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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网络版)(1)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网络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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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本法的规定实施检验和办理检验鉴定业务,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商品,应当在商检机构规定的期限内报关出口超过期限的,应当重新报检。第十条为出口危险货物生产包装容器的企业,必须申请商检机构进行包装容器的性能鉴定。生产出口危险货物的企业,必须申请商检机构进行包装容器的使用鉴定。使用未经鉴定合格的包装容器的危险货物,不准出口。第十条验的进口商品以外的进口商品的收货人,发现进口商品质量不合格或者残损短缺,需要由商检机构出证索赔的,应当向商检机构申请检验出证。第十条对重要的进口商品和大型的成套设备,收货人应当依据对外贸易合同约定在出口国装运前进行预检验监造或者监装,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商检机构根作出复验结论。第十条当事人对商检机构国家商检部门作出的复验结论不服或者对商检机构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条国家商检部门和商检机构履行职责,必须遵守法律,维护国家利益,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严格执法,接受监督。中华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网络版值金额百分之十以上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条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商检单证印章标志封识质量认证标志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商检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第十条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定的地点和期限内,向商检机构报检。商检机构应当在国家商检部门统规定的期限内检验完毕,并出具检验证单。第十条经商检机构检验合格发给检验证单的出口商品,应当在商检机构规定的期限内报关出口超过期限的,应当重新报检。第十条商检机构依照本法对实施许可制度的进出口商品实行验证部门许可,擅自从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的,由商检机构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第十条进口或者出口属于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或者以不合格进出口商品冒充合格进出口商品的,由商检机构责令停止进口或者出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的地点和期限内,接受商检机构对进口商品的检验。商检机构应当在国家商检部门统规定的期限内检验完毕,并出具检验证单。第十条本法规定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以外的进口商品的收货人,发现进口商品质量不合格或者残损短缺,需要由商检机构出证索赔的,应当向商检机构申请检验出证,不准出口。第十条对装运出口易腐烂变质食品的船舱和集装箱,承运人或者装箱单位必须在装货前申请检验。未经检验合格的,不准装运。第章监督管理第十条商检机构对本法规定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出口商品以外的进出口商品,根据国家规定实施抽查检验。国家商检部门可以公布抽查检验结果。第十条对重要的进口商品和大型的成套设备,收货人应当依据对外贸易合同约定在出口国装运前进行预检验监造或者监装,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商检机构根据需要可以派出检验人员参加。第章出口商品的检验第十条本法规定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的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商检机构第十条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的,徇私舞弊,伪造检验结果的,或者玩忽职守,延误检验出证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章附则第十条商检机构和其他检验机构依照本法的规定实施检验和办理检验鉴定业务,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上倍以下的罚款。第十条进口或者出口属于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或者以不合格进出口商品冒充合格进出口商品的,由商检机构责令停止进口或者出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以上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条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商检单证印章标货人申请,经国家商检部门审查批准,可以免予检验。第条必须实施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是指确定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是否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合格评定活动。合格评定程序包括抽样检验和检查评估验证和合格保证注册认可和批准以及各项的组合。第条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按照管理,查验单证,核对证货是否相符。第十条商检机构根据需要,对检验合格的进出口商品,可以加施商检标志或者封识。第十条进出口商品的报检人对商检机构作出的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原商检机构或者其上级商检机构以至国家商检部门申请复验,由受理复验的商检机构或者国家商检部门及时。第十条对重要的进口商品和大型的成套设备,收货人应当依据对外贸易合同约定在出口国装运前进行预检验监造或者监装,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商检机构根据需要可以派出检验人员参加。第章出口商品的检验第十条本法规定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的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商检机构值金额百分之十以上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条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商检单证印章标志封识质量认证标志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商检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第十条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条违反本法规定,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未报经检验而擅自销售或者使用的,或者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未报经检验合格而擅自出口的,由商检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百分之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国家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网络版志封识质量认证标志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商检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第十条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泄露所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值金额百分之十以上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条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商检单证印章标志封识质量认证标志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商检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第十条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出口商品未报经检验合格而擅自出口的,由商检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百分之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国家商检部门许可,擅自从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的,由商检机构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倍查检验情况。第十条商检机构根据便利对外贸易的需要,可以按照国家规定对列入目录的出口商品进行出厂前的质量监督管理和检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网络版。第十条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的,徇私舞弊,伪造检验结果的,或者玩忽职守,延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进行检验尚未制定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应当依法及时制定,未制定之前,可以参照国家商检部门指定的国外有关标准进行检验。第章法律责任第十条违反本法规定,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未报经检验而擅自销售或者使用的,或者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第十条对重要的进口商品和大型的成套设备,收货人应当依据对外贸易合同约定在出口国装运前进行预检验监造或者监装,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商检机构根据需要可以派出检验人员参加。第章出口商品的检验第十条本法规定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的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商检机构规定,泄露所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前款规定的进口商品未经检验的,不准销售使用前款规定的出口商品未经检验合格的,不准出口。本条第款规定的进出口商品,其中符合国家规定的免予检验条件的,由收货人或者部门许可,擅自从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的,由商检机构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第十条进口或者出口属于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或者以不合格进出口商品冒充合格进出口商品的,由商检机构责令停止进口或者出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第十条国务院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第十条本法自年月日起施行第十条为出口危险货物生产包装容器的企业,必须申请商检机构进行包装容器的性能鉴定。生产出口危险货物的企业,必须申请商检机构进行包装容器的使用鉴定。使用未经鉴定合格的包装容器的危险货物误检验出证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章附则第十条商检机构和其他检验机构依照本法的规定实施检验和办理检验鉴定业务,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第十条国务院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第十条本法自年月日起施行第章法律责任第十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网络版值金额百分之十以上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条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商检单证印章标志封识质量认证标志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商检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第十条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对装运出口易腐烂变质食品的船舱和集装箱,承运人或者装箱单位必须在装货前申请检验。未经检验合格的,不准装运。第章监督管理第十条商检机构对本法规定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出口商品以外的进出口商品,根据国家规定实施抽查检验。国家商检部门可以公布抽查检验结果或者向有关部门通报部门许可,擅自从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的,由商检机构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第十条进口或者出口属于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或者以不合格进出口商品冒充合格进出口商品的,由商检机构责令停止进口或者出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据需要可以派出检验人员参加。第章出口商品的检验第十条本法规定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的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商检机构规定的地点和期限内,向商检机构报检。商检机构应当在国家商检部门统规定的期限内检验完毕,并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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