杂案件的查处卫生部指定或移交的食品卫生监督事项法律法规规章直接授权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行使的食品卫生监督职责。食品卫生监督程序网络版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请示后十日内作出指定管辖的决定。第条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的食品卫生监督工作实行监督检查,并有权纠正下级卫生行政部门在行使食品卫生监督职责时的不当行为。第章管辖第条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的管辖范围本辖区内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和食品生产经营者本辖区内食物中毒和食品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或移交的食品卫生审批意见,进行工程验收,并提出验收意见对职工食堂餐馆的工程验收,应在十日内提出验收意见。必要时,卫生行政部门可指定专业技术机构对竣工验收工程进行卫生学评价。第条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的食品卫生监督工作实行监督检查,并有权纠正下级卫生行政部门在行使食品卫生监督职责时的不当行为。第章管辖第条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的管辖范围本辖区内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和食品生产经营者限的,应报卫生行政部门决定。第十条被监测单位对检验结果有异议时,可向原卫生行政部门或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书面复检申请,申明理由,经同意后进行复检。书面复检申请应在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或在指定领取检验报告期限终止之日起十日内提出,卫生行政部门在收到书面复检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复检的答复。第十条微生物检验结果不做复检。检出致病菌时,保留菌种个月。第章食物中毒和食部门在接受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选址和设计的卫生审查申请时,应要求申请者提供规定的材料。第十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接到新扩改建工程选址和设计卫生审查申请及有关资料之日起十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书面答复。必要时,可指定专业技术机构对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和现场勘察,作出卫生学评价。第十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接到工程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依照新扩改建工程选址和设计的卫生以及食品卫生检验标准方法的规定,无偿采集样品。采样的食品卫生监督员必须向被采样单位和个人出具采样凭证。第十条食品卫生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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