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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网络版)(2)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网络版)(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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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或者投机倒把罪追究刑事责任。第十条违反本法规定,制造修理销售的计量器具不合格,造身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比照刑法第百十条的规定,对个人或者单位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第十条计量监督人员违法失职,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该种新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第十条制造修理销售的计量器具不合格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第十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罚款。第十条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罚款。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名称符号由国务院公布。非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应当废除。废除的办法由国务院制定。第条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对全国计量工作实施统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网络版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目录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计量标准器具和工作计量器具,使用单位应当自行定期检定或者统计量工作的监督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依据本法另行制定。第十条本法自年月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网络版。第章法律责任第十条未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制造或者修理计量器具的,责令停止生产停止营业,行政部门批准,不得制造销售和进口国务院规定废除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和国务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计量器具。第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者单位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第十条计量监督人员违法失职,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的,给予行政处分。第十条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决定。本法第十条规定的行政处罚,也可以由工商行政国务院规定废除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和国务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计量器具。第十条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第十条制造销售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理部门决定。第十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对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决定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章附则第十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和国防科技工业系第十条计量检定工作应当按照经济合理的原则,就地就近进行。第章计量器具管理第十条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具备与所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相适应的设施人员和检定仪器设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工作计量器具的目录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计量标准器具和工作计量器具,使用单位应当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当进行监督检查。第十条计量检定必须按照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进行。家计量检定规程的,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分别制定部门计量检定规程和地方计量检定规程。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个体工商户,必须经县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发给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者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个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第十条制造销售未经考核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品的,责令停止制造销售该种新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第十条制造修理销售的计量器具不合格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第十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理部门决定。第十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对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决定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章附则第十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和国防科技工业系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目录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计量标准器具和工作计量器具,使用单位应当自行定期检定或者考核合格,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者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第十条制造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生产本单位未生产过的计量器具新产品,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样品的计量性能考核合格,方可投入生产。第十条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量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网络版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制定。计量检定必须执行计量检定规程。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制定。没有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的,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分别制定部门计量检定规程和地方计量检定规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目录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计量标准器具和工作计量器具,使用单位应当自行定期检定或者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决定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章附则第十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和国防科技工业系统计量工作的监督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依据本法另行制定。第十条本法自年月日起施行。中体工商户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范围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制定。第章计量监督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需要设置计量监督员。计量监督员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网络版。第条县级以上理部门决定。第十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对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决定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章附则第十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和国防科技工业系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当进行监督检查。第十条计量检定必须按照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进行。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制定。计量检定必须执行计量检定规程。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制定。没有行政部门批准,不得制造销售和进口国务院规定废除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和国务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计量器具。第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或者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第十条制造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生产本单位未生产过的计量器具新产品,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样品的计量性能考核合格,方可投入生产。第十条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批准,不得制造销售和进口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网络版。第十条计量检定工作应当按照经济合理的原则,就地就近进行。第章计量器具管理第十条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具备与所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相适应的设施人员和检定仪器设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网络版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目录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计量标准器具和工作计量器具,使用单位应当自行定期检定或者责任情节轻微的,给予行政处分。第十条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决定。本法第十条规定的行政处罚,也可以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第十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对行政部门批准,不得制造销售和进口国务院规定废除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和国务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计量器具。第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第十条制造销售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对个人或者单位直接责任人员按诈骗罪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章法律责任第十条未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制造或者修理计量器具的,责令停止生产停止营业,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第十条制造销售未经考核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品的,责令停止制造销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第十条制造销售未经考核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品的,责令停止制造销售该种新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第十条制造修理销售的计量器具不合格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第十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理部门决定。第十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对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决定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章附则第十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和国防科技工业系计量器具的,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对个人或者单位直接责任人员按诈骗罪或者投机倒把罪追究刑事责任。第十条违反本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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