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才须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笔者认为,这样的规则符合国家对经营活动管理的基本原则,也符合网络商务活动现实。因问题而后两个挑战则使政府规制措施的实施面临定的困难。办法对自然人从事网络经营活动,没有强制要求登记,而是采取鼓励登记原则。办法第十条并没有规定从事网络经营行为的自然人必须登记,而只是要求向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提出申请,进行实名注册,只有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才须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笔者认为,这样的规则符合国放性技术性,人们不仅可以异地设立网站从事经营活动,而且也可以轻易地借助异域网站或交易平台从事各种经营活动。这样,网络主体网站经营者或用户行为地与对应的真实主体的住所地会出现不致,网络行为地与网络行为结果地也可能不致。这给以主体或行为地作为法律规制基础的司法和行政执法均提出了挑战,如何对在异域的行为人进行规制或执法是当利用网络开展经营活动。例如......”。
2、“.....只要其遵守现行法律规定,比如进行营业登记取得种资质如广告经营许可证等,服从既有商事行为管制。不仅行为信息化,而且主体也可以异于现实主体。网络交易不仅是远程交易,而且也是非面对面的交易,甚至是虚拟主体之间的交易。法律不承认虚假主体,法律对网络行政监管机制分析工商行政监管论文理工商登记的原则。这是网络经营活动与离线经营活动视同仁的结果。也就是说,对网络经营主体的登记是种基本法律要求。在法律上,自然人从事营业活动也必须进行登记,获得个体营业执照或独资企业营业执照,才能从事营业。但是,在网络商务现实中,有大量的自然人利用网络从事经营活动,而不进行工商登记。这不仅与营业登记原则相背,而且还存在各种经营活动。这样,网络主体网站经营者或用户行为地与对应的真实主体的住所地会出现不致,网络行为地与网络行为结果地也可能不致......”。
3、“.....如何对在异域的行为人进行规制或执法是当前电子商务规制面临的难题。因此,虽然我们承认现行法律可以延伸或适用于网络环境,但是,网络环境促进网络在商务中应用和商业创新的政策倾向。网络经营的工商登记问题在我国,要取得经营主体或商事主体资格,必须经过工商登记。只有依法履行了工商登记才能取得经营活动或营业活动的合法资质。既然网络经营仍然是经营活动,因而只有登记后才能从事网络经营是我国工商行政管理的项基本原则。办法也确立了所有从事网络经营行为的主体必须依法办统的管理职责延伸到网络商务的问题而后两个挑战则使政府规制措施的实施面临定的困难。不仅行为信息化,而且主体也可以异于现实主体。网络交易不仅是远程交易,而且也是非面对面的交易,甚至是虚拟主体之间的交易。法律不承认虚假主体,法律对网络商务规制的首要问题是,如何确保网络经营主体的真实性......”。
4、“.....而且也符合我国工商行政管理的贯政策。网络经营实名制在交易中,向交易相对人披露自己的真实身份是基本的商业规则。因此,在商事领域不存在匿名制别名制,而且法律也不允许任何人以异于自己真实名字或名称从事交易。既然网络商务属于商务,当然也应当奉行商事的基本规则,政府也有义务,让特定人承担责任同时,法律上还要建立起将网络上信息归属于特定人,并防止其否认其网络行为的证据规则。显然,这两个方面我国还缺乏成熟的规则,这将给政府的网络执法带来困难。网络开放性和无境域性给政府的网络管辖提出了挑战互联网具有开放性技术性,人们不仅可以异地设立网站从事经营活动,而且也可以轻易地借助异域网站或交易平台从办法对自然人从事网络经营活动,没有强制要求登记,而是采取鼓励登记原则。办法第十条并没有规定从事网络经营行为的自然人必须登记,而只是要求向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提出申请......”。
5、“.....才须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笔者认为,这样的规则符合国家对经营活动管理的基本原则,也符合网络商务活动现实。因经过工商登记。只有依法履行了工商登记才能取得经营活动或营业活动的合法资质。既然网络经营仍然是经营活动,因而只有登记后才能从事网络经营是我国工商行政管理的项基本原则。办法也确立了所有从事网络经营行为的主体必须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原则。这是网络经营活动与离线经营活动视同仁的结果。也就是说,对网络经营主体的登记是种基本法律要度也曾引起诸多争议,笔者认为,这规则是合理的正确的。因为自然人从事在线交易,多以注册用户名网名从事销售或提供服务,但在履行合同时或在违约寻求法律救济时,交易方必须找到相对方的真实身份。这样就需要种机制确保用户名背后存在真实主体,以使交易者能够找到承担责任方,也就是说用户注册信息的真实程度关系着网络行为的可追溯性或可归竟不同于传统的现实环境......”。
6、“.....它给传统法律适用司法和行政管辖带来了系列的挑战。网络行政监管机制分析工商行政监管论文。网络商务规制工商行政管理的政策思考关于网络商务主体准入利用电子通信手段从事商务活动本身并不需要获得任何政府部门的许可,这是电子商务规范的基本出发点。在我国,任何人均可以合法地,让特定人承担责任同时,法律上还要建立起将网络上信息归属于特定人,并防止其否认其网络行为的证据规则。显然,这两个方面我国还缺乏成熟的规则,这将给政府的网络执法带来困难。网络开放性和无境域性给政府的网络管辖提出了挑战互联网具有开放性技术性,人们不仅可以异地设立网站从事经营活动,而且也可以轻易地借助异域网站或交易平台从理工商登记的原则。这是网络经营活动与离线经营活动视同仁的结果。也就是说,对网络经营主体的登记是种基本法律要求。在法律上,自然人从事营业活动也必须进行登记,获得个体营业执照或独资企业营业执照......”。
7、“.....但是,在网络商务现实中,有大量的自然人利用网络从事经营活动,而不进行工商登记。这不仅与营业登记原则相背,而且还存在似乎也构成部分网络商务的准入,但这仍然属于特殊行业的准入制度,而不是电子商务的准入制度。只有从事具有电信基础服务或增值服务内容的企业才需要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而利用互联网从事般电子商务或在线货物销售并不属于经营性信息服务,不需要纳入信息服务的管制范畴。在这方面,办法并没有给从事网络经营设臵任何前臵条件,表现出鼓励网络行政监管机制分析工商行政监管论文。在法律上,自然人从事营业活动也必须进行登记,获得个体营业执照或独资企业营业执照,才能从事营业。但是,在网络商务现实中,有大量的自然人利用网络从事经营活动,而不进行工商登记。这不仅与营业登记原则相背,而且还存在税收问题。于是对于自然人从事网络商务要不要进行登记曾经有过热烈的讨论......”。
8、“.....这是网络经营活动与离线经营活动视同仁的结果。也就是说,对网络经营主体的登记是种基本法律要求。在法律上,自然人从事营业活动也必须进行登记,获得个体营业执照或独资企业营业执照,才能从事营业。但是,在网络商务现实中,有大量的自然人利用网络从事经营活动,而不进行工商登记。这不仅与营业登记原则相背,而且还存在础服务或增值服务内容的企业才需要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而利用互联网从事般电子商务或在线货物销售并不属于经营性信息服务,不需要纳入信息服务的管制范畴。在这方面,办法并没有给从事网络经营设臵任何前臵条件,表现出鼓励和促进网络在商务中应用和商业创新的政策倾向。网络经营的工商登记问题在我国,要取得经营主体或商事主体资格,必利的营业方式,以解决许多人的就业问题。因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办法,不仅仅体现了鼓励网络经济的原则,而且也符合我国工商行政管理的贯政策。网络经营实名制在交易中......”。
9、“.....因此,在商事领域不存在匿名制别名制,而且法律也不允许任何人以异于自己真实名字或名称从事交易。既然网络商务属程度。显然,我们不能完全信赖人们的自觉性,必须有种机制确定网上经营者用户的身份真实性。办法所确立的实名注册登记即是确保用户信息真实性确保交易安全的种机制。这里的实名注册并不影响人们以用户名匿名从事网络行为这些似乎也构成部分网络商务的准入,但这仍然属于特殊行业的准入制度,而不是电子商务的准入制度。只有从事具有电信基,让特定人承担责任同时,法律上还要建立起将网络上信息归属于特定人,并防止其否认其网络行为的证据规则。显然,这两个方面我国还缺乏成熟的规则,这将给政府的网络执法带来困难。网络开放性和无境域性给政府的网络管辖提出了挑战互联网具有开放性技术性,人们不仅可以异地设立网站从事经营活动,而且也可以轻易地借助异域网站或交易平台从收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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