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按照所实施的犯罪行为的性质并列确定罪名。罪名不以行为实施的先后危害后果的大小排列,律以刑法条文规定的顺序表述,如对同宗毒品,既制造又走私的则以走私制造毒出台前,审理这类案件时,应由有关专业部门确定涉案毒品的毒效有毒成分的大小和多少吸毒者对该毒品的依赖程度。因条件限制不能确定的,可以参考相关毒品非法交易的价格等因素,决定对被告人适用的刑罚,判处死刑的应当慎重掌握。关于同时构成再犯和累的被告人适用法律和量刑的问题。对依法同时构成再犯和累犯的被告人,今后律适用刑法第百十条规定的再犯条款从重处罚,不再援引刑多种因素。对于毒品数量刚刚达到实际掌握判处死刑的标准,但纵观全案,危害后果不是特别严重,或者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不是特别大,或者具有可酌情从轻处罚等情节的,可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对于被告人被公安机关查获的毒品数量不够判处死刑的标准,但加上坦白交待的毒品数量,超过了判处死刑的数量标准的,般应予从轻处罚,可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关于毒品含量。根据刑法的规定,对等证据已不存在,或者被告人翻供,导致审查证据和认定事实困难。在处理这类案件时,仅凭被告人口供依法不能定案。只有当被告人的口供与同案其他被告人供述吻合,并且完全排除诱供逼供串供等情形,被告人的口供与同案被告人的供述才可以作为定案的证据。对仅有口供作为定案证据的,对其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要特别慎重。因特情介入,其犯罪行为般都在公安机关的控制之下,毒品般也不易南宁毒品会议纪要打印版要意义。与会代表通过认真的讨论和研究,对近年来在毒品犯罪案件审判工作中遇到的些适用法律问题取得了共识。关于毒品犯罪案件的定罪问题刑法第百十条规定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是选择性罪名,虽然司法解释曾对如何适用这罪名有过规定,但各地执行上仍有较大差异。是要正确认定共同犯罪案件中主犯和从犯的毒品犯罪数量。对于毒品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按集团毒品犯罪的总数量的标准,但加上坦白交待的毒品数量,超过了判处死刑的数量标准的,般应予从轻处罚,可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关于毒品含量。根据刑法的规定,对于毒品的数量不以纯度折算。但对于查获的毒品有证据证明大量掺假,经鉴定查明毒品含量极少,确有大量掺假成分的,在处刑时应酌情考虑。特别是掺假之后毒品的数量才达到判处死刑的标准的,对被告人可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为掩护运输而将毒减轻处罚情节的犯罪,应当依法从宽处理,以达到分化瓦解犯罪分子和更加有效地遏制毒品犯罪的目的。是要积极参与禁毒综合治理工作。禁毒是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人民法院要通过专项斗争公开审判法制宣传教育等多种有效的方式,积极参加禁毒的综合治理工作。会议认为,十年代以来,人民法院审理了大批毒品犯罪案件,积累了宝贵的审判经验,对进步做好今后的毒品犯罪案件的审判工作具有。关于正确适用没收财产和罚金刑问题。刑法对多数毒品犯罪都规定了财产刑。因特情介入,其犯罪行为般都在公安机关的控制之下,毒品般也不易流入社会,其社会危害程度大大减轻,这在量刑时,应当加以考虑。关于审理毒品案件与量刑有关的几个具体问题关于毒品犯罪的数量。毒品犯罪数量对毒品犯罪的定罪,特别是量刑具有重要作用。但毒品数量只是依法惩处毒品犯罪的个重要情节而不是定罪名上定要慎重。吸毒者在购买运输存储毒品过程中被抓获的,如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了其他毒品犯罪行为的,般不应定罪处罚,但查获的毒品数量大的,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毒品数量未超过刑法第百十条规定数量最低标准的,不定罪处罚。南宁毒品会议纪要打印版。关于国家管制的刑法未明确规定数量标准的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的量刑数量标准。在有关司法解释出台前,审理部情节。因此,执行量刑的数量标准不能简单化。特别是对被告人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确定刑罚必须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危害后果主观恶性等多种因素。对于毒品数量刚刚达到实际掌握判处死刑的标准,但纵观全案,危害后果不是特别严重,或者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不是特别大,或者具有可酌情从轻处罚等情节的,可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对于被告人被公安机关查获的毒品数量不够判处死刑在新的司法解释出台前,认定以上犯罪,原则上仍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确定罪名。对行为人对同宗毒品实施了两种以上犯罪行为并有相应确凿证据的,应当按照所实施的犯罪行为的性质并列确定罪名。罪名不以行为实施的先后危害后果的大小排列,律以刑法条文规定的顺序表述,如对同宗毒品,既制造又走私的则以走私制造毒格执行法律的规定和党的死刑政策,定要把死刑案件办成铁案。是要坚持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对于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犯罪,应当依法从宽处理,以达到分化瓦解犯罪分子和更加有效地遏制毒品犯罪的目的。是要积极参与禁毒综合治理工作。禁毒是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人民法院要通过专项斗争公开审判法制宣传教育等多种有效的方式,积极参加禁毒的综合治理工作。会议认为,案的毒品数量特别巨大,就律将被告人认定为主犯并判处重刑甚至死刑。受雇于他人实施毒品犯罪的,应根据其在犯罪中的作用具体认定为主犯或从犯。受他人指使实施毒品犯罪并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般应认定为从犯。关于毒品案件中特情引诱犯罪问题运用特情侦破案件是有效打击毒品犯罪的手段。在审判实践中应当注意的是,有时存在被使用的特情未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在介入侦破案件中有融入其它物品中,不应将其它物品计入毒品的数量。南宁毒品会议纪要打印版。如经被告人当场指认辨认抓获了同案犯带领公安人员抓获了同案犯被告人提供了不为有关机关掌握或者有关机关按照正常工作程序无法掌握的同案犯藏匿的线索,抓获了同案犯等情况,均属于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同案犯,应认定为立功。关于毒品犯罪案件中有关证据的认定问题有些毒品犯罪案件,往往由于毒品毒部情节。因此,执行量刑的数量标准不能简单化。特别是对被告人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确定刑罚必须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危害后果主观恶性等多种因素。对于毒品数量刚刚达到实际掌握判处死刑的标准,但纵观全案,危害后果不是特别严重,或者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不是特别大,或者具有可酌情从轻处罚等情节的,可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对于被告人被公安机关查获的毒品数量不够判处死刑要意义。与会代表通过认真的讨论和研究,对近年来在毒品犯罪案件审判工作中遇到的些适用法律问题取得了共识。关于毒品犯罪案件的定罪问题刑法第百十条规定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是选择性罪名,虽然司法解释曾对如何适用这罪名有过规定,但各地执行上仍有较大差异。是要正确认定共同犯罪案件中主犯和从犯的毒品犯罪数量。对于毒品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按集团毒品犯罪的总数量有效打击毒品犯罪,强化对毒品犯罪的综合治理,在坚持从严惩处毒品犯罪的同时,处理具体毒品犯罪案件,还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是要严格依法办案。无论实体上还是程序上,无论从重处罚还是从轻处罚,都要严格遵守法律的规定。特别是对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必须严格执行法律的规定和党的死刑政策,定要把死刑案件办成铁案。是要坚持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对于具有法定从南宁毒品会议纪要打印版年代以来,人民法院审理了大批毒品犯罪案件,积累了宝贵的审判经验,对进步做好今后的毒品犯罪案件的审判工作具有重要意义。与会代表通过认真的讨论和研究,对近年来在毒品犯罪案件审判工作中遇到的些适用法律问题取得了共识。关于毒品犯罪案件的定罪问题刑法第百十条规定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是选择性罪名,虽然司法解释曾对如何适用这罪名有过规定,但各地执行上仍有较大差要意义。与会代表通过认真的讨论和研究,对近年来在毒品犯罪案件审判工作中遇到的些适用法律问题取得了共识。关于毒品犯罪案件的定罪问题刑法第百十条规定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是选择性罪名,虽然司法解释曾对如何适用这罪名有过规定,但各地执行上仍有较大差异。是要正确认定共同犯罪案件中主犯和从犯的毒品犯罪数量。对于毒品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按集团毒品犯罪的总数量此种情况的被告人,应当从轻处罚,即使超过判处死刑的毒品数量标准,般也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南宁毒品会议纪要为有效打击毒品犯罪,强化对毒品犯罪的综合治理,在坚持从严惩处毒品犯罪的同时,处理具体毒品犯罪案件,还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是要严格依法办案。无论实体上还是程序上,无论从重处罚还是从轻处罚,都要严格遵守法律的规定。特别是对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必须的大小排列,律以刑法条文规定的顺序表述,如对同宗毒品,既制造又走私的则以走私制造毒品罪定罪,但不实行并罚。如审法院根据主要犯罪行为确定罪名的,审法院可不再变动。对不同宗毒品分别实施了不同种犯罪行为的,应对不同行为并列确定罪名,累计计算毒品数量,也不实行数罪并罚。非法持有毒品达到刑法第百十条规定的构成犯罪的数量标准,没有证据证明实施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对他人进行实施毒品犯罪的犯意引诱和数量引诱的情况。犯意引诱是指行为人本没有实施毒品犯罪的主观意图,而是在特情诱惑和促成下形成犯意,进而实施毒品犯罪。对具有这种情况的被告人,应当从轻处罚,无论毒品犯罪数量多大,都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数量引诱是指行为人本来只有实施数量较小的毒品犯罪的故意,在特情引诱下实施了数量较大甚至达到可判处死刑数量的毒品犯罪。对具部情节。因此,执行量刑的数量标准不能简单化。特别是对被告人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确定刑罚必须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危害后果主观恶性等多种因素。对于毒品数量刚刚达到实际掌握判处死刑的标准,但纵观全案,危害后果不是特别严重,或者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不是特别大,或者具有可酌情从轻处罚等情节的,可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对于被告人被公安机关查获的毒品数量不够判处死刑罚对般共同犯罪的主犯,应当按其组织指挥的毒品犯罪数量处罚对于从犯,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