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帮文库

返回

人身保险中的风险控制主体【人身保险论文】 人身保险中的风险控制主体【人身保险论文】

格式:word 上传:2025-12-01 00:10:33
。保险欺诈作为种道德风险,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保险欺诈的存在使得保险人险人的赔偿责任,这对于已经签订的保险合同以及受害的被保险人的保护都是不利的,因此法院支持保险人拒绝赔付的理由必须非常充分正当。因此仅在能够证明投保人为了骗取保险金或者其他犯罪目的通过签订保险合同并杀害被保险人达到犯罪目的。大陆法系国家认为,之所以剥夺受益人受益资格的基本理人故意伤害被保险人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并不定是以骗取保险金为目的。因此笔者认为新保险法第条的规定有进步完善的必要。相关法律规定的比较英美法系的保险法规则由其判例形成,其中受益人故意杀害被保险人,丧失受益权,保险人仍需赔付保险金,而投保人为骗取保险金订立保险合同并事后杀害被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很明显,这里的投保人必然不能同为被保险人,这里的投保人对于保险人的身体并没有控制力,那么投保人身保险中的风险控制主体人身保险论文故意制造保险事故应当另行在保险法第章第节人身保险合同中另行规定。保险法第条作为般规定,在人身保险合同中真正对应的特殊规定是第条关于被保险人自杀的赔付,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无民事行为能力的除外。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因此笔者建议在今后修改保险法时应当修改第条第款为财可以相互分离由不同人担任,根据体系性解释保险法第条第款是想防范对于保险事故的发生具有控制能力的当事人,故意利用其对于保险事故的控制能力制造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行为。故投保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不属于本款规定,即对于保险标的具有控制能力的人故意造成保险事故的不赔的调整范围,投保造保险事故的法律规定,从而探究其规定的不足之处人身保险不同于般财产保险,般的人身保险中,投保人被保险人是可以相互分离由不同人担任,根据体系性解释保险法第条第款是想防范对于保险事故的发生具有控制能力的当事人,故意利用其对于保险事故的控制能力制造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行为。保险事故进行统规定,第条同时规定了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两个主体的行为法律后果。因为在财产保险中只有投保人才能故意制造保险事故,而在人身保险中投保人被保险人均能故意制造保险事故。人身保险中的风险控制主体作者陈源灏单位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问题的提出保险中的道德风险是投保人被投保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不属于本款规定,即对于保险标的具有控制能力的人故意造成保险事故的不赔的调整范围,投保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应当另行在保险法第章第节人身保险合同中另行规定。保险法第条作为般规定,在人身保险合同中真正对应的特殊规定是第条关于被保险人自杀的赔付,以被保险人死亡保险法相关条文。新保险法中关于保险欺诈的法律条文主要有第条和第条。其中第条第款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除本法第十条规定外,不退还保险费。保险欺诈作为种道德风险,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保险欺诈的存在使得保险人必要人身保险中的风险控制主体人身保险论文人身保险中的风险控制主体人身保险论文。人身保险中的风险控制主体作者陈源灏单位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问题的提出保险中的道德风险是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为谋取保险金而故意制造保险事故,致使保险标的受到损害或在保险标的受到损失时除本法第十条规定外,不退还保险费。在对新保险法第条重新定位后,我们才能更好地理解新保险法第条。第条规定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受益人故意造保险合同中投保人人身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除本法第十条规定外,不退还保险费。在对新保险法第条重新定位后,我们才能更好地理解新保险法第条。第条规定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投保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不属于本款规定,即对于保险标的具有控制能力的人故意造成保险事故的不赔的调整范围,投保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应当另行在保险法第章第节人身保险合同中另行规定。保险法第条作为般规定,在人身保险合同中真正对应的特殊规定是第条关于被保险人自杀的赔付,以被保险人死亡故意制造保险事故应当另行在保险法第章第节人身保险合同中另行规定。保险法第条作为般规定,在人身保险合同中真正对应的特殊规定是第条关于被保险人自杀的赔付,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偏袒保险商人自己制定的法律。保险商人想尽切办法,穷尽切理由都想拒绝理赔,因此他们在制定保险法规则时,就将投保人故意造成保险事故不赔付作为项基本保险规则,而这条在大陆法系直广为接受的不公平条文,也被我国的保险法继受人身保险不同于般财产保险,般的人身保险中,投保人被保险人人身保险中的风险控制主体人身保险论文采取减轻损失的有效措施,故意扩大保险标的损失程度的风险。本文关注的重点是人身保险中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为谋取保险金而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欺诈方式,由此分析我国新保险法关于人身保险中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法律规定,从而探究其规定的不足之处人身保险中的风险控制主体人身保险论文故意制造保险事故应当另行在保险法第章第节人身保险合同中另行规定。保险法第条作为般规定,在人身保险合同中真正对应的特殊规定是第条关于被保险人自杀的赔付,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的规定无疑是进步的,但是在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仍然规定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这无疑是过分的保护了保险人的利益,没有考虑到实际生活中,投保人故意伤害被保险人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并不定是以骗取保险金为目的。因此笔者认为新保险法第条的规定有进步完善人的行为,因为这样的保险欺诈行为践踏了人类的公序良俗,保险合同已经成为其达成犯罪目地的手段,只有赋予保险人拒绝理赔的权利才能从根本上遏制这种道德风险。但是从大陆法系国家保险法相关法条上体现的却不是上述明晰的法律关系,而是在保险法中规定了受益权人丧失受益权的情形,投保人故意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很明显,这里的投保人必然不能同为被保险人,这里的投保人对于保险人的身体并没有控制力,那么投保人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保险人不赔的原因是防止投保人利用保险合同进行侵犯被保险人人身安全。新保险法第条中关于受益投保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不属于本款规定,即对于保险标的具有控制能力的人故意造成保险事故的不赔的调整范围,投保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应当另行在保险法第章第节人身保险合同中另行规定。保险法第条作为般规定,在人身保险合同中真正对应的特殊规定是第条关于被保险人自杀的赔付,以被保险人死亡保险人自杀时无民事行为能力的除外。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因此笔者建议在今后修改保险法时应当修改第条第款为财产保险合同中投保人人身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可以相互分离由不同人担任,根据体系性解释保险法第条第款是想防范对于保险事故的发生具有控制能力的当事人,故意利用其对于保险事故的控制能力制造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行为。故投保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不属于本款规定,即对于保险标的具有控制能力的人故意造成保险事故的不赔的调整范围,投保人无法运用正当的风险管理风险分析等技术手段测算出保险事故发生的概率,导致了保险人的利益无法得到保障。更重要的是,保险欺诈构成对保险财产以及被保人身的巨大威胁,极易诱发违法犯罪行为。因此,新保险法在第章第节第条作了般性的规定。新保险法试图对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中关于处理故意制造保险事故保险人拒绝理赔的情形。将两个法理基础并不样的条文放在起,给人以错觉他们共享同法理基础,实则不然。笔者认为,之所以会造成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直接的差距就在于,大陆法系的保险法作为商事法典,较初的规则就是保险商人自己制定形成的习惯,商事案件由商人法庭审理,商人法庭当然人身保险中的风险控制主体人身保险论文故意制造保险事故应当另行在保险法第章第节人身保险合同中另行规定。保险法第条作为般规定,在人身保险合同中真正对应的特殊规定是第条关于被保险人自杀的赔付,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在于,任何人都不能基于自己的过错获利,在保险合同中体现为受益人故意杀害被保险人丧失受益权,且不问其故意杀害被保险人之原因,故虽然受益人并不是为了骗取保险金而杀害被保险人,但仍应剥夺其受益权。而在投保人与受益人并非同人时,各国保险法想禁止的行为是为了骗取保险金而故意杀害被保可以相互分离由不同人担任,根据体系性解释保险法第条第款是想防范对于保险事故的发生具有控制能力的当事人,故意利用其对于保险事故的控制能力制造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行为。故投保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不属于本款规定,即对于保险标的具有
下一篇
温馨提示:手指轻点页面,可唤醒全屏阅读模式,左右滑动可以翻页。
人身保险中的风险控制主体【人身保险论文】.doc预览图(1)
1 页 / 共 4
人身保险中的风险控制主体【人身保险论文】.doc预览图(2)
2 页 / 共 4
人身保险中的风险控制主体【人身保险论文】.doc预览图(3)
3 页 / 共 4
人身保险中的风险控制主体【人身保险论文】.doc预览图(4)
4 页 / 共 4
预览结束,喜欢就下载吧!
  • 内容预览结束,喜欢就下载吧!
温馨提示 电脑下载 投诉举报

1、手机端页面文档仅支持阅读 15 页,超过 15 页的文档需使用电脑才能全文阅读。

2、下载的内容跟在线预览是一致的,下载后除PDF外均可任意编辑、修改。

3、所有文档均不包含其他附件,文中所提的附件、附录,在线看不到的下载也不会有。

  • Hi,我是你的文档小助手!
    你可以按格式查找相似内容哟
DOC PPT RAR 精品 全部
小贴士:
  • 🔯 当前文档为word文档,建议你点击DOC查看当前文档的相似文档。
  • ⭐ 查询的内容是以当前文档的标题进行精准匹配找到的结果,如果你对结果不满意,可以在顶部的搜索输入框输入关健词进行。
帮帮文库
换一批

搜索

客服

足迹

下载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