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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年焦作市工伤保险细则 某某年焦作市工伤保险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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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金或者次性伤残补助金的,由参保单位或者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补足差额部分。职工因交通事故死亡或致残的,除按照本条项处理有关待遇外,其他工伤保险待遇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由于交通肇事者逃逸或者其他原因,受伤害职工不能获得交通事故赔偿的,参保单位或者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本办法给予工伤保险待遇。第十条职工因公外出期间因意外事故失踪的,从事故发生的下个月起个月内,本人工资照发,从第个月起停发工资,对失踪职工的供养亲属按月发给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次性工亡补助金的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发给丧葬补助金和其余待遇。当失踪人重新出现并经法院撤销死亡结论的,已领取的工伤待遇应当退回。第十条出国出境人员的劳动关系在国内并参加工伤保缴纳保险费,切实保障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第条工伤保险应当与事故预防职业病防治相结合。各参保单位及其职工应贯彻安全第,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守劳动安全卫生法规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第条职工发生工伤或者患职业病后,应当得到及时救治。各地应当根据本地区社会经济条件,逐步发展职业康复事业,帮助因工致残职工从事适合其身体状况的劳动。第章工伤保险范围及其认定第条职工因下列情形之负伤致残或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者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的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本单位重大利益的工作的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者同意,从事与本单位有关的科学试验发明创造和技术改进工作的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职业病的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照原国家卫生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年联合发布的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和所附的职业病名单执行,职业病的诊断按照国家卫生部发布的职业病诊断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执行。第十条本办法所称因工死亡,是指因工伤事故或者职业中毒直接导致死亡工伤或者职业病医疗期间死亡工伤旧伤复发或者职业病旧病复发死亡,以及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享受伤残抚恤金期间死亡。第十条到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实习的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学生发生伤亡事故的,可以参照本办法的有关待遇标准,由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发给次性待遇。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不得向有关学校和单位收取保险费用。第十条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第十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前发生的工伤,其待遇按原渠道支付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后发生的工伤待遇按本办法执行。以往本市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致的,按本办法执行。若上级有新规定时,按新规定执,享受工伤医疗保险待遇。工伤职工治疗工伤或职业病所需的挂号费住院费医疗费药费就医路费全额报销。工伤职工需要住院治疗的,按照当地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分之付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批准转外地治疗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范围的疾病,其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执行。第十条职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的,实行工伤医疗期。工伤医疗期是指职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停止工作接受治疗和领取工伤津贴的期限。工伤医疗期应当按照轻伤和重伤的不同情况确定为个月至个月,严重工伤或者职业病需要延长医疗期的,最长不超过个月。年焦作市工伤保险细则打印版。第十条工伤职工或者其亲属申请工伤待遇时,应当如实反映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主要经过现场证人和本人工资收入家庭成员等情况。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调查了解工伤情况时,有关职工当事人或者亲属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情况。第十条工年焦作市工伤保险细则打印版亡的,按个月次性发给工亡补助金。第十条领取伤残抚恤金的职工和因工死亡职工遗属,本人自愿次性领取待遇的,可次性计发有关待遇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具体计发办法为领取伤残抚恤金的职工,按照工伤保险待遇的相应标准,次性计发年的工伤保险有关待遇。因工死亡职工遗属次性计发有关待遇标准,按以下标准发给配偶按当地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的的标准,次性发给年。其他供养直系亲属子女每人每月按当地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的的标准,次性发到岁父母每人每月按当地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的的标准,次性发给年。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加发第十条由于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应当首先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处理。工伤保险待遇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交通事故赔偿已给付了医疗费丧葬费护理费残疾用具费误工工资的,参保单位或者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应待遇交通事故赔偿的误工工资相当于工伤津贴。参保单位或者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先期垫付有关费用的负伤或者死亡前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收入。计发工伤保险待遇时,本人工资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以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高于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以上的,以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第十条本办法所称职业病,其范围名称按照原国家卫生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年联合发布的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和所附的职业病名单执行,职业病的诊断按照国家卫生部发布的职业病诊断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执行。第十条本办法所称因工死亡,是指因工伤事故或者职业中毒直接导致死亡工伤或者职业病医疗期间死亡工伤旧伤复发或者职业病旧病复发死亡,以及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享受伤残抚恤金期间死亡。第十条到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实习的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学生发生伤亡事故的,可以参照本办法的有关待遇标准,由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发给次性待遇。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不得向有关学校和单位收取保险费用。第十条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择业的,除按照省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和本市的规定,由参保单位发给职工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倍的次性安臵费的基础上,另由单位发给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相当于伤残职工个月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其中级为个月,级为个月,级为个月,十级为个月。第十条职工因工死亡,应按照以下规定发给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按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个月的标准发给。供养亲属抚恤金发给由死者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死者的亲属。其标准为配偶每月按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发给,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按发给,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加发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死者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供养亲属的范围和条件按照现行的有关规定执行,供养亲属失去供养条件时不再享受该项抚恤金。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个月的金额其中,对属于抢险救灾见义勇为工亡者,按个月发给。符合第十条规定享受伤残抚恤金期间死意外伤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因履行职责遭致非本人责任的意外伤害的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活动的因公因战致残的军人复员转业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的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伤害或者失踪的,或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经第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条职工因下列情形之造成伤残死亡的,不应认定为工伤犯罪或者违法自杀或自残斗殴酗酒蓄意违章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条参保单位应当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职业病确诊之日起,日内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报告。工伤职工或亲属应当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职业病确诊之日起,日内通过本单位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保险待遇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申请期限可以期间或者犯罪服刑期间,其工伤保险待遇可以发给。年焦作市工伤保险细则打印版。年焦作市工伤保险细则年焦作市工伤保险细则第章总则第条为了促进安全生产,保障企业职工在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病后获得医疗救治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的权利,分散工伤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省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关于企业职工工伤保险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条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实行属地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股份制企业私营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中央省属驻焦企业单位以下简称参保单位及其职工均应当遵守本办法。第条工伤保险实行社会统筹,设立工伤保险基金,对工伤职工提供经济补偿和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本市工伤保险以市县市区为相对独立的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的主管部门为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市社会医疗保险中心是工伤保险的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工伤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待遇支付及工伤职工的管理服务等工作长至日。第十条工伤职工或者其亲属申请工伤待遇时,应当如实反映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主要经过现场证人和本人工资收入家庭成员等情况。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调查了解工伤情况时,有关职工当事人或者亲属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情况。第十条工伤职工经过劳动鉴定确认完全恢复或者部分恢复劳动能力可以工作的,应当服从参保单位的工作安排。第章争议处理第十条工伤职工及其亲属,在申报工伤和处理工伤保险待遇时与参保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条工伤职工及其亲属或者参保单位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待遇支付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第十条职工对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伤残等级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该劳动鉴定委员会申请复查对复查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上级劳动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复查鉴定最终结论由省级劳动鉴定机构作出。第十章附则第十条本办法所称职工本人工资,是指职工因工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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