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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打印版】 河南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打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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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决定。被罚款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时间如数交付罚款。逾期不交的,每日加收相当于罚款数额千分之的滞纳金。罚没收入交同级财政部门。对农村居民非法建住宅,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十条规定规予行政处罚的,也可以由乡镇人民政府决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政府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受到限期拆除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处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拒绝阻碍土地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依法征拨土地,被征拨土地方不按期移交土地的,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可并处百至千元罚款。第十条对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十条第十条第十条第十条第十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的,或有下列情况之的,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应根据情节对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非法占用被征地单位的招工指标农业户口转非农业户口指标和本办法规定的各种费用的虚报瞒报拒报履次迟报伪造篡改土地统计资料,或未经批准擅自公布地籍资料造成严重后果的擅自突破用地计划指标,致使土地被乱占滥用的。第十条在变更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和解决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争议的过程中,行贿受贿敲诈勒索,贪污盗窃国家的和集体的财物,或者煽动群众闹事,阻挠国家建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十条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支付的罚款和经济赔偿,应从企业基金利润留成经费包干中列支,不得摊入生产成本或基建工程直接费用由财政审计和其主管部门监督执行。第十条产值的倍补偿。青苗补偿费和土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费,按本办法第十条的有关规定执行。个人兴办企业使用的集体土地,参照前款规定执行。第十条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集体所有土地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参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程序,按照第十条规定的审批权限办理用地审批手续。乡镇村应给被占单位调整相应的土地或由建设单位给予适当补偿。第十条城建非农业户口居民,在城镇规划区内建住宅需要使用集体土地的,应按城镇规划统建,并按国家建设用地的有关规定办理。每户的用地面积不得超过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第十条乡镇村建设确需临时使用耕地的,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办理。第章奖励与惩罚第十条具备下列条件之的单位或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应给予表扬或奖励在国家建设实施土地规划和城镇村改造中节约用地成绩显著的开发利用土地资源,成绩显著的保护耕地改良土壤,提高地力,防治水土流失土地污染及人民政府更换土地证书。改变土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用于国家建设和乡镇村建设的,按本办法第十条或第十条建设用地审批权限的规定先办理报批手续。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认和变更,由国营农林牧渔业单位,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决定。依法确认的图地所有权使用权和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第十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的处理按土地管理法第十条和实施条例第条的规定执行。第章土地的利用与保护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土地资源情况,结合国民经济发展需要,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城市规划村镇规划和土地利用总规划应当协调。县级人民政府用在以上宅基地限额内,结合本地区人均耕地家庭副业民族习惯计划生育等情况,具体规定本行政区域内各乡镇农村居民宅基地标准,报省辖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土地管理部门备案。第十条农村居民使用的宅基地,不得超过规定的用地标准。超过本办法规定标准的,超过部分由村民委员会收回,报乡河南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打印版产量低于邻近同类耕地产量半的,均视为荒芜耕地,应征收耕地荒芜费。征收荒芜费的标准荒芜半年以上年以内的,按该耕地年产值的至倍计收荒芜年以上年以内的,按该耕地年产值的至倍计收荒芜年以上的,按土地管理法第十条和本办法第十条或第十条规定,收回土地使用权。建设单位和国有土地的荒芜费,由市或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定征收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的荒芜费,由乡镇人民政府核定征收。荒芜费缴当地财政,用于农田基本建设和发展粮食生产,不得挪作他用。第十条按照规定开发国有荒山荒山荒滩,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谁开发谁使用。开发单位或个人应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允许开发单位长期使用。次性开发百亩以下的,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次性开发百亩以上千亩以下的,须经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批准次性开发千亩以上万亩以下的,须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次性开发,贪污盗窃国家的和集体的财物,或者煽动群众闹事,阻挠国家建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规定另行制定。第条下列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国家划拨给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城市集体企事业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国家建设经批准征用的集体所有土地城市居民住宅使用的国有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划拨或承包给集体个人使用的国有土地乡镇村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个人使用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部队农副业生产基地的国有土地年开始,农村实行固定土地所有权时,全民所有制和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已经使用的土地,没有确定给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属于集体所有的荒地荒山沙丘牧地林地水域滩地等其他按照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第条下列土地属于在农民集体所有年开始,农村实行固定土地各类作物的副产品不包括蔬菜按每亩主产品年产量的计算。征用未结果的果园比照般果园年产值的计算。被破坏的耕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农业城乡规划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鉴定,确属无法恢复耕种的,按建设用地审批权限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核减耕地。国家生产建设单位造成土地破坏的,应按建设征用土地的补偿标准给予补偿,补偿后的土地属国家所有,由生产建设单位或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开发利用。乡镇村集体企业和个人造成土地破坏的,应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标准予以补偿,补偿后的土地权属不变。因自然灾害造成耕地被破坏的,依照本条第款规定的程序,经过鉴定并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核减耕地数,土地的权属不变。第十条严禁荒芜耕地。建设单位经批准征用划拨的耕地园地和其他有种植业收益的土地,在正式划拨后半年未动工兴建的集体个人承包经营的土地弃耕半年以上的因从事其他产业而粗放经营,使条乡镇村建设确需临时使用耕地的,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办理。第章奖励与惩罚第十条具备下列条件之的单位或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应给予表扬或奖励在国家建设实施土地规划和城镇村改造中节约用地成绩显著的开发利用土地资源,成绩显著的保护耕地改良土壤,提高地力,防治水土流失土地污染及耕地沙化盐渍化,贡献突出的被征地单位服从单位需要,积极支援国家建设表现突出的在土地管理的宣传教育和科学研究方面,成绩显著的在土地的调查统计监测登记和发证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在土地管理工作中,坚持原则,秉公执法,敢于同各种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政策的行为作斗争事迹突出的。第十条违反土地管理法和本办法的,除按照土地管理法第章的有关规定处理外,并处罚款和可以处罚款的,根据情节轻重按下列标准执行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十条第十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按每平方米至十元执行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十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按非法所得的以下执行依照土地管用在以上宅基地限额内,结合本地区人均耕地家庭副业民族习惯计划生育等情况,具体规定本行政区域内各乡镇农村居民宅基地标准,报省辖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土地管理部门备案。第十条农村居民使用的宅基地,不得超过规定的用地标准。超过本办法规定标准的,超过部分由村民委员会收回,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另行安排使用。年月十日河南省村镇建房用地管理实施办法实施前已占用的宅基地,每户面积超过本办法规定标准倍以内而又不便调整的,经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按实际使用面积确定使用权。第十条乡镇村集体办企业需要使用集体土地的,建设单位应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其他批准文件,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参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程序,按照第十条规定的审批权限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村民个人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活动,需要另外使用集体所有土地的,必须持有关部门批准文件,向土地所在村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提出法第十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按非法占用额的以下执行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十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按每平方米至元执行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十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按每平方米至十元执行砖瓦窑厂取土占地不按计划复垦的,责令限期治理,逾期达不到治理要求的,每平方米每年罚款至点元国家建设依法征拨土地,被征拨土地方不按期移交土地的,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可并处百至千元罚款。第十条对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十条第十条第十条第十条第十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的,或有下列情况之的,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应根据情节对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非法占用被征地单位的招工指标农业户口转非农业户口指标和本办法规定的各种费用的虚报瞒报拒报履次迟报伪造篡改土地统计资料,或未经批准擅自公布地籍资料造成严重后果的擅自突破用地计划指标,致使土地被乱占滥用的。第十条在变更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和解决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争议的过程中,行贿受贿敲诈勒索第十条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支付的罚款和经济赔偿,应从企业基金利润留成经费包干中列支,不得摊入生产成本或基建工程直接费用由财政审计和其主管部门监督执行。第十条土地管理法和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决定。被罚款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时间如数交付罚款。逾期不交的,每日加收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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