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限期搬迁或拆除。第十条禁止损坏助航标志和导航设施。损坏助航标志或导航设施的,应当立即向主管机关报告,并承担赔偿责任。第十条船舶设施发现下列情况,应当迅速报告主管机关助航标志或导航设施变异失常有妨碍航行安全的障碍物漂流物其他有碍航行安全的异常情况。第十条航标周围不得建造或设置影响其工作效能的障碍物。航标和航道附近有碍航行安全的灯光,应当妥善遮蔽。第十条主管机关接到求救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救助。有关单位和在事故现场附近的船舶设施,必须听从主管机关的统指挥。第十条外国派遣船舶或飞机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或领海上空搜寻救助遇难的船舶或人员,必须经主管机关批准。章名第章打捞清除第十条对影响安全航行航道整治以及有潜在爆炸危险的沉没物漂浮物,其所有人经营人应当在主管机关限定的时间内打捞清除。否则,主管机关有权采取措施强制打捞清除,其全部费用由沉没物漂浮物的所有人经营人承担。本条规定不影响沉没物漂浮物的所有人经营人向第方索赔权利。第十条未经主管机关批准,不得擅自打捞或拆除沿海水域内的沉船沉物。章名第章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第十条船舶设施发生交通事故,应当向主管机关递交事故报告书和有关资料,并接受调查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网络版。禁航区由主管机关公布。第十条未经主管机关批准,不得在港区锚地航道通航密集区以及主管机关公布的航路内设置构筑设施或者进行其他有碍航,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网络版章名,章名,章名调查处理第十章法律责任第十章特别规定第十章附则章名第章总则第条为加强海上交通管理,保障船舶设施和人命财产的安全,维护国家权益,特制定本法。第条本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水域航行停泊和作业的切船舶设施和人员以及船舶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第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是对沿海水域的交通安全实施统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章名第章船舶检验和登记第条船舶和船上有关航行安全的重要设备必须具有船舶检验部门签发的有效技术证书。第条船舶必须持有船舶国籍证书,或船舶登记证书,或船舶执照。章名第章船舶设施上的人员第条船舶应当按照标准定额配备足以保证船舶安全的合格船员。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网络版。章名第十章特别规定第十条国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在以渔业为主的渔港水域内,行使本法规定的主管机关的职权,负责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并负责沿海水域渔业船舶之间的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第十条海上军事管辖区和军用船舶设施的内部管理,为军事目的进行水上水下作业的管理,以及公安船舶的检验登记人员配备进出港签证,由国家有关主管部门依据本法另行规定。章名第十章附则第十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沿海水域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的港口内水和领海以及国家管辖的切其他海域。船舶是指各类排水或非排水船筏水上飞机潜水器和移动式平台。设施是指水上水下各种固定或浮动建筑装置和固定平台。作业是指在沿海水域调查勘探开采测量建筑疏浚爆破救助打捞拖带捕捞养殖装卸科学试验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第十条国务院主管部门依据本法,制定实施细则,报国务院批准施行。第十务过去颁布的海上交通安会法规与本章名,章名禁航区由主管机关公布。第十条未经主管机关批准,不得在港区锚地航道通航密集区以及主管机关公布的航路内设置构筑设施或者进行其他有碍航行安全的活动。对在上述区域内擅自设置构筑的设施,主管机关有权责令其所有人限期搬迁或拆除。第十条禁止损坏助航标志和导航设施。损坏助航标志或导航设施的,应当立即向主管机关报告,并承担赔偿责任。第十条船舶设施发现下列情况,应当迅速报告主管机关助航标志或导航设施变异失常有妨碍航行安全的障碍物漂流物其他有碍航行安全的异常情况。第十条航标周围不得建造或设置影响其工作效能的障碍物。航标和航道附近有碍航行安全的灯光,应当妥善遮蔽。第十条主管机关接到求救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救助。有关单位和在事故现场附近的船舶设施,必须听从主管机关的统指挥。第十条外国派遣船舶或飞机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或领海上空搜寻救助遇难的船舶或人员,必须经主管机关批准。章名第章打捞清除第十条对影响安全航行航道整治以及有潜在爆炸危险的沉没物漂浮物,其所有人经营人应当在主管机关限定的时间内打捞清除。否则,主管机关有权采取措施强制打捞清除,其全部费用由沉没物漂浮物的所有人经营人承担。本条规定不影响沉没物漂浮物的所有人经营人向第方索赔权利。第十条未经主管机关批准,不得擅自打捞或拆除沿海水域内的沉船沉物。章名第章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第十条船舶设施发生交通事故,应当向主管机关递交事故报告书和有关资料,并接受调查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网络版。禁航区由主管机关公布。第十条未经主管机关批准,不得在港区锚地航道通航密集区以及主管机关公布的航路内设置构筑设施或者进行其他有碍航,章名,章名,章名章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