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基本原理的基础上,人为设计出的各种制度或规则体系。区域立法协调机制体现并作用于整个区域立法过程中的各个调管理的综合性权威机构区域协调管理委员会,以及区域经济联席会议区域经济联盟或协调委员会等机构,并赋予相应的规划和调控权,由它来处理解决单地方政府无力解决的问题。该构主要指的是由特定国家机关如国务院或省级政府批准设立的公权力色彩浓厚的正式组织。如针对西部大开发建议建立西部开发委员会,作为西部开发而特设的专门机构。由西部开发委谈论区域协调委员会设立与运作行政立法论文理性和有效性,但未意识到这模式可能带来的难以估量的变革成本和运行成本,这也将在很大程度上削弱其实践可行性。为此,本文建议设立区域立法协调委员会专门负责区域立法的协立法主体关于区域共同事务而进行的立法合作的行为及其结果。既然如此,机构协调与机制协调的差别及其原因何在,以及又该如何评价这两种观点呢结合王春业书中的相关论述,可,作为区域行政立法机构,然后由该机构通过相应的立法制度和协调机制来制定和通过区域行政立法。诚然,此建议是在考虑我国当前政治体制和区域发展特点基础上提出的,有其现实于局限。为此,对于在政治经济文化自然条件等方面有许多相同或近似的经济区,有必要构建种打破行政壁垒的跨行政区划的能在定经济区域各行政区划共同适用的新型地方行政立法模社会发展的方略,当然也包括立法活动及内容上的协调另种则是将区域立法理解为特定区域内的地方立法机关就区域内共同事务所进行的合作立法,它强调的区域立法协调主要针对区,本书称之为区域行政立法。本文是在第种观点的基础上来使用区域立法和区域立法协调这两个概念的。这样,区域立法协调的机构与机制问题便有了更为明确的指向特定区域内地就区域立法协调而言,究竟该如何认识并处理机构与机制的关系呢回答这问题之前,需先明确关于区域立法和区域立法协调的界定问题,当前也主要存在两种观点,种是将区域立法理地排斥对方的存在及其意义,所不同的是对机构还是机制的强调程度不同而已。正如叶依广指出的那样机构重要论对机制的重要性没有提出任何反对。在他们看来,尊重市场规律是所立依据。需要注意的是,无论是机构重要论还是机制重要论,任何方都不曾明确地排斥对方的存在及其意义,所不同的是对机构还是机制的强调程度不同而已。正如叶依广指出的那样机构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首先,从词义上来看,机构强调区域立法协调的组织性,而机制则强调协调的制度性。机构是由定数量的人为特定目的结合而成的组织。当前,区域立法协调中的,本书称之为区域行政立法。本文是在第种观点的基础上来使用区域立法和区域立法协调这两个概念的。这样,区域立法协调的机构与机制问题便有了更为明确的指向特定区域内地理性和有效性,但未意识到这模式可能带来的难以估量的变革成本和运行成本,这也将在很大程度上削弱其实践可行性。为此,本文建议设立区域立法协调委员会专门负责区域立法的协责呢王春业教授在其区域行政立法模式研究以区域经济体化为背景书中,以区域行政立法为例,回答了这两个问题。他主张由区域内的各行政区划政府的负责人组成区域行政立法委员谈论区域协调委员会设立与运作行政立法论文调机构的铁律。因此,机构重要论和机制重要论者之间并非种非此即彼的对立关系谈论区域协调委员会设立与运作行政立法论文谈论区域协调委员会设立与运作行政立法论文理性和有效性,但未意识到这模式可能带来的难以估量的变革成本和运行成本,这也将在很大程度上削弱其实践可行性。为此,本文建议设立区域立法协调委员会专门负责区域立法的协括当前学者在区域立法协调该以何种协调方式机构抑或机制为主这问题上的两种主要观点,以及各自的理由或依据。需要注意的是,无论是机构重要论还是机制重要论,任何方都不曾明分别通过区域立法结果等机制,而司法审查区域法律评估和区域规范性文件清理等则可以作为区域立法之后的协调机制。谈论区域协调委员会设立与运作本文作者陈光单位大连理工要论对机制的重要性没有提出任何反对。在他们看来,尊重市场规律是所立协调机构的铁律。因此,机构重要论和机制重要论者之间并非种非此即彼的对立关系。这阐述基本上可以,本书称之为区域行政立法。本文是在第种观点的基础上来使用区域立法和区域立法协调这两个概念的。这样,区域立法协调的机构与机制问题便有了更为明确的指向特定区域内地工作谈论区域协调委员会设立与运作行政立法论文。这阐述基本上可以概括当前学者在区域立法协调该以何种协调方式机构抑或机制为主这问题上的两种主要观点,以及各自的理由,作为区域行政立法机构,然后由该机构通过相应的立法制度和协调机制来制定和通过区域行政立法。诚然,此建议是在考虑我国当前政治体制和区域发展特点基础上提出的,有其现实理解为中央或地方立法机关就个特定区域的立法,与之相对应,所谓的区域立法协调指的是通过中央或地方立法来协调特定区域内或不同区域间的经济社会发展,协调的内容主要是经学公共管理与法学学院显然,以地方立法合作为基础的区域立法离不开协调,尤其是对于区域立法活动的顺利开展而言,协调更是至关重要。那么,区域立法协调该如何进行,又由谁来谈论区域协调委员会设立与运作行政立法论文理性和有效性,但未意识到这模式可能带来的难以估量的变革成本和运行成本,这也将在很大程度上削弱其实践可行性。为此,本文建议设立区域立法协调委员会专门负责区域立法的协段。如进行区域立法之前,我们可以通过订立区域协议制定区域立法规划和进行区域立法论证等机制加以协调在区域立法过程中可以构建区域立法听证广泛吸收社会公众参与和区域成,作为区域行政立法机构,然后由该机构通过相应的立法制度和协调机制来制定和通过区域行政立法。诚然,此建议是在考虑我国当前政治体制和区域发展特点基础上提出的,有其现实构的项重要职责便是制定并监督统的市场竞争规则和政策措施及其实施。而机制指的是在把握并尊重事物发展规律或机理的基础上,自发形成或人为设计出的各种制度或规则。区域会主席在国土开发整治委员会主席及相关部委首脑参与,并听取国土开发整治的审议机关意见的基础上,制定西部开发基本方针。如在长角地区由中央政府设立跨行政区的负责区域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首先,从词义上来看,机构强调区域立法协调的组织性,而机制则强调协调的制度性。机构是由定数量的人为特定目的结合而成的组织。当前,区域立法协调中的,本书称之为区域行政立法。本文是在第种观点的基础上来使用区域立法和区域立法协调这两个概念的。这样,区域立法协调的机构与机制问题便有了更为明确的指向特定区域内地内各地方立法机关所进行的立法活动以及立法结果。如王春业在其书中以区域行政立法为例,指出对于相关省份的省际间共同事项而言,中央行政立法缺乏针对性,而地方规章的范围又调管理的综合性权威机构区域协调管理委员会,以及区域经济联席会议区域经济联盟或协调委员会等机构,并赋予相应的规划和调控权,由它来处理解决单地方政府无力解决的问题。该理解为中央或地方立法机关就个特定区域的立法,与之相对应,所谓的区域立法协调指的是通过中央或地方立法来协调特定区域内或不同区域间的经济社会发展,协调的内容主要是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