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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车管理办法【打印版】 出租车管理办法【打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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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以元以上元以下罚款。第十条妨碍客运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执行公务违反第十条第项利用承租车辆从事非法活动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客运服务。不得从事客运服务的具体年限由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第十条申请从事出租汽车经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经营者,应当向客运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文件书面申请经营方案及可行性报告资信证明经营管理制度有关经营场地场所的文件和资料符合其他有关规定的文件。客运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上述申请文件之日起的十日内,根据出罪嫌疑人员,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不得知情不报遵守客运服务规范的其他规定。第十条乘客需要出市境或者夜间去郊县偏僻地区时,出租汽车驾驶员可以要求乘客随同到就近的公安机关或者出租汽车营业站办理验证登记手续,并报告驾驶员所属的出租汽车经营企业。乘客应当予以配合。第十条乘客应当遵守本办法和道路交通管理法规的有关规定,统调度,接受管理。出租汽车营业站及相应的停车场地,未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关闭或者改变用途。第十条出租汽车营业站的调度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佩戴服务标志,执行服务规范积极调度,有车必供,及时疏散乘客制止驾驶员拒绝运送乘客和不服从调度的行为。第十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出租车管理办法打印版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当事人造成经营损失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处理。第十条当事人对客运管理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关经营场地场所的文件和资料符合其他有关规定的文件。客运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上述申请文件之日起的十日内,根据出租汽车的发展计划及申请者的条件作出审核决定。核准的,发给许可凭证不核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第十条经核准允许的经营者,应当持客运管理机构核发的许可凭证,向有关部门办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车辆牌照等手续。已按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元以上元以下罚款。第十条妨碍客运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执行公务违反第十条第项利用承租车辆从事非法活动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十条客运管理机构及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业歇业之日起十日内向客运管理机构办理有关手续。停业歇业的,应当缴回有关证照。第十条实行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和转让的城市,由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有偿出让和转让的办法。第章客运服务管理第十条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第十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有常住户口或者暂住证有当地公安部门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出的行政处罚行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资格复审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不合格的,注销其经营资格证书,并提请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第十条客运管理机有年以上驾龄经客运服务职业培训,并考核合格遵纪守法。被取消营运资格的驾驶员,从取消之日起的定年限内不得从事客运服务。不得从事客运服务的具体年限由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第十条申请从事出租汽车经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经营者,应当向客运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文件书面申请经营方案及可行性报告资信证明经营管理制度第十条对非出租汽车擅自安装顶灯计价器等客运设施或者标识的,由城市客运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处以元以下罚款。第十条对未经批准非法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由城市客运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元以上元以下罚款。第十条妨碍客运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执行公务违反第十条第项利用承租车辆从事非法活动触犯中华人民共和业实行统管理合法经营公平竞争的原则。投诉者应当提供车费车辆牌照号码等有关证据和情况。第十条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受理投诉后,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日内作出答复。投诉者对答复有异议的,可以再向客运管理机构投诉。客运管理机构受理投诉后,应当在受理之日起个月内处理完毕情况复杂的,可以在个月内处理完毕。第十条乘客与驾驶员对,可以到客运管理机构处理。乘客投诉计价器失准的,客运管理机构应当立即封存该计价器及其附设装臵,并送技术监督部门校验,由此发生的费用由责任者承担。第章罚则第十条对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条第第第第项第十条第第款第十条第第第第项的经营者从业人员,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由城市客运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以元以下罚款。出租车管理款规定办妥手续的,由客运管理机构发给经营资格证书,并发给车辆营运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件后方可营业。第十条客运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经营者的资格进行复审。经复审合格的,可继续经营。出租汽车营业站可以由客运管理机构指定或者委托有关单位进行日常管理,并向全行业开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独揽客运业务。进站营业的车辆,必须服从有年以上驾龄经客运服务职业培训,并考核合格遵纪守法。被取消营运资格的驾驶员,从取消之日起的定年限内不得从事客运服务。不得从事客运服务的具体年限由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第十条申请从事出租汽车经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经营者,应当向客运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文件书面申请经营方案及可行性报告资信证明经营管理制度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当事人造成经营损失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处理。第十条当事人对客运管理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和转让的城市,由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有偿出让和转让的办法。第章客运服务管理第十条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出租车管理办法打印版。第十条对非出租汽车擅自安装顶灯计价器等客运设施或者标识的,由城市客运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处以元以下罚款。第十条对未经批准非法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由城市客运管出租车管理办法打印版运服务有争议时,可以到客运管理机构处理。乘客投诉计价器失准的,客运管理机构应当立即封存该计价器及其附设装臵,并送技术监督部门校验,由此发生的费用由责任者承担。第章罚则第十条对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条第第第第项第十条第第款第十条第第第第项的经营者从业人员,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由城市客运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以元以下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当事人造成经营损失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处理。第十条当事人对客运管理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用户意愿提供客运服务,并且按照行驶里程和时间收费的客车。第条出租汽车是城市公共交通的重要组成部分。出租汽车的发展,应当与城市建设和城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并与其他公共交通客运方式相协调。出租汽车的发展规划和计划,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条出租汽车理机构应当定期对经营者的资格进行复审。经复审合格的,可继续经营。出租车管理办法打印版。资格复审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不合格的,注销其经营资格证书,并提请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第十条客运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出租汽车和驾驶员的客运资格进行审验。经审验合格的,准予继续从事营运审验不合格或者逾期个月以上不法打印版。出租车管理办法第条为加强城市出租汽车管理,提高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保障乘客用户和出租汽车经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客运交通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出租汽车的规划经营管理和服务。第条本办法所称的出租汽车,是指经主管部门批准的按照乘客和有年以上驾龄经客运服务职业培训,并考核合格遵纪守法。被取消营运资格的驾驶员,从取消之日起的定年限内不得从事客运服务。不得从事客运服务的具体年限由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第十条申请从事出租汽车经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经营者,应当向客运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文件书面申请经营方案及可行性报告资信证明经营管理制度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投诉者应当提供车费车辆牌照号码等有关证据和情况。第十条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受理投诉后,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日内作出答复。投诉者对答复有异议的,可以再向客运管理机构投诉。客运管理机构受理投诉后,应当在受理之日起个月内处理完毕情况复杂的,可以在个月内处理完毕。第十条乘客与驾驶员对客运服务有争议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元以上元以下罚款。第十条妨碍客运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执行公务违反第十条第项利用承租车辆从事非法活动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十条客运管理机构及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十条客运管理机构及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当事人造成经营损失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处理。第十条当事人对客运管理机构参加审验的,注销其车辆营运证和客运资格证件。出租汽车经营者驾驶员和车辆的资格审验周期,由地级以上含地级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第十条经营者变更工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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